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到判决书,最先翻的是最后一行:“判了几年?“可(2012)汝刑初字第125号最后一行写的是——“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而说理只有两句话。为什么能免?这篇不评这个案子的免刑对不对,只讲一件事:一份说理极简的旧判决,怎么把它省略的道理读出来。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2)汝刑初字第12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认定价值 89000 元(现金 4 万元+以高价购车方式给付的差价 49000 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县移民管理局局长付某、副局长李某、项目规划股股长杨某(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承建移民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工程,在招标、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获得帮助 |
| 主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宣告缓刑) |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 2 月,被告人杨某在承建某县移民管理局回流移民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工程期间,为在工程招标、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时任该县移民管理局副局长李某、项目规划股股长杨某行贿现金各 2 万元;又以 8 万元的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时任该局局长付某个人的轿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 31000 元。
关于到案:2012 年 7 月 6 日,检察机关在侦查付某挪用公款案时对杨某进行询问,杨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承建上述工程中向付某、李某、杨某行贿的事实,同日立案侦查。判决认定其行贿价值共计 89000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在侦查他案的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 依法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工程验收情况 | 所承建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 | 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考量因素 |
| 单位与社区意见 | 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出具意见 | 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考量因素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说理只有两句话的免刑判决,支点在哪里
先看判决原话。说理部分只有一个自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这句:“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被追诉前能够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考虑被告人所承建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及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意见,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是全部理由。推理过程都省了,但省掉的东西散落在判决书的其他部位。读出免刑的支点,可以按三步走。
第一步,看它援引了哪些条文,条文就是路标。 判决引了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 37 条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出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那么”情节轻微”的依据谁支撑?看第 390 条第 2 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 2012 年的判决,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条文,条文本身就自带”免除”这个出口,比今天的门槛更低。两条一并援引,答案就清楚了:免刑的支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第二步,去证据清单里找程序事实,别只读说理段。 判决的证据清单里写着”反贪局证明”和”到案经过”,名目枯燥,但它们证明的正是”被追诉前”这个时间点。判决查明:检察院在侦查付某挪用公款案时,是在”对杨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杨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同日才对他立案侦查。翻译过来就是——在此之前,办案机关手上并没有他的行贿事实,他是被当作知情人叫去问话,自己把这件事交出来的。这正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典型形态。反过来,如果先立案、先对他采取措施,他才交代,这个出口就关上了。
第三步,看判决”没有”认定什么,没写的东西同样是信息。 本案行贿价值 89000 元,判决始终没有认定”情节严重”。这一点很关键:第一档的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档里第 390 条第 2 款的”免除”才用得上;如果数额已入”情节严重”档(当时门槛 20 万元以上),即便主动交待,多半也只能减轻,很难免到底。
三步连起来,判决省略的那段推理就还原了:数额在第一档、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工程验收合格、单位与社区有正面意见,几条叠加,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依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
对家属来说,这个读法有用在两点。一是别只看结论:免刑判决写得短,不等于道理简单,而是道理已经由法条和程序事实”算”出来了。二是别只看行为本身:行贿案里,“什么时候谁来问他""他当时说了什么”,往往比”送了多少”更能决定结局。本案最值钱的那个事实,不在受贿那一头,而在 2012 年 7 月 6 日那次询问里。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不一定送现金,也可以是”高价买入”。 本案认定的一笔是用 8 万元买下一辆鉴定价值 31000 元的轿车,差价 49000 元被算进行贿数额。这属于以交易形式完成的利益输送,靠的不是转账记录,而是价格鉴定结论。判决的证据清单里就列着价格鉴定结论书——这类案件的数额,是被”鉴定”出来而不是被”记”出来的。
其二,同一个行贿人,一次工程里做了三件事。 招标、验收、资金拨付三个环节,分别对应局长、副局长、股长三个人。行贿罪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是一件事,同一项目里为不同环节向不同的人送钱,可以合并评价。
其三,收受人退还的那 2 万元,仍然算进了行贿数额。 判决载明 2012 年 4 月杨某把这 2 万元退了回去,但最终认定的 89000 元里并没有扣掉它。这说明行贿罪以”给予”为既遂标志,钱送出去了,罪名和数额就已经定格,收受人退不退、什么时候退,是另一回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