“送出去10万元,最后判了三年、缓三年。“这是(2009)伊刑初字第96号判决的结果。家属看到”三年”往往会紧张,也会疑惑:别人送几十万判得更轻,我家这个10万,为什么正好卡在三年上?这篇不谈玄学,只把这三年是从哪一格里落下来的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09)伊刑初字第9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09 年 6 月 9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1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国有建设公司六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炼油装置除锈防腐工程项目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1971 年出生。2008 年春节前,高某为了在某国有建设公司的炼油装置除锈防腐工程项目中承揽工程,向时任该公司六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的李某(另案处理)送去人民币 10 万元。此后,李某在高某承揽该项目工程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帮助。
高某于 2009 年 4 月被提起公诉,伊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相关事实有高某供述、李某证言、户籍证明、银行查询证明、身份证明、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定,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 | 从宽评价 |
| 悔罪表现 | 确有悔罪之意 | 从宽评价 |
| 缓刑条件 |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适用缓刑 |
| 行贿数额 | 10 万元,未认定”情节严重” | 落于第一档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0 万元为什么落在”三年”
要回答”为什么是三年”,得先知道”三年”是哪一档里的数字。刑法第390条(2009 年适用的是修正案九之前的版本)把行贿罪分成三档:第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是”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是”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本案判三年,显然落在第一档。第一档的区间是”五年以下”,三年是这一区间的中段偏上——这就是”三年”这个数字的来源: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结论,而是先把案件装进第一档,再在这一档里往上取出来的位置。
那为什么案件没有跑到第二档去?关键在”情节严重”这四个字。按第二档的表述,一旦被认定”情节严重”,量刑起点立刻跳到五年以上,10 万元就绝不可能只判三年。2009 年的时候,行贿罪”情节严重”没有统一的数额标准——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只规定了 1 万元的立案起点,解决的是”够不够追责”,并没有回答”多少万算情节严重”。所以实务中大量案件都落在第一档处理。本案判决援引的是第 389 条和第 390 条,但没有认定任何”情节严重”,10 万元因此稳稳地留在第一档里。
进了第一档,接下来就要看三年这个位置靠什么往上或往下挪。本案能往中上位置走、同时又拿到缓刑,靠的是两组事实的组合。往上的一面是数额和对象:10 万元在当年算是明确的”数额较大”,且行贿对象是国有建设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兼项目部经理,属于对该项目有决定权的关键岗位,钱送出去之后对方确实提供了帮助,行贿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往下的一面是态度:判决写明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法院据此”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里有一个家属最容易误读的地方需要点破:缓刑不是”另外轻判了一档”,它改变的是三年刑期的执行方式,而不是把三年变成更短的刑期。判决的主刑仍然是”有期徒刑三年”,只是暂不实际关押、放在社会上考察三年。所以”判了三年缓三年”的准确读法是:主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三年这个数字本身,来自第一档区间的选取;而”缓”字,来自认罪悔罪和法院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把这两层拆开看,“10 万为什么是三年”就不难理解了——它不是某个固定公式算出来的,而是先定档、后定位、再用情节在档内微调的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罪的量刑不等于只看数额一个数。 同样是 10 万元,如果被认定”情节严重”,量刑会直接跳进五年以上这一档;反过来,如果数额更小、情节更轻,也可能落到更靠下的位置。数额决定进哪一档,情节决定在这一档里停在哪一格,两者是两件事。
其二,受贿人”另案处理”意味着什么。 本案的行贿对象被标注为”另案处理”,说明对其受贿行为的追究在另一个案件里进行。行贿案和受贿案是一对”对合”关系——一方的行为往往正是另一方的证据来源。对家属来说,这意味着行贿人的供述、相关证言可能会在受贿案里被反复使用,前后说法是否一致就显得格外重要。所以从第一次接受询问起,说法尽量保持稳定,本身就是一件要紧的事。
其三,缓刑考验期不是”过关”之后的事。 判决写明缓刑三年,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考察。对当事人来说,真正的功课不是判决书送达那一刻,而是接下来这段时间的规矩守法——这一点,判决书不会反复强调,但它实实在在影响着缓刑会不会被撤销。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