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坐下来问的第一句话都差不多:我们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就是初犯,认罪态度也好——这样能不能不判刑?这个问题问得很实在,因为它几乎是”手里没什么牌”的当事人唯一的指望。本文要讲的这份判决,正好给了答案。(2013)老刑初字第58号中,崔某分三次送出4.2万元,最后被免予刑事处罚。值得讲清楚的不是”初犯有多好用”,而是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时,酌定情节究竟能走多远。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老刑初字第5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9 月 2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4.2 万元(分三次)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市供电有限公司大客户主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使私自以供电所名义为他人安装的变压器通过验收 |
| 主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否(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未适用缓刑)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1963 年 3 月出生。案发前,崔某担任某市供电有限公司一供电所所长。其间,崔某以供电所的名义私自为他人安装变压器,为了使安装的变压器能够通过验收,在 2011 年底至 2012 年 7 月期间,分三次送给该公司大客户主任(原判决载明姓名,已脱敏)人民币 42000 元。
崔某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崔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还有公司营销部门文件、劳动合同书、竣工报告、汇款凭证、购物发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法院认定,崔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如实供述 | 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从轻评价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 | 从轻评价 |
| 初犯 | 系初犯 | 从轻评价 |
| 犯罪情节 | 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 适用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 |
| 辩护意见 | 辩护人提出免除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 免予刑事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初犯+认罪”能走到免刑吗
先给结论:能,但它走的不是”减轻”这条路。这两条路的区别,是家属最容易弄混的地方,也是本案最值得掰开来看的一层。
第一层:4.2 万元落在一档,但”数额不高”不等于”可以免刑”。 本案判决在 2013 年 9 月,数额标准适用的是法释〔2012〕22 号——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行贿 1 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4.2 万元刚过 1 万元起刑线的几倍,落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里。数额低,是”情节轻微”能成立的现实基础,但数额低本身并不自动等于”不用判刑”。真正给崔某打开这扇门的,是判决援引的第三条——刑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层:第三十七条是一条独立的出口,门槛是”情节轻微”。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注意它的措辞——它没有要求自首、立功,也没有提”减轻处罚”,它只问两件事:情节是不是轻微?是不是不需要判刑?本案判决写得很直白:“崔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法院把”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初犯”这三张牌,最终没有用在”减轻处罚”上,而是用在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个判断上。
第三层:为什么说这不是”减轻”? 减轻处罚,是把量刑档从这一档降到下一档,一般要有法定情节(自首、立功、从犯等)作支撑;而免予刑事处罚,是承认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直接不判。本案的关键恰恰在于——崔某手里没有一张法定减轻情节:判决没有认定自首,也没有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条款,只写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这几个酌定表述。法院实际上是在说:即便只有酌定情节,只要案件本身情节轻微到一定程度,第三十七条这条出口是打开的。
那么”能走多远”的答案是什么? 关键不在”初犯”这三个字分量有多重,而在数额是否始终贴着一档的下沿。4.2 万元离起刑线只有几倍,是”情节轻微”得以成立的支点;数额一旦往上走,同样的初犯与认罪,就再难撑起”情节轻微”这个判断。反过来,家属手里若有”退赃""认罪认罚”这类能直接降低危害结果的评价,会比反复强调”他是初犯”更有分量。本案没有退赃情节的记载,法院能走到免刑,靠的是数额和情节的整体轻微,而不是某一个情节特别突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免刑不等于无罪。 判决写的是”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或”不构成犯罪”。这个区分对当事人很现实:定罪记录仍在,免刑只是不实际执行刑罚。把它理解成”没事了”,是会吃亏的。
其二,本案的自首之门为什么没打开。 崔某是 2012 年 10 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的,不是自动投案,所以判决没有认定自首。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全文只有酌定情节可用——到案方式往往在案件一开始就决定了后面还剩哪些从宽资源。
其三,旧案没有罚金是常态。 本案只写了”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罚金。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行贿罪三档刑都没有”并处罚金”;此后各档才统一加上这一项。读 2015 年之前的老判决,不要拿今天的罚金标准去衡量它。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