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案件里最常问的一句话是:“他都全部承认了,为什么还判实刑?“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在日常生活里,“老实交代”通常意味着获得体谅。但在刑法里,“如实交代”有一个从”情理上的体谅”变成”法律上的从宽条款”的准确时间点:2011年5月1日。而(2011)老刑初字第45号这份判决,落款日期恰好是2011年5月10日——新条款生效后的第十天。这份判决里,“坦白”是以什么身份出现的?这篇就把这个时间分界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老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5 月 10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5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国有钢铁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
谋取的利益在向该公司供应萤石等事项中得到不当利益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罚金无
是否缓刑否(实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男,1961年出生。2006年至2008年间,雷某为了在其向某国有钢铁公司供应萤石等事项中得到某些不当利益,以”感谢”为名,送给该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

雷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14日提起公诉,老城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包括行贿对象的供述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

法院认定,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人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坦白案发后主动坦白行贿的事实法院表述为”可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从宽评价
初犯系初犯从宽评价
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未宣告缓刑)
  • 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酌定到法定,差的不只是条文,还有判决书里的援引

先交代一个核实结论:这份判决没有援引刑法第67条第3款。它的适用法律栏只列了第389条第1款和第61条;说理部分写的是”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坦白行贿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坦白在这份判决里,仍然是以酌定情节的身份发挥作用的。

为什么这件事值得专门讲?因为这份判决落款于2011年5月10日,而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内容,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换句话说,从法律生效到这份判决作出,中间隔了十天。坦白从宽在条文层面已经是法定情节了,但这份判决没有把它写进适用法律,也没有引第67条第3款,而是沿用旧式写法,把坦白与认罪态度、初犯并列表述,笼统地”可从轻处罚”。

这里面的道理要分两层看。第一层是时间差的真实影响:雷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那是第67条第3款尚不存在的年代。行为时法律没有坦白条款,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新条款刚刚生效——对这种”跨线”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下,新增从宽条款对被告人有利,是可以适用的。但”可以适用”不等于”必然被援引”,援引与否,取决于判决书自己怎么写。第二层是实际效果:第67条第3款规定的也是”可以从轻处罚”,与法院以酌定情节给出的评价,在文字结果上是一样的。雷某最终获得的从宽幅度,并不因为援引与否而立刻改变。所以这十天更像一个”过渡带”:条文已经变了,判决书的书写习惯还没跟上。

对家属的意义在哪里?在于理解”坦白”这个词的分量是有年代的。2011年5月1日之前,坦白只是法院酌情考虑的因素,给不给从宽、给多少,都取决于个案裁量;这一天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写进了刑法,成为可以援引的法定从宽情节。之后如果你再听到”他有坦白情节”这句话,它背后站着的不再只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一条明确的刑法条文。雷某案恰好落在这条分界线刚刚划下的时刻,它用一份”没写新条文”的判决,替我们标记了坦白从”情理”走进”法条”的那一步——也提醒我们,读判决时要核实它实际援引了什么,而不能只看它提到了什么。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实刑十个月的落点并不重,部分功劳属于羁押折抵。 雷某2010年7月31日被刑拘,刑期从同日起算,判决时十个月刑期已折抵羁押的九个多月,宣判后一个多月即可出监。对家属而言,“判了十个月”和”还要再坐十个月”是两回事,看刑期起止日期比只看主刑数字更接近真实。

其二,旧法时代行贿判决依然没有罚金。 本案判决只判主刑,没有任何罚金。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行贿罪各档才统一增加”并处罚金”。翻阅2015年之前的行贿判决,“无罚金”是常态而非漏洞。

其三,“供应原料”型行贿同样成立。 本案不是”办事送钱”,而是供货方为了让自己的萤石进入供应链条、在供货事项中得到不当利益而送钱。行贿罪的覆盖面不限于求官办事,生产、供货、承揽等经济往来看似”正常生意”,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同样落入第389条。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