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2010)伊刑初字第190号判决,看点在量刑。12.3 万元行贿、跨度四年、法院查实 26 次,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翻判决书会发现,辩护人把商业行贿案里最经典的三张牌都打了——“药品中标、利益正当""催讨药款、目的合法""对方没有决定权、没有提供帮助”——法院逐条驳回,最后仍然只落六个月。辩点全军覆没、量刑却在低位,这正是研究”从宽资源”的好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伊刑初字第1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9 月 12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12.3 万元(法院认定 26 次)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市级医院药剂科主任(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维系药品长期供应关系、保证药款顺利结算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罚金无
是否缓刑否

二、基本案情

2006 年春节前至 2009 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维系向某市级医院长期供应其所在某药业公司的精神药品、并保证药款顺利结算,在该院药剂科主任某的办公室多次送钱。法院逐段查实:2006 年分 11 次共 5.4 万元,2007 年分 8 次共 4 万元,2008 年分 5 次共 2.3 万元,2009 年分 2 次共 6000 元,累计 26 次、共计 12.3 万元。起诉书表述为”先后 16 次”。李某对送钱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目的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利益正当)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辩护意见(协助侦破)未认定为自首或立功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 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9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1 款、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正当利益”抗辩为什么全军覆没,量刑又为什么落在低位

先把辩护意见完整摆出来。判决书少见地保留了辩护人的四条意见:其一,被告人供应的药品经过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公开招投标且已经中标,医院长期使用该药品的利益本身正当合法;其二,医院拖欠药款,送钱是为了顺利结算药款,本身合法;其三,药剂科主任对药品使用和货款结算都没有决定权,没有为被告人提供帮助。据此,被告人谋取的是合法、正当的利益。其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在协助司法机关侦破、起诉、审判中起了作用,应当减轻处罚。这套组合是商业行贿案里最典型的抗辩结构。

法院的回应集中在两点。第一,评价对象不是”药款本身合不合法”,而是”送钱这个行为要谋取什么”。判决讲得很直白:医院拖欠药款,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讨要,用送钱的方式催款,就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换句话说,诉求的标的合法,不等于实现诉求的手段正当;手段一旦落在”拿钱换对方关照”上,就跳不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通过行贿维持长期供货关系,本身就是在挤占同类药品的公平竞争空间,判决将其定性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这两句合起来,正好对应司法解释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这一支——不用证明药品采购程序有瑕疵,也不用证明对方违规操作,只要目的是”保住独家供货地位”,就落进”不正当利益”。

那第三条意见”对方没有决定权、没有提供帮助”为什么不成立?因为行贿罪的成立不以受贿人实际谋到利益为前提。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为即已完成。药剂科主任在药品采购与使用环节具有现实的管理影响力,判决没有把”有没有拍板权”当作构罪门槛。

再看量刑。把本案的从宽资源逐项清点,结论会非常清醒:没有自首——判决未认定自动投案,也未援引刑法第 67 条;没有退赃——判决未载明退赃;没有立功——辩护人主张”协助侦破”,法院没有作认定;唯一的从宽资源是”认罪态度较好”,且表述为”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本案是在从宽资源几乎为零的条件下,落到了第一档的低位。

那为什么没更低——比如免刑或者缓刑?把它和同类从宽案件对照就清楚了:走到免刑、缓刑的案子,通常有”数额极低(1 万—3 万)+全额退赃+悔罪”的组合,或者有犯罪中止、自首这类强力情节。本案数额 12.3 万元、26 次、持续四年、没有退赃——数额和次数都往重里走,即便有认罪态度,也只能换到”从轻”,够不上”情节轻微”的免刑门槛,也不满足缓刑通常需要的悔罪+退赔组合。六个月的落点,是”从轻”这一个变量在起作用的自然结果。

最后给同行的实操提示:商业行贿案的辩护,与其把力气押在”利益正当”的正面抗辩上(成功率低、本案即为反例),不如把从宽资源做实——争取自首或坦白的法定认定、在追诉前主动交待(第 390 条第 2 款是一条独立通道)、做实退赃、削减被认定的行贿次数与数额。本案辩护意见全部落在定性上,从宽资源一条没拿到,六个月的落点也就不难解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这是典型的经济往来型行贿。 判决表述为”在与该医院的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财物”,对应刑法第 389 条第 2 款”以行贿论处”的情形。商业领域的行贿多走这一支,与普通行贿适用同一量刑档次。

其二,指控 16 次、法院认定 26 次,次数并不改变累计数额。 起诉书写”先后 16 次”,法院逐笔查实为 26 次,两个数字对应的累计数额同为 12.3 万元。这提示:分次送钱的”次数”是审查重点之一(涉及累计计算与情节评价),但定罪数额以累计认定为准。

其三,被告人的辩解被原话记录在案。 判决少见地保留了被告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原话,随后由法院正面驳回。读这类文书,被告人的辩解与法院的回应常常是一件事的两面,对照着看最有价值。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