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人因为行贿被查,最常听到的疑问是:“钱是分几次给的,也没有求他办什么天大的事,能不能不判刑?“这个问题没有一句话的答案,但(2014)瀍刑初字第115号这份判决,给出了一种少见却真实的结局: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却判了”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林某三次一共送出13万余元,钱全部通过对方妻子的银行账户汇出。这篇就把”钱怎么给的、事办没办、到案怎么说”这三件事串起来,看看这个结局是怎么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瀍刑初字第1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2 月 11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13 万余元(10 万+1 万+2 万)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国有建筑公司三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另案处理),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在工程利润分配、工程款结算方面获得帮助,并为以后继续承揽工程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无(2015 年 11 月 1 日前,旧法未设罚金刑)
是否缓刑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涉及缓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1968 年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施工。2009 年至 2014 年,林某先后承揽了某国有建筑公司三个高速公路、高铁项目的隧道施工工程。为感谢三个项目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利润分配、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以后能继续承揽该公司工程,林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钱款:2010 年 11 月 3 日,汇入李某妻子马某的建设银行账户 10 万元,事后以短信告知李某;2012 年 9 月 26 日,以中秋节”过节费”名义汇入同一账户 1 万元,事后短信告知;2013 年 2 月 7 日,以春节”拜年”名义再次汇入同一账户 2 万元,事后短信告知。

林某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定,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3 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前科系无违法犯罪前科从宽评价
认罪态度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从宽评价
行贿数额13 万余元,数额不大从宽评价
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宽评价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3 万元为什么能走到”免予刑事处罚”

很多家属会问:同样是送钱,为什么有的人判了实刑,有的人连缓刑都不是,而是直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你把这份判决倒着读一遍,会发现结果不是偶然,而是三件事咬合在一起撑起来的。

第一件事,钱是怎么给的。 本案最特别的地方,是林某三次送钱全部走银行转账,而且都汇入对方妻子马某的账户,每次汇完还发短信告知。这种给钱方式,让每一笔钱的时间、金额、去向都留在了银行流水上。判决列举的证据里,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有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和公司文件、有三份施工协作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等财务资料。也就是说,这13万元的来龙去脉,在书证上是清清楚楚的。

需要说清楚的是,“事实清楚”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坏事。行贿案里,如果钱是现金给的、没有痕迹,一旦被认定,你在”主动交待”时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追问”有没有证据”;反过来,钱走银行、金额时间对得上,交待起来反而是一条线能对上的。

第二件事,事办没办。 判决认定林某送钱的目的,一是”感谢”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利润分配和工程款结算上的帮助,二是”为了以后能继续承揽”工程。这里要注意:行贿罪里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够;事后的”感谢”同样落在里面,想在他那里得到”以后继续承揽工程”的照顾,也算。所以”我没求他办具体的事,只是表示一下”这句话,并不能把行贿从犯罪里摘出去。

第三件事,到案怎么说。 辩护人提出,林某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构成特别自首”,法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这里的”特别自首”,指的就是行贿罪里那条专门给行贿人的从宽通道——刑法第390条第2款。在本案适用的旧法版里,这一款写的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免除”而不只是”从轻”。法院最后援引的第37条,正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直接依据。两条叠加,才有了”定罪但不用服刑”这个结果。

再补一句数额的坐标:13万余元,在当时的立案标准里只是第一档(2012年开始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行贿1万元以上追责,“情节严重”要到20万以上)。数额没有越档,是”免刑”能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数额早已顶到更高档位,讨论的空间就完全不同了。

最后提醒一句:本文讲的只是这一份判决,同一家法院前后还有别的行贿案,案号不同、被告人不同,不要混在一起看。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但不判刑”,不等于没罪,也不等于这件事就此翻了篇。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钱经过第三人账户,不等于更安全。 林某把钱分三笔汇入对方妻子的账户,看着是绕了一道手,实际上每一笔都留下了银行记录,反而让资金流向一目了然。行贿案里,钱最后进了谁的账户,往往就是证据在谁手里。

其二,“过节费""拜年”这类名义不改变定性。 判决把中秋节的1万元写成”过节费”、春节的2万元写成”拜年”,但性质上仍然是行贿。名义是包装,实质才是关键——送钱是不是为了从对方的职务行为里换好处。

其三,免刑和缓刑是两条路。 本案是”免予刑事处罚”,不是缓刑。两者都让人暂时不进监狱,但法律含义不同:缓刑是”判了刑但暂不执行”,考验期内还要受约束;免予刑事处罚则是”有罪、不定刑”。看懂这份判决,也就分得清这两条路。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