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份小结局:行贿 2 万元,两次,都是购物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自首。结局不是缓刑,是免予刑事处罚。(2014)瀍刑初字第97号,判决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这篇只问一件事:2 万元这个量级上,自首到底把落点推到了哪一格,靠的又是哪一条?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瀍刑初字第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2 月 10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2 万元(2008 年、2009 年春节各 1 万元购物卡一张)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某市交通局局长的某(另案处理)
谋取的利益感谢其在承揽某电厂保洁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其利用局长职务便利,为日后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无
是否缓刑否(免予刑事处罚,不涉缓刑考验期)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系个体经营者。2008 年春节前、2009 年春节前,梁某先后两次送给时任某市交通局局长的某价值 1 万元的购物卡各一张,共 2 万元。送卡有两层目的:一是感谢对方为其承揽某电厂保洁项目提供的帮助;二是希望对方利用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日后承揽工程提供帮助。2011 年,梁某经该局长介绍,与他人合伙承揽了某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桥梁工程,并在承揽过程中得到照顾。

2015 年 5 月 29 日,梁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6 月 23 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定: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属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行贿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贿数额2 万元、两次,数额不大——被纳入”情节轻微”的判断
前科无违法犯罪前科,从宽评价
认罪悔罪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 万元+自首,落点是怎么走到”免刑”这一格的

先设一个问。 行贿罪当年的起刑线是 1 万元,2 万元已经入罪。既然有自首,为什么不是”判几个月、缓刑几年”,而是直接免予刑事处罚?答案在两条不同的条文上。

第一条,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原文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白话翻译:自首自带三档从宽——轻一点判、往下减一档、或者干脆免除。但”免除”这一档法条自己设了门槛:只有”犯罪较轻的”才能走到。 自首本身并不当然给出”免刑”这个结果。

第二条,刑法第 37 条。 原文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白话翻译:这是一条独立的出口,标准只有”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刑”,不看有没有自首。

两条怎么配合? 自首负责提供向下调整的”动力”,第 37 条负责提供”不判”的落点。本案判决的写法很典型:说理部分写”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接着列举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最后援引的实体依据是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37 条和第 61 条。链条是:自首 → 减轻 → 情节轻微 → 第 37 条免刑。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审查细节:判决说理写了自首,援引法条里却没有出现第 67 条。 这不是笔误式的疏漏,而是论证重心放在了第 37 条上——自首在本案更像是”情节轻微”的支撑材料。对照量刑情节表,真正撑起”情节轻微”的是四样东西的组合:数额贴近起刑线、两次、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缺一样,落点都可能退回缓刑甚至实刑。

还有一条路没用。 行贿罪自己有一条专有的免刑通道——旧法第 390 条第 2 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梁某是主动投案的,这条通道其实也够得着,但判决没有走它,走的是”自首+第 37 条”。两条路的论证义务不同:走第 390 条第 2 款,要钉住”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个时间点;走第 37 条,要证明”情节轻微”。选哪条,取决于卷宗里哪一种事实更扎实。

给同行的三行判断点: 第一,2 万元量级上,“免刑”要靠组合情节,不要单靠自首两个字;第二,先核判决援引的条文,再看说理——说理写了自首、援引没有第 67 条,说明法院的实际落点是第 37 条;第三,第 37 条的”情节轻微”是可以用事实堆出来的:数额、次数、对象数量、有无前科、认罪悔罪,都是砖。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购物卡就是”财物”,数额照计。 本案 2 万元不是现金,是两次各 1 万元的商场购物卡。刑法第 389 条用的是”财物”,法释〔2016〕9 号第 12 条把”财物”明确为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只盯转账记录和现金,最容易漏掉的就是卡、券、代付和消费类利益。

其二,“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 这是一份有罪判决,只是不判处刑罚。差别很实际:前科评价、相应的从业限制、党纪政务后果,都不会因为”免予刑事处罚”而消失。把它理解成”没事了”,会在后续很多环节踩坑。

其三,别用刑修九后的条文去卡这份判决。 判决日 2015 年 12 月 10 日,刑法修正案(九)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效,容易让人误以为适用的就是新法。但本案行为发生在 2008 年、2009 年,法院适用的是行为时的旧第 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身就更宽;刑修九后这一款收窄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给”免除”另设了三道限定。行为时间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的行贿案,先做时间坐标,再谈空间。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