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是:数额这么大,是不是一定要坐牢?(2010)汝刑初字第55号这份判决给出的数字,很多人第一眼看不懂——法院认定行贿 12 万元,判的是拘役五个月;更让人意外的是,刑期从人被抓的那天算起。12 万元和”五个月拘役”之间,隔着两个必须拆开看的东西:一笔钱的”停手”,和一个刑种的选择。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汝刑初字第5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7 月 7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认定 12 万元(其中 10 万元系犯罪中止)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县中医院院长(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医院病房楼建设工程 |
| 主刑 | 拘役五个月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否 |
二、基本案情
2007 年底,被告人梁某与他人共同商议,为承揽某县中医院病房楼建设工程,向该院院长某行贿人民币 2 万元;后该院长将款项退还给被告人。
2008 年 12 月 3 日,梁某又和他人在参与该工程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商议向同一院长行贿 10 万元,款项由他人出资、由他人送交;在送钱过程中,梁某主动放弃犯罪。案发后,赃款已追退。法院认定梁某向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 12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犯罪中止 | 其中 10 万元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
| 认罪态度 |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拘役五个月
- 刑期:自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0 年 8 月 14 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第 1 款、第 24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2 万为什么只判拘役五个月
第一个要拆的,是”12 万”这个数字本身。判决认定的 12 万元是两笔相加,但两笔的法律命运不一样。第二笔 10 万元,是在送钱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法院认定为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中止?白话讲,就是已经开始动手了,但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己停了下来。本案梁某在送钱过程中主动停手,等于钱没送出去、权钱交易没有完成。刑法对”自己停手的人”给了一个很强的出口: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法院没有裁量余地。也就是说,这 10 万元虽然计入了行贿的总数额,但在处罚上被依法免除掉了。12 万里真正落到刑罚上的,只有第一笔 2 万元。
第二个要拆的,是”拘役”这个刑种。行贿罪第一档的法定刑,刑法第 390 条第 1 款写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注意这句条文的写法——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并列摆在这里的两个刑种,中间用的是”或者”。这意味着法律在这一档里同时给了法院选择权:对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行贿案,可以判拘役。拘役是有期徒刑之外最轻的主刑,期限短、就近执行,服刑期间每月还可以回家一到两天。本案实际处罚基数只有 2 万元,加上 10 万元部分依法免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三个因素叠在一起,法院在本档内选了最轻的刑种,判拘役五个月。所以准确的说法不是”12 万只判了五个月”,而是”10 万依法免除,2 万判了拘役五个月”——差之毫厘,理解上谬以千里。
第三个要拆的,是刑期怎么算。判决书写明刑期自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0 年 8 月 14 日止,并加了一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看时间线就明白了:梁某 2010 年 3 月 15 日被抓获,3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4 月 7 日被逮捕,一直到 7 月才宣判。宣判前他已经实际被关押了近四个月,这些天数逐日折抵五个月的刑期,剩下的时间才需要继续执行。对家属来说,最实际的一句话是:人被关的每一天都不会白关,都会从刑期里扣掉。
最后要说清一层容易被误解的地方。行贿罪的量刑不是单一数额决定的。本案 12 万元放在同类案件里不算小数,但犯罪中止、退赃、认罪态度、行贿对象身份,这些变量一个都不少。正是”10 万中止免除”这一条,把实际的处罚基数压到了 2 万元,才让拘役有了适用空间。数额决定档位,情节决定档位里的落点——这句话在本案里体现得最直白:同样是 12 万元,如果那 10 万元送出去了,结果绝不会是五个月拘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行贿里的分工与责任并不相同。 判决载明本案系多人共同商议,10 万元那笔由他人出资、他人送交,梁某在送钱过程中自动作罢。这种”多人参与、分工不同、中途退出”的结构在工程领域的行贿案里很常见。梁某之所以能在 10 万元部分获得免除处罚,正是因为法院认定他在该笔犯罪中是自动放弃的;同案其他人的处理,则取决于各自参与的程度。
其二,“被行贿方把钱退回来”的 2 万元,为什么仍然是行贿。 第一笔 2 万元事后被院长退还给了被告人,但判决仍把它计入行贿数额。原因在于,行贿罪以”给予”为完成标志——钱送出去的那一刻,行为就已经完成;事后退还,影响的是追缴和量刑上的评价,影响不了定罪。很多人误以为”钱退回来了就没事了”,这在法律上是两回事。
其三,公立医院院长的身份要单独看。 本案的行贿对象是县中医院院长,判决表述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公立医院院长行使的是管理职权,属于受贿罪的适格主体;而普通临床医生从事的是诊疗技术工作,一般不属于这一口径。同样是医院里的人,钱送给谁,定性和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