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属会问:“他就是给人送了几万块钱,怎么会判八年?“如果只看送钱这一头,这个疑问很自然;但同一个人还收了别人的钱,答案就变了。(2013)老刑初字第121号这份判决里,罗某因给上级送4万元构成行贿罪,又因收受他人56万元构成受贿罪,两罪一起算,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这篇就把”一个人两头都沾”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老刑初字第12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 月 7 日 |
| 罪名 | 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
| 行贿金额 | 4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国有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兼下属某物资公司总经理的某(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为与对方搞好关系、取得其信任和帮助 |
| 主刑 | 行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 罚金 | 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 是否缓刑 | 未适用缓刑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1974 年出生,经国有公司下属单位聘任,先后担任某建材公司经理、某外加剂厂厂长、某外加剂分厂厂长。
2010 年、2011 年春节前,罗某为与时任该集团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兼下属某物资公司总经理的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取得其信任和帮助,两次到对方办公室送钱,每次 2 万元,共 4 万元。
与此同时,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春节前,罗某分三次收受某外加剂厂负责人 34 万元;2012 年 4 月至 5 月,分三次收受某建材公司法律顾问 20 万元;2012 年中秋节、2013 年春节,分两次收受某商贸公司负责人 2 万元,共计 56 万元。案发后,罗某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 39.2 万元。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到案方式(行贿部分) | 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 行贿罪减轻处罚 |
| 到案方式(受贿部分) | 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 | 受贿罪认定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
| 前科 | 无前科劣迹 | 酌情从轻 |
| 退赃 | 退回赃款 39.2 万元,属大部分退赃 | 酌情从轻 |
| 认罪悔罪 | 认罪悔罪 | 酌情从轻 |
| 一人犯数罪 | 同时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 依法数罪并罚 |
| 主体身份抗辩 | 辩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不予采纳 |
| 数额抗辩 | 辩称收受款中 13 万元转给他人、5 万元用于给职工发福利不应计入 | 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受贿罪
- 主刑:行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13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止)
- 违法所得:56 万元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个人既是行贿人又是受贿人,法院为什么”两头都算”
很多人对行贿和受贿有个模糊印象:一边送钱、一边收钱,好像是两拨人。可实务里有一类案件会让人意外——同一个人,既送过钱,也收过钱。罗某就是这样:给上级送 4 万元构成行贿罪,收受 56 万元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最后执行八年。
先解释一件事:为什么这两个罪不能”合成一个”?刑法第 389 条管”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第 385 条管”收别人的钱、替别人办事”,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为:行贿这一头罗某是送钱方,受贿这一头他是收钱方。两笔钱来源不同、对象不同、侵害的法益也各算各的。所以法院不把 4 万和 56 万加起来当一笔,而是分开各定一个罪、各判一个刑。
分开定罪之后才是量刑,这里要用到刑法第 69 条的”数罪并罚”。白话讲:先对每一个罪各判一个刑,再把这几个刑放在一起决定最终执行多少。本案行贿罪判八个月、受贿罪判七年六个月,最后决定执行八年。八年不是两个刑期简单相加(8 个月+7 年 6 个月=8 年 2 个月),而是落在”最重的那个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这个区间里——数罪并罚不是叠加刑罚,而是在区间内综合考量后取一个数。
那为什么受贿这一头判得这么重?因为受贿数额是 56 万元,按当时的标准落在很重的一档;加上他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聘的经理、厂长也属于这一类),主体身份站得住。而行贿这一头只有 4 万元,所以是八个月。两头数额差十几倍,刑期也差十几倍——这就是”各自独立评价”最直观的体现。
对家属来说,最需要留意的是:一个人身上同时有送钱和收钱两件事,别以为”会互相抵掉”,也别以为”只算大的一头就行”——法院会一笔一笔分开算,再走数罪并罚。辩护空间也常在这里:本案辩护人提出”罗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 56 万里有 13 万元转给别人、5 万元用于给职工发福利”,本质都是想把某一头做小,法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最后留一句判断:这类”两头都沾”的案子并不罕见。看一个案子不能只盯着一个罪名,而要把它拆成几段行为、几个数额分别核对——法律对”送”和”收”各有各的评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在判决里是单独被评价的。 判决写明,罗某”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据此对其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部分则是”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一个人的两段行为,法院给了两种从宽表述,各自对各自那一头生效,也说明两罪是分开处理的。
其二,退赃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往往对不上。 本案违法所得 56 万元,罗某退回 39.2 万元,判决表述为”大部分退赃”,属酌情从轻。没退的部分不代表一笔勾销——判决同时写明”违法所得 56 万元予以追缴”,剩余追缴义务仍在,二者不是一回事。
其三,旧法时代的两罪判决通常都没有罚金。 本判决两个罪名都没有罚金——不是漏判,而是当时适用刑修九之前的条文,行贿罪各档尚未设”并处罚金”。翻旧案要记住这一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