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几个人合伙干活,事情办成了,凑钱给帮了忙的干部送一笔”感谢费”——如果出了事,是一起算账还是各算各的?每个人的责任一样重吗?(2011)栾刑初字第92号这份判决给了一个很直观的样本:同一个案子、四名被告人、同一个受贿对象,判决却给了四个不同的主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然后全部宣告缓刑一年。这篇就带你把四个人各自的”账”算清楚。为便于区分,下文按四人在判决中出现的顺序,分别以宋某、张某乙、耿某、张某甲代称(相关自然人姓名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栾刑初字第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6 月 9 日
罪名行贿罪(四名被告人均定此罪)
行贿金额合计 7.5 万元(3 万元+4.5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另案处理),负责工程管理、验收
谋取的利益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感谢对方在工程发包、验收中的帮助
主刑宋某一年;张某乙八个月;耿某八个月;张某甲六个月
罚金无
是否缓刑四人均缓刑一年

二、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栾川县某镇政府决定修复”7·24洪灾”中冲毁的七姑沟口河段堰坝和三级水面,两项工程由镇村镇建设中心负责实施,具体责任人为该中心主任(另案处理)。

宋某等人经与本村和镇政府协商,承包了堰坝修复工程;因该主任主管此项工作、负责工程管理与验收,宋某等人又经其介绍帮忙,承包了三级水面修复工程。两项工程竣工后,为取得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感谢其帮助:2010年11月,宋某、张某甲送给该主任现金3万元;2010年12月,宋某、张某乙、耿某送给该主任现金4.5万元。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四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事实均无异议,判决认定的证据包括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工程承包协议及验收报告、镇政府情况说明等。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坦白四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刑法第67条第3款)应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共同犯罪四人分别参与两笔送钱各自按参与部分担责
缓刑对四人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宣告缓刑一年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四人均犯行贿罪
  • 主刑: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耿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四个刑期不是随手排的,对应的是各自的”参与账”

把四个人的刑期和四个人参与送钱的情况放在一起看,规律立刻显出来。判决查明的送钱有两笔:第一笔3万元,是宋某、张某甲两人送的;第二笔4.5万元,是宋某、张某乙、耿某三人送的。四个人里,只有宋某两笔都在,合计7.5万元;张某甲只在第一笔里,对应3万元;张某乙、耿某只在第二笔里,对应4.5万元。再看刑期:宋某一年,是四个人里最重的;张某乙、耿某八个月,居中;张某甲六个月,最轻。参与数额与刑期高低的对应关系一目了然——宋某参与的数额最大,刑期最长;张某甲参与的数额最小,刑期最短。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共同行贿案件里,“一起送钱”不等于”平摊责任”。每个人进入犯罪的时间点、参与的笔次、对应的数额,是法院分别量刑的基础。虽然这份判决没有详细展开每个人的从宽情节,但从刑期排列上可以读到法院的基本思路:共同行贿中各自的责任对应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而不是笼统地按总额给每个人都套一遍。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家属留意:两个人凑的3万元,三个人凑的4.5万元,钱是大家出的,但判决没有把”谁出了多少钱”单独写出来分层处理,而是按”参与送钱”这一行为本身来归责。也就是说,共同行贿的参与认定,看的是谁参与了商议与实施送钱,而不单纯看出资比例。家里人如果只是出了钱、没有参与商量和递送,与亲自去送的人,在个案中的责任评价是可能不一样的——当然,这一点本案判决没有明确展开,只能从其按参与笔次排列刑期的写法中间接观察到,具体案件仍要具体分析。

最后是结局本身:四个人全部缓刑一年,没有人实际入监。对这样的家庭来说,结果算是保住了正常生活;但缓刑一年是一年考验期,考验期内要遵守规定,撤销缓刑就要收监执行,这份判决仍然是一份有罪判决。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及时拿到工程款”也能成为行贿的诱因。 判决认定的送钱目的包括”取得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工程干完了、钱是应当支付的,为了”快点拿到钱”而向管理者送钱,仍被认定为行贿。做工程的家庭要明白:只要送钱换的是对方职务行为的”关照”,利益本身正不正常,并不当然阻却犯罪成立。

其二,这份判决的说理表述有可推敲处。 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写的是”为谋取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而刑法第389条的标准表述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援引的正是第389条,及时收款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判决没有展开说理。读判决时把说理用语与条文原文对照,是发现案件争点的基本功。

其三,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也能处理四人共同犯罪。 本案四名被告人对事实均无异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事实清楚、认罪态度一致的共同犯罪案件,程序走得快;但对辩护而言,简易程序也意味着说理从简,重要的从宽情节更要靠庭前充分提交材料来固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