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这六个字,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几乎是判决书里最想看到的词。但它总是显得像彩票:有的案子判了缓刑,有的案子直接免刑,差别在哪?(2011)栾刑初字第173号这份判决里,两个人一起向国有企业的统计员分五次送了7万元,最后两个人都免予刑事处罚。注意,不是一个人免、另一个人判——是两个人都免。7万元在2011年不算小数,免刑的门凭什么开得这么大?这篇把”免刑给了谁、为什么给”讲清楚。文中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栾刑初字第17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7 日 |
| 罪名 | 行贿罪(二人均定此罪) |
| 行贿金额 | 7 万元(分五次)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国有矿业集团矿山公司生产科统计员(已判刑) |
| 谋取的利益 | 在统计拉取矿石数量中压低数字,便于多拉矿石对外贩卖 |
| 主刑 | 免予刑事处罚(二人均如此)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即不再执行刑罚) |
二、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任某矿业公司副经理的被告人刘某,伙同时任该公司矿山会计的被告人李某,分五次送给某国有矿业集团矿山公司生产科统计员(已判刑)现金七万元,让对方在统计各选矿公司每日从矿山公司大露天矿场拉取矿石数量的工作中,为其公司压低拉矿数量,为二人私自从矿场多拉矿石对外贩卖提供方便。
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刘某、李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判决认定的证据包括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银行存款凭证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坦白 | 二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刑法第67条第3款) | 从宽评价 |
| 退赃 | 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 从宽评价 |
| 悔罪 | 有悔罪表现 | 从宽评价 |
| 情节评价 | 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予刑事处罚的直接依据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二人均犯行贿罪(共同犯罪,判决援引刑法第二十五条)
- 主刑: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刑的门,是”坦白+退赃+情节轻微”三股合力打开的
先回答题目的问题:免刑给了谁?判决主文写得很干脆——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两个人,一个都没落下。这与”主犯判刑、从犯免刑”的常见想象不同:本案判决虽然援引了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定义),但没有对两人区分主从,也没有给两人差别化的处理,免刑是整案覆盖的。
为什么这个案子能整体免刑?判决给出的理由链条是三环:第一,二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罪行,系坦白”——注意这是2011年的判决,恰逢刑法修正案(八)把坦白写进第67条第3款,这份判决明确援引了这一新条款;第二,“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第三,法院给出一个总括性评价——“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然后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环缺一不可:只坦白不退赃,悔罪的说服力打折;只退赃不坦白,谈不上”情节轻微”;而”情节轻微”这个总括评价,是通向第37条的门票。
有人可能会问:7万元,分五次送,持续半年多,怎么还够得上”情节轻微”?这正说明”情节”不只是数额。本案送钱换来的利益,是通过压低统计数字、多拉矿石贩卖,属于持续侵占型的交易,但案件里没有更重的情节叠加——没有向多人行贿、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赃款全部退还。法院是在”数额不小、情节干净”的组合下得出”轻微”评价的。
还要把”免予刑事处罚”这六个字的实际后果说准。刑法第三十七条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后还有一句: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免刑之后法律还留了一条”处理尾巴”,具体怎么处理,视个案而定。对当事人而言,免刑意味着不再坐牢、没有主刑和附加刑,但案件性质仍是有罪判决,相应的纪律与行政层面的后果可能仍在。这份判决没有载明附加处理的内容,此处只提示条文框架,不替判决下结论。
对家属的提示是双向的:一方面,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仍然认定构成行贿罪,只是不再判处刑罚;另一方面,免刑的窗口期在案发前后——能不能如实供述、能不能把涉及的钱物处理到位,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就要抓住的事,而不是开庭之后才开始的努力。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对象”统计员”再一次说明”从事公务”不看级别。 统计员是再基层不过的岗位,但其统计数字直接决定各选矿公司能拉多少矿石——对公共事务数据的管理、核对,就是”从事公务”。送钱给统计员,同样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二,共同行贿也有”整体免刑”的形态。 第一轮案例里免刑的多是单人案件;本案展示的是二人共同行贿、不分主从、整案免刑的样本。判决未展开为何不区分主从,可观察到的是:当两人的参与形态高度绑定、退赃与坦白完全同步时,法院倾向于一并处理。
其三,追缴与退赃的关系值得对照。 本案判决未另设追缴条款,判决只表述”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未展开该款项的具体指向。对照同系列其他判决中”追缴不正当利益”的写法,退赃完成与否直接影响判决是否需要补一道追缴程序——这也是审查同类案件时需要核对清楚的账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