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带走后,很多人复述的第一句话都差不多:“钱不是我送的,我只是帮忙凑的钱。“这句话在法庭上不是没有分量——它指向刑法上的”从犯”。可(2011)老刑初字第21号这份判决给出的回应可能会让人意外:法院明确写道,“被告人王某筹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和辅助作用”,不符合从犯条件。筹钱的人,为什么不是”打下手”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老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1 月 27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245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某银行洛阳分行老城支行行长某(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
谋取的利益由该行长私自为中标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推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履行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7 月,某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中标承建连霍高速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某标段,按业主要求需办理银行保函。为办保函,时任某路桥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的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商议,约定由王某负责筹款,并由王某某通过一名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刑的中间人,认识了时任某银行洛阳分行老城支行行长的张某(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王某某与中间人许诺:如给办理保函,就给张某好处费。张某随后私自为中标单位出具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各一份。王某积极筹措办保函的费用;保函办成后,以”手续费、押金、好处费”的名义共付给张某 245 万元。2009 年 10 月 12 日,王某到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受贿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明知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积极筹款用于给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筹款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辅助作用从犯主张不成立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主动检举张某受贿,也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公诉人、辩护人均提出;法院认为已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已包含自首在内,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不重复评价
认罪悔罪、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予以采纳从宽评价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主张从犯并请求免刑;法院认定两项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缓刑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判决时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 390 条,各档均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共同行贿里,谁算”从犯”

先把话说清楚:行贿案里有两个人以上并不稀奇,但判决书里”共同犯罪”四个字,并不等于”总有人是从犯”。 从犯是一个法定的从宽身份,要件写在刑法第 27 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请注意,它看的是”作用”,不是”分工”。

本案的分工很清晰:王某某负责牵线、谈条件、接触那位行长;王某负责筹钱,并且是”积极筹措”。家属最容易顺着分工往下想:出面的才是主犯,出钱的只是跑腿,跑腿的当然是从犯。可法院的推理恰恰相反:王某筹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和辅助作用”。这句话背后的逻辑是:行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要”给予”,先得有财物;钱从哪来、能不能凑齐,直接决定这桩行贿能不能做成。 一个能动用资金、并把 245 万元凑到位的人,不是在旁边递工具,而是在把行贿从想法变成现实。这正是”主要作用”。

反过来看,什么情形更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通常是:受他人指使、按指令办事、对所送金额和对象没有决定权、分不到好处或者只拿一点跑腿费、在整件事里可有可无。本案的王某,恰好卡在相反的一端。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辩护人的请求是绑在一起的——主张从犯,同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这两个请求之间有依赖关系。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是刑法第 37 条,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从犯”是从宽情节里分量最重的一档。一旦从犯不成立,免刑最粗的那根支点也就塌了。法院也正是这么处理的:从犯不成立,免刑的意见”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它同时采纳了另一半意见——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一半最后没有带来”免刑”,而是反映在缓刑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所以,如果打算走”我只是帮忙的”这条线,需要先在心里回答一个问题:这件事如果没有我,还办得成吗? 如果答案是”照样办得成”,从犯才谈得上;如果答案是”没我这笔钱就转不动”,那这句话在法庭上多半换不来想要的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举报受贿人”也能构成”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本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王某是自己跑到检察机关举报那位行贿对象受贿的,法院认为这同时也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据此可以减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提出应按自首处理,法院的回答是:已经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一层已把自首包含在内,不再以一般自首重复评价。先交待、后立案,和被立案、再交待,走向完全不同;主动去讲,往往还能打开行贿罪专有的那扇从宽的门。

其二,钱叫什么名字,不影响它是行贿款。 245 万元打出的名义是”手续费、押金、好处费”,混合着看起来相当正当的名目。法院看的不是账目上的科目,而是这笔钱最终到了谁手里、为什么给他。名目是包装,对价关系才是实质。

其三,一件事上其实有三个罪。 收钱的行长因受贿罪被判刑,居中撮合的中间人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刑,送钱的王某因行贿罪被判刑。行贿与受贿是对合关系,但分案、分判、量刑各自计算。不要拿”他收钱的判得也不重”去推自己的结果,对合犯之间不对等,是这类案件的常态。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