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第一次听说自己被认定为行贿,第一反应都是一句话:就是逢年过节走动走动,送了点东西,怎么就成犯罪了。(2011)孟刑初字第11号这份判决,处理的正是这种”节日看望”型的送钱——三年里分三次送了4万元现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篇要画的就是这条线:什么样的人情往来是往来,什么样的”看望”会被当成行贿。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孟刑初字第1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4 万元(现金,先后三次)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国有钢铁公司工作人员某(判决以其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认定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未载明具体职务) |
| 谋取的利益 | 在该公司硅铁合金等购销业务中获得关照、谋取竞争优势 |
| 主刑 | 有期徒刑八个月 |
| 罚金 | 无(行为发生在 2003—2005 年,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三百九十条,该条当时不带罚金刑) |
| 是否缓刑 | 是,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是一名向某国有钢铁公司供应硅铁合金等货物的生意人。2003 年至 2005 年,他在向该公司供货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借春节等节日探望的名义,先后三次送给该公司工作人员某现金共计 4 万元。送钱的时点都在节日前后,但目的很清楚:希望对方在购销业务上给予关照。
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收受一方的证言,也有该公司的合同汇总、合同审批表、买卖合同和原料应付款明细账,用来说明公司与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各供货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钱人的任职情况由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另附一份本院此前对收受这 4 万元的一方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被告人当庭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对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可酌情从轻处罚 |
| 初犯 | 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法院采信”初犯”部分,表述为理由充分 |
| 免予刑事处罚 | 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未采纳 |
| 缓刑 | 认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认定数额:4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看望”送的钱,凭什么算行贿
先说结论:判断一笔钱是人情还是行贿,法律看的不是名义,而是这笔钱和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挂上钩。判决书里的两个词组很关键——“以节日探望为名""为谋取个人利益”。
第一,行贿罪的门槛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送了几次”。 刑法第 389 条对行贿罪的表述很朴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就是行贿罪。条文中并没有”送了几次""单次金额多少""以什么名义”这些条件。本案三次送钱都发生在春节期间,名义是看望,但判决认定其目的是在供货业务中求关照,这一点一旦成立,名义就只是形式。
第二,本案判决所处的年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明确的判断口径。 这份判决落款是 2010 年 12 月,当时通行的是 2008 年 11 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条: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被告人是在供货业务中想要”竞争优势”,正好落在这句话的描述里。它的意思说白了就是:本来大家凭质量、价格、服务排队,你用钱去插队,这个队就不排队了——插队的资格,本身就是不正当利益。
第三,最不容易翻的一环是”对合认定”。 本案判决里藏着一个细节:收受这 4 万元的一方,此前已被另案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同一笔钱,在另一头已经被认定成了贿赂,而不是人情。行贿与受贿在结构上是一对:一头定性为受贿,另一头想把它说成”亲戚朋友之间的走动”,难度会成倍上升。反过来讲,如果收受一方未被认定构成受贿、或者钱与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送钱一方的空间就会不一样。
第四,分次小额不能稀释性质。 4 万元分三次、跨三年送出,看起来”每次都不多”。但行贿数额按累计计算,总额仍是 4 万元。给家属的提示很直接:不要把”单笔小”当安全垫,三次一万元和一次三万元,在数额上是一回事。
最后要交代一句真实结局。 本案辩护人明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采纳,只采纳了”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最终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个组合本身也有信息量:4 万元的”节日看望”型行贿,在这份判决里的落点是缓刑,不是免刑。至于缓刑意味着什么——原判的八个月有期徒刑暂不执行,改由一年考验期替代,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事,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送钱人和收钱人的身份对应关系,是这类案件的骨架。 本案被告人是供货商,收钱一方是该国有钢铁公司的工作人员,送钱的时点也在供货期间。这条”业务—岗位—财物”的对应链越清晰,“人情往来”的辩解就越难成立。如果送礼人与收礼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交集、金额也在正常礼节范围内,性质判断会完全不同。
其二,辩护意见被采信的部分是有边界的。 本案辩护人提了三点——初犯、平时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刑。法院采信了其中的”初犯”,对”免予刑事处罚”没有采纳。家属可以把辩护意见分成”事实类”和”结论类”来看:事实类(初犯、退赔、认罪)通常更容易被吸收,结论类(请求免刑、请求不起诉)能不能落地,取决于数额和情节的组合。
其三,这类案件的判决书往往很短。 本案说理只有一段,从宽理由被压缩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几个字。读这种判决不能只看结论,要还原回几件事:钱送给了谁、与什么业务对应、数额累计多少、到案后态度如何。这几件事摆齐,结果是怎么来的就比较清楚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