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付服务费,走的是正经账,票据都齐全。“——家属第一次坐下来聊行贿案,十有八九会先讲这句话。可”(2011)老刑初字第103号”这份判决里,245万元是以”手续费、押金、好处费”的名义付出去的,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行贿罪。这笔钱到底”买”了什么,为什么买它就成了犯罪?这篇把这个不太好懂的构成要件,讲成一句人话。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老刑初字第1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12 月 14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245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洛阳某国有商业银行老城支行行长(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谋取的利益由该行长违规私自为中标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各一份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7 月,某路桥工程公司中标承建某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一个标段。按业主单位要求,中标单位需要办理银行保函。为办保函,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因行贿罪另案判刑)商议后,由王某某负责筹款,王某通过陈某某(因介绍贿赂罪另案判刑)介绍,认识了时任洛阳某国有商业银行老城支行行长的张某(因受贿罪另案判刑)。王某与陈某某许诺,如张某帮忙办理保函,就给他好处费。张某随后私自为中标单位出具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各一份。保函办成后,以”手续费、押金、好处费”的名义共付给张某 245 万元。

2011 年 8 月 20 日,王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其犯行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相关事实有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银行保函、银行卡账单明细、另案刑事判决书,以及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定从轻情节
认罪、悔罪认罪、有悔罪表现从宽评价
初犯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从宽评价
缓刑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本案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 390 条,各档均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这笔钱”买”的不是工程,是一纸违规出具的保函

行贿罪要成立,得同时说清两件事:钱给了”谁”,以及钱是为了”什么”给的。本案的第一件事不难理解——收钱的是银行支行行长。这家银行是国有出资的商业银行,支行的行长对保函业务有决定、审批的职权,属于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判决里张某已经以受贿罪被另案判刑,这一点已经被另一份生效判决坐实。

真正值得琢磨的是第二件事。很多人会以为,行贿就是”为了拿到一个工程”才送钱。可本案里,工程早在 2008 年 7 月就已经中标了,王某不是为了让谁把工程给他,他要的是让银行把钱”垫”进去——按要求,中标单位得办保函,而这家支行行长”私自”就把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各出一份。银行出保函本应走审查、审批的正规流程,行长绕过流程”私自”出具,这就是刑法第 389 条所说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方便条件”。不正当性不在于工程本身,而在于办理的方式。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手续费、押金、好处费”这个说法救不了他。这三样东西名义上混在一起,看起来像是银行收的费,可法院看的是实质:这笔钱落到了行长个人手里,是给个人的好处,不是银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名目写得再像”业务支出”,也改变不了钱的性质。这一点对家属特别有用——不要以为”有票据""走了账”就不算行贿,票据只能证明钱怎么走的,证明不了钱是给谁的。

再看他是怎么到案的。2011 年 8 月 20 日,王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此时他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这条链上的其他三个人——筹款的王某某、牵线的陈某某、出保函的张某——此前都已经分别被判了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也就是说,王某是这条链上最后一个自己走进检察院的人,判决据此认定他构成自首。

最后一个问题家属一定关心:245 万元这么大,为什么是判二缓三?这里要提醒的是时间坐标。本案判决在 2011 年 12 月,当时对行贿”情节严重”并没有统一的数额尺子,法院把案件放在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理,再结合自首、认罪悔罪、初犯等情节从轻,最终落在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读旧案,第一步永远是先对好时间轴,再谈轻与重。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与受贿之间还有一个独立的罪名——介绍贿赂罪。 本案牵线的陈某某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人,他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刑。行贿、受贿这对”对合”关系中间,可以再插进第三种角色,而且同样入罪。家属在梳理案情时,先要把每个人在这条链上扮演的角色分清,才知道自己家的人会被按哪个罪名评价。

其二,自首的关键在”时间点”,不在”态度好”。 王某能拿到自首,是因为他投案时办案机关还没有对他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如果人已经被传唤、被讯问了,再交代,通常就只剩”坦白”,而坦白是酌定情节,不能像自首那样依法减轻处罚。这是同一个人、同一句话,落在不同时间点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地方。

其三,受贿人另案处理,行贿人这一案的证据很大一部分来自”别人”的案卷。 本案的证据清单里列着合同、保函、账单明细,也列着另案刑事判决书和三名同案人员的供述。行贿案常常是受贿案查办的”副产品”,这意味着行贿人自己的口供与受贿人的供述是否对得上,往往比书面材料更关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