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里这份判决的金额和主刑都是空的,回原文才拿到两个数字:1 万元、免予刑事处罚。(2010)偃刑初字第168号值得单拎出来,不在数额,而在判决把”谋利事项”写得比一般短文判决细——被告人送这 1 万元,除了感谢已经到手的工程和已结算的工程款,还想买”以后”。期待中的交易机会,算不算”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份判决给了答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偃刑初字第1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7 月 27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1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此后继续承包该校工程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无
是否缓刑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06 年五六月间,某职业高级中学修建维修车间。该校工会主席向校长推荐由被告人段某承建,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段某事先承诺,如果由自己承建,将来会给校长一定的钱物表示感谢;后在校长的帮助下,工程由段某承建。在工程主体完工、并完成工程款结算后,段某为感谢校长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对自己的帮助,也为了该校以后还能将工程承包给自己,到校长办公室送去现金 1 万元。此后一两个月,该校又将篮球场硬化工程以 10 万余元的价格承包给段某。该校长将收受的 1 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认罪悔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数额行贿 1 万元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第 1 款、第 37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 万元买的不是一次工程,是”以后”

先说核对这笔账。本案索引把金额与主刑抽空了,回原文才看到:行贿数额 1 万元,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援引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第 1 款、第 37 条。这恰好印证一条硬纪律——索引只当线索,数额与刑期必须回判决主文。漏掉”1 万元”这个数字,整篇分析都无从谈起:数额决定了它落在哪一档,也决定了第 37 条能不能上。

其次看谋利事项的结构。判决把段某送钱的目的写得细,拆开是三段:其一,感谢校长在工程承揽上的帮助;其二,感谢校长在工程款结算上的帮助;其三,为了该校以后还能把工程承包给自己。前两段是”事后感谢”,对应的利益已经实现;第三段是”期待利益”——买的是未来的交易机会。审判实践里,把”以后”写进谋利事项的判决并不多,这正是本案的独有看点。

第三,期待利益为什么仍落入”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给出的口径是: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两处事实正好卡在这句话的两头:一是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校长直接指定承建,这是程序违规获取机会;二是被告人用钱财维持”以后继续承包”的通道,这是典型的谋取竞争优势。结论是:不必等这 1 万元直接换到某一次”违规减免”,只要目的在于让国家工作人员在后续发包中偏向自己,就已经落进”不正当利益”。 判决后一两个月该校又把篮球场硬化工程发包给段某,恰是这段期待的现实注脚。

第四,对象身份这道关也要过。本案行贿对象是公办职业高级中学的校长。校长在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行使管理职权,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象换成一个不承担管理职责的普通教职工,罪名、数额标准乃至管辖都会不同——同样是”1 万元、送给学校的人”,处理路径可能完全两样。审查这类案件,第一步永远是核对对象身份与职权,第二步才谈数额。

最后,为什么不影响免刑。1 万元是当时行贿罪追责起点之上的最低量级,加上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法院据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要提醒的是,免刑不等于”事情不大”:判决仍以 1 万元为数额基础作出有罪认定,说明法律对”小数额、大性质”的谋利行为是否定评价的,只是在刑罚上给了出口。数额小是事实,性质不正当也是事实,两者并存并不矛盾。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事先承诺、事后兑现的行贿形态。 段某在承包前就承诺”将来会给一定的钱物感谢”,事后再送。承诺在先、给付在后,是工程领域行贿最常见的形态之一,也说明钱是什么时候送的、送在事中还是事后,都不影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其二,工程款结算环节是独立的高发节点。 判决把”工程款结算”单独列为谋利事项。同行审查行贿案时,可以按发包、施工、结算、下一次发包四个节点逐段对照——本案四段都有对应事实,这种”全链条”的行贿关系在工程领域最具代表性。

其三,免刑案件的情节列表通常很短,审查重点在组合是否完整。 本案说理只有一段,量刑情节两项,援引第 389、390、37 条。这类判决的辩护空间不在于找”被遗漏的从轻情节”,而在于把数额档位、情节、对象身份几个变量摆清楚,检验第 37 条的适用有没有事实支点。以本案为例,“1 万元+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组合是立得住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