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判决容易被归到某一个”情节”上,好像找到一个自首就解释了全部。(2010)伊刑初字第274号把这种归因打掉了:被告人向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两部手机,鉴定价值 10600 元,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通篇没有自首、没有立功、也没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给出的理由只有一句: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在 2010 年,这句话为什么够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伊刑初字第2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2 月 30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 10600 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县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副行长某、信贷科长某
谋取的利益以某粮食管理所名义,先后四次从该行获得贷款共计 700 万元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无(2010 年判决,第 390 条当时不含罚金刑)
是否缓刑未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2004 年 9 月,他为谋求贷款,先后分别向时任某县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副行长某和信贷科长某行贿摩托罗拉 A768i 型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 10600 元。此后,刘某在二人的帮助下,以某粮食管理所的名义,先后四次从该行获得贷款共计 700 万元。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两名收受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以及该行的文件、承包协议书、借款合同及借据,另附刑事判决书和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当庭自愿认罪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法院予以确认
犯罪情节轻微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援引刑法第 37 条免刑
自首/立功/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判决均未认定,亦未援引相应条款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认定数额:10600 元(两部手机的鉴定价值)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61 条、第 37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这份 2010 年的判决为什么能免刑

先看判决给了什么。 从宽的理由只有两句:一是”在开庭审理中已当庭自愿认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援引的是刑法第 389 条(定罪)、第 390 条(量刑)、第 61 条(量刑根据)、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第 37 条的原文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请注意这份判决里没有什么:没有自首,没有立功,也没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刑法第 390 条第 2 款)。这是一份不依托任何法定减轻情节、直接走第 37 条免刑的判决。它的样本意义在于这份”干净”——把”情节轻微”单独拉出来,能看清没有自首加分时,法院靠什么判断轻微。

第一根支柱:数额极小。 行贿数额是两部手机经评估鉴定的价值,10600 元。

这里要交代规范背景。行为发生在 2004 年,判决在 2010 年 12 月。那时行贿罪没有统一的数额档司法解释——法释〔2012〕22 号(1 万元起刑、20 万元以上”情节严重”)2013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法释〔2016〕9 号(3 万元起刑)更晚。当时实务参照的是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不满 1 万元但有特定情形的也应立案。10600 元刚过这条线,几乎是”可以立案的最低数额”;当时实务文章亦指出,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前,法院认定行贿罪一般参照这一立案标准。所以在当年,“1 万元出头”这个位置本身就在量刑区间的最底部。

第二根支柱:财物是实物,数额靠鉴定固定。 两部手机不是现金,价值以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为准,而不是以购买价或双方记忆为准。实务意义在于:实物行贿的数额通常不大,且像手机这类消费品在案发数年后往往已不存在,定罪主要靠”行贿人供述+收受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的相互印证——本案正是这一套结构。

第三根支柱:谋取的利益以正常业务形式落地。 判决认定的谋利事项是”为谋求贷款”,结果是以某粮食管理所名义先后四次获得贷款 700 万元。贷款本身不是违禁利益,使它变味的是取得方式——向放贷审核岗位人员送财物,换取本不应享有的便利。

最后是当时的免刑把握。 2010 年做这类判断,没有数额档的硬框架,“情节轻微”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区间:数额刚过立案线、当庭认罪、利益以正常业务形式实现,三项叠加,法院给了免刑。

反过来看今天。2012 解释把起刑线定为 1 万元、“情节严重”线定为 20 万元;2016 解释把起刑线提高到 3 万元,并规定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只有在具备六种特定情形时才追究。同样是 10600 元,放在今天 3 万元起刑的框架下,通常已不在追诉范围内(除非具备该解释列举的特定情形)。这不是说当年判轻了,而是提醒:旧案不能倒读新档,新案也不能拿旧案当水位线。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判决不足 700 字。 这类旧案的免刑理由只能从条文援引倒推: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61 条、第 37 条四条连起来,指向的是一个纯粹的”情节轻微”判断,而不是任何法定减轻情节。阅卷时先把援引条文列出来,比先读说理更可靠。

其二,行贿与受贿的对合结构,在本案是”行贿人先到案、受贿人另案处理”。 附卷证据里有刑事判决书和不起诉决定书,说明收受手机的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另案已有结论——一人被判处刑罚,一人被不起诉。同一笔财物在一头被认定为贿赂、另一头被不起诉,这种不对称在行贿案里并不罕见。

其三,行为与判决隔了六年多。 行贿在 2004 年 9 月,判决在 2010 年 12 月,间隔超过六年。行贿罪的追诉期限与其适用的刑度档相关(刑法第 87 条)。审查这类间隔较长的旧案,把行为时间、立案时间、起诉时间三个点拉出来对一遍,是基础动作。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