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一个词。这份判决正文里确实出现了”数额巨大”,但它不是法院对本案数额的档位认定,而是从法院一段援引文字里带出来的。顺着这四个字容易被带偏:有人以为行贿罪也有”数额巨大”这一档,有人拿它去对 2016 年的 100 万。这篇把行贿罪的档位称谓和这份旧判决的量刑讲清楚,顺带说一处判决书自己的算术问题。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宁刑初字第19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2 月 2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判决表述”共计 211000 元”(逐笔相加为 221000 元,见第六部分)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林场工作人员某、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某(村教学楼建设负责人)、某县林业局局长某、某县农业局局长某,共四人 |
| 谋取的利益 | 承包建设林场组培楼、村教学楼、林业局家属楼、农业局家属楼等工程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五年 |
二、基本案情
2001 年至 2007 年间,被告人王某为承包建设当地林场组培楼、某乡某村教学楼、县林业局家属楼、县农业局家属楼等工程,先后向四人行贿:向某林场工作人员某送 3 万元(2001 年 7 月招标前 2 万元、2005 年 1 月结算时 1 万元);向时任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村教学楼建设负责人某送 1.1 万元(2002 年 7 月招标前 3000 元、2003 年 4 月结算时 8000 元);向时任县林业局局长某送 8 万元;向时任县农业局局长某送 10 万元。辩护人提出,其中 1.1 万元的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以该人系乡政府干部、其负责的教学楼工程属村委推荐、乡政府委托的公务活动为由,未予支持。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到案后如实供述 |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
| 缓刑条件 | 判处缓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宣告缓刑 |
| 辩护意见(1.1 万元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 | 不予支持 |
| 从严查处的政策考量 | 法院援引《解读〈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指出”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等属应严肃查处的情形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巨大”不是行贿罪的档位用语
核实结论先放前面。 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援引了《解读〈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列出”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属于应严肃查处的严重行贿情形。“数额巨大”出自这段援引文字,是刑事政策上的分类,不是法院对本案数额的档位认定。 判决的裁判依据只有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72 条、第 73 条。
行贿罪的档位用语只有一个词:情节。 刑法第 390 条的加重档从 1997 年至今始终是两条——“情节严重”(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和”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档,十年以上或者无期)。行贿罪条文里从来没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后三个词是贪污罪(第 383 条)的档位用语,受贿罪通过第 386 条准用第 383 条也跟着用。把贪污、受贿的档位词搬到行贿罪上,是最常见的一类误读。
数额在行贿罪里干什么?它是”情节”的量化载体。 条文只写”情节严重”,多少万算严重要靠解释换算:法释〔2012〕22 号把”情节严重”定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定在 100 万元以上;法释〔2016〕9 号把这两档提到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数额是通往”情节”的尺子,不是档位本身的名字。
回到本案的时间坐标。 行为在 2001 年至 2007 年,判决在 2011 年 2 月。当时能用的只有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它只解决”够不够 1 万元立案”,至于多少万算”情节严重”没有统一解释。所以 21 万余元只能落在第一档(五年以下),法院给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步不靠任何数额刻度,靠的是”判决没有认定情节严重”这一个事实。反过来,拿 2016 年解释的 100 万元倒读、或者拿 2012 年解释的 20 万元倒读,都是时间错位。
还有一层值得对比。 本案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到了法释〔2016〕9 号第 7 条,“向三人以上行贿”成了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时的入罪附加情形。同一个事实在不同数额层次上角色完全不同:在这里它只是政策从严的考量,在 1 万至 3 万区间则是入罪开关。
给同行的三步判断点: 第一,先定行为时间,确认当时可用哪些解释;第二,看判决有没有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认定就是第一档;第三,见到”数额巨大”这类词先回条文核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缓刑考验期贴到了法定上限。 判三年、缓五年。刑法第 73 条第 2 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三年是下限、五年是上限,法院给到了顶格。 同样判三年,考验期可以写三年也可以写五年。
其二,“委托型公务”不看编制的外壳。 辩护人主张其中 1.1 万元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回应两点:此人本身是乡政府干部;村教学楼工程属村委推荐、乡政府委托的公务活动。判断身份不看编制标签,看这笔钱对应哪一段职权行为。
其三,判决书里的数字要自己加一遍。 判决表述”共计 211000 元”,逐笔相加(2 万+1 万+3000+8000+8 万+10 万)是 221000 元,相差 1 万元。法释〔2012〕22 号第 5 条后来把”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写实。读行贿判决不要只看总数,把每一笔列成表、自己加一遍。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