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里同时出现自首和立功,是辩护上比较好看的牌面。容易产生的期待是:两个法定情节叠加,力度应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2010)栾刑初字第92号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要看清这个力度对不对,得先把两个情节各自的法定效果拆开,再看数额档留了多少空间。判决里还埋着一个形式上的看点:它援引的法条清单里,恰恰没有行贿罪的量刑条款。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栾刑初字第9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8 月 16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1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县副县长兼某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某县西区广场土方工程,并讨要此前工程款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附加刑 | 没收财产二万元 |
| 是否缓刑 | 是,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200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了承揽某县西区广场的土方工程,并讨要此前的工程款,通过时任某市广播电视局事业科科长杨某,向时任该县副县长兼西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魏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人民币。王某最终并未承包到该工程。2009年12月,魏某通过杨某将这10万元退还王某。
另查明,王某到某市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庭审中王某对指控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
| 立功 | 揭发他人犯罪事实 |
| 综合表述 | 是自首且立功,应当从轻处罚 |
| 认罪悔罪 | 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9条、第67条、第68条、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个”可以”型情节,叠加不出”免除处罚”
先逐字看判决的原话: “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揭发他人犯罪,是自首且立功,应当从轻处罚。“这里的落点是”应当从轻处罚”。
对照条文看力度。 自首的法定效果,刑法第67条第1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的法定效果,第6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两个关键词——本案的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属于一般立功,不是重大立功,所以它的上限只能到”减轻”,够不到”免除”。而两个情节的法条用语都是”可以”,不是”应当”。判决把它们合并表述为”应当从轻处罚”,用词上是可以商榷的;更准确的说法是:两个”可以”型情节叠加,法院仍有权选择在”从轻”这一格兑现。
再看数额档留了多少空间。 行为发生在2007年,判决作于2010年,当时行贿案的追究起点是1万元,10万元落在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内空间不小。自首+立功+认罪悔罪三项都成立,法院选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处在第一档偏下的位置。所以本案的图景是:双从宽确实起了作用,但作用方式是”在档内往下压”,不是”跳出档位去免除”。
为什么会这样,可以拆三层:
一是数额这一项的绝对量。10万元虽在第一档内,但已经不是”刚够立案”的量级,绝对数额给从宽设了一个底,压不到”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的判断上去。
二是两类情节都是”可以”型。量刑不是一个情节减一格,法院对”可以”型情节有裁量权;两个”可以”叠加,不等于换算成”应当”。
三是行贿罪的评价核心不是”事办成没有”。本案王某最终没承接到工程、10万元也已退还,但罪名依然成立。把三层叠起来看,一年缓一年就不奇怪了。
给同行的三点技术提示:
-
自首与立功分开定位。 自首认第67条,立功认第68条,这是两条独立的法定情节,分别评价、分别表述,不要合并成一句”认罪态度好”。更要紧的是先分清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这决定能不能碰”减轻或者免除”。
-
双从宽不等于”应当免刑”。 要用足,得配合数额认定、退缴、损害后果这些实体点;光靠情节叠,往往只叠出一个档内的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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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判决援引了哪几条。 本案援引第389条(罪状)、第67、68条(从宽)、第72、73条(缓刑)——恰恰没有第390条。行贿罪的量刑条款为什么没进法条清单,这本身是个值得留意的形式问题(见下一节)。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到纪委投案”同样可以构成自动投案。 本案王某是到某市纪委投案,而不是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按法发〔2009〕13号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法发〔2010〕60号进一步细化了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等情形。实践中到案方式五花八门,哪一种算”自动投案”,是自首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必须逐案核对到案经过。
其二,“没收财产二万元”的条文依据要看一眼。 旧法第390条共三档,只有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档、第二档都没有附加刑。本案10万元属第一档,判决却在有期徒刑之外”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而判决援引的法条清单里又没有第390条。没收财产的对象是被告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刑法第59条),“二万元”这种确定数额的写法,形态上更接近罚金。**这说明旧法时期行贿案的附加刑适用,条文衔接并不整齐。**读同期行贿判决,主刑之后要专门看一眼附加刑是哪一种、依据写在哪。
其三,案号要看年份,别看号数。 本案是(2010)栾刑初字第92号。同一法院、同一序号数字的(2011)栾刑初字第92号,是另一起案件,两案在被告人、事实、数额上都不同。文书检索时只记”第92号”极易张冠李戴,年份必须一并核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