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一个索引误读。索引抽出的金额”10 万元”,是判决主文没收的现金部分。回原文数:现金 10 万元(4 万+6 万),加价值 1.2 万余元的相机一部、价值 87 万余元的房产一套,全部认定为行贿财物,合计约 98.2 万元。这份判决真正值得看的,是”顶到情节严重档上沿的数额”遇上”自首+一般立功”,刑期怎么落到三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瀍刑初字第12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5 年 7 月 2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现金 10 万元+相机 1 部(1.2 万余元)+房产 1 套(87 万余元),合计约 98.2 万余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同一对象,先后任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处长、某医学院院长、某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国家工作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调动工作、承揽装修改造工程,并为以后获取更多照顾与便利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旧法未设罚金刑;行贿财物予以没收) |
| 是否缓刑 | 缓刑五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1979 年出生。判决查明,梁某某为感谢(另案处理的)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调动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行贿:2004 至 2006 年,为通过时任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处长的某调动工作,分四次送现金合计 4 万元;2008 至 2009 年,为感谢时任某医学院院长的某在承揽装修工程上的照顾,两次送现金合计 6 万元;2010 至 2011 年,为感谢时任某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的某在承揽改造装修工程上的帮助,并谋取以后照顾,送价值 1.2 万余元的相机一部;2010 年购买价值 87 万余元的房产一套,装修后于 2011 年送给该人。案发后,梁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法院认定其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自首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辩护意见获采纳 | 可以减轻处罚 |
| 立功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核查属实,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 可以减轻处罚 |
| 前科 | 无违法犯罪前科 | 从宽评价 |
| 认罪悔罪 | 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 从宽评价 |
| 缓刑条件 | 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 宣告缓刑 |
| 不构成行贿罪抗辩 | 辩护称收受房产未变更登记不构成行贿,法院不予采纳 | 不成立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罚金:无
- 财物处理:行贿财物人民币 10 万元、相机一部、房产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数额与情节资源的配比——近百万的数额,凭什么落在三年
第一层:数额构成决定档位。 现金 10 万元+相机 1.2 万余元+房产 87 万余元,相加约 98.2 万余元;判决主文没收的”人民币 10 万元”只是其中的现金,索引抓取的正是这 10 万,容易把档位看错。
第二层:98.2 万挂在哪个档。 本案行为跨 2004 至 2011 年,判决在 2015 年 7 月,数额档适用法释〔2012〕22 号:行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属”情节严重”,对应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98.2 万离 100 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门槛只差一步,属第二档高位。本案的”起点”是五年以上,不是五年以下。
第三层:两个法定减轻情节把档位拉下来。 判决给了两个可减轻的情节:一是自首——法院采纳辩护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二是一般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核查属实”。要盯住立功形态:这是”协助抓捕”型的一般立功,不是重大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对一般立功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才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两个情节都只能减轻、不能免除。两者叠加,把档位从五年以上降到三年,再依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五年。
第四层:配比给同行的判断点。 同样一个”10 万”,有的案件判二年(第一档内从轻),有的判三年(第二档减轻)——差别不在数字,而在案件挂在哪个档。本案数额接近百万,起点是第二档,能落到三年,靠的是自首与立功两个法定减轻情节同时到位。如果只有一个,或数额再往上越过百万门槛进入”情节特别严重”,同样情节资源未必撑得住。读判决的顺序是:先定位档位,再清点情节资源,最后看落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未变更产权登记”抗辩为什么反向落空。 辩方主张收受房产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构成行贿。法院援引法发〔2007〕22 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相应地,行贿一方也不能以”没过户”脱身。房产以购房名义购得、装修后赠送,是财产性利益行贿的典型形态。
其二,同一对象、跨岗位谋利。 受贿人先后在卫生行政部门、医学院、医院三个岗位任职,行贿人对应地”调工作找一处、揽工程找另一处”。审查此类案件时,行贿数额要与”哪一段职务行为”分别对应,不能笼统相加,否则从重评价会失真。
其三,宽免条款与自首的功能重叠。 旧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本身就是一条独立于自首的宽免通道。本案辩护人把”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与”自首”合并主张,法院一并采纳。需留意法释〔2012〕22 号第七条:因主动交待而破获受贿案件的,不适用立功,直接走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本案立功是”协助抓捕”型,无此障碍。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