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真不是我主动送上去的,是他开口要的。“这是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也几乎是每一份行贿案卷里都会出现的辩解。很多人据此认为,既然不是自己主动,就不该被追究。但法律对”被索贿”有一套严格的条件,条件不满足,罪名照样成立。(2013)孟刑初字第242号这份判决,正好把”被索贿之后会发生什么”完整地展示了一遍:梁某的钱是被对方主动要走的,最终还是定了行贿罪,却拿到了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孟刑初字第2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2 月 6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23800 元(法院认定数额)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养护股股长,负责养护工程发包、施工监管、工程结算
谋取的利益承揽公路养护工程并在施工监管、工程款结算上获得便利和帮助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是否缓刑否(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未适用缓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58 岁。判决查明,2011 年至 2013 年,梁某为了让某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养护股股长(原判决载明姓名,已脱敏)在该所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管、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和帮助,多次送给对方人民币,累计 23800 元。

据证人(即该股长)的证言和梁某的供述:2011 年 11 月,对方向梁某要了 5 万元现金;2012 年 7 月,又要了 1 万元现金;2013 年 1 月,再次向梁某要钱,梁某把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取走 7.9 万元。梁某实际支付的钱款合计 13.9 万元,但对方表示,其中大部分被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其本人实得 23800 元。法院据此认定梁某行贿数额为 23800 元,构成行贿罪,犯罪情节轻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索贿抗辩辩护称对方系索贿、梁某不构成行贿罪,法院不予采纳不成立(仍构成行贿罪)
行贿数额按受贿人实得部分认定为 23800 元数额较低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
款项去向大部分被索要款项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影响数额认定与情节评价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钱是被”要”走的,为什么还构成行贿罪

第一层:先看事实里钱是怎么出去的。 判决载明的过程很典型:是对方主动开口要——2011 年 11 月要 5 万元、2012 年 7 月要 1 万元、2013 年 1 月又要,梁某把银行卡交出去,对方取走 7.9 万元。从”谁先开口”这个角度看,梁某确实不是主动送钱的一方。这也正是辩护人主张”对方索贿、梁某不构成行贿罪”的事实基础。

第二层:出罪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辩护人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请把这句拆成两半看——前半句是”因被勒索给予财物”,后半句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法律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不构成行贿罪。本案梁某的问题出在后半句:他通过这位股长的职务便利,承揽了公路养护工程,在施工监管、工程款结算上也得到了便利,这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获取了竞争优势,是”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前提不满足,那么即便钱是被要走的,行贿罪依然成立。判决对索贿辩解未予采纳,理由正在于此。

第三层:但”被要”这个事实并没有白出现——它先在数额上留下了投影。 这是本案最值得看的地方。梁某实际付出了 13.9 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的行贿数额却只有 23800 元。为什么?因为对方拿走的钱大部分被用于单位公务开支:5 万元中有 3.5 万元用于单位开支,1 万元交给了所长用于公务,7.9 万元中除 1.9 万元外也用于单位。判决写明”从梁某处拿走的钱中,共有 23800 元自己得了”,并据此把行贿数额认定为 23800 元。也就是说,钱款的真实去向直接缩小了认定数额。

第四层:投影还延续到了免刑。 23800 元刚过 1 万元起刑线,加上”对方主动索要”的客观形态、款项大多没有落入对方私囊,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把这两层连起来看:索贿抗辩虽然没能实现”不构成犯罪”,但”钱是被要的”这个事实,在数额认定和量刑两个层面都发挥了作用——它没有改变定性,却实实在在地改变了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判断能不能出罪,先问”有没有得不正当好处”。 被索贿出罪的关键,从来不是”钱是不是被要的”,而是”有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在职务便利下拿到了本不该拿的好处(比如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揽工程),哪怕钱是被索要的,也行贿罪成立。家属在判断形势时,这一点比”谁先开口”重要得多。

其二,行贿数额可能与行贿人实际支付额不相等。 本案梁某付出 13.9 万元,认定数额却是 23800 元,差额部分因实际用于单位公务而未计入。这说明在行贿案件里,“我到底给了多少钱”和”法院认定多少钱”是两个问题,钱款的去向、受益人的认定都会影响最终数额。

其三,免刑不等于事情结束。 本案判决对梁某免予刑事处罚,但定罪结论仍然成立,犯罪记录也仍然存在。对当事人来说,重要的不是”判没判刑”这一个结果,而是整个案件在数额、情节、定性上的每一步判断——每一步判断都会影响后面的路怎么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