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份缓刑判决,家属最先看的是”判几年”,但判决书上其实有两组时间:一组是刑期,一组是考验期。这两组时间的关系,很多人第一次看会看错。(2014)吉刑初字第3号这份行贿判决,行贿 15 万元,判的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为什么不是缓三年半、缓四年?这篇把这道算式的规则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吉刑初字第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该院已撤销)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 月 22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15 万元(第一次 5 万元、第二次 1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国有粮库主任某(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获得帮助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行为发生在 2009 年,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三百九十条) |
| 是否缓刑 | 是,缓刑三年;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2009 年 4 月、5 月,他与另案处理的粮库业务科长等人合伙,先后承包了某国有粮库东库区和西库区北院的地面硬化工程。为感谢该粮库主任某在工程承包上的帮助,经合伙人同意,赵某在 2009 年 4 月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 5 万元现金,由另一名合伙人在该主任办公室转交;2009 年 8 月 11 日,他又从工商银行卡取出 10 万元现金,当日送给该主任。两笔合计 15 万元。
案发后赵某曾一度逃匿,2013 年 9 月 24 日由其弟带领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判决另查明其无违法犯罪经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
| 初犯、偶犯 | 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
| 缓刑 | 宣告缓刑(判决未展开说明缓刑的四项条件)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5 万元,判决表述为”数额较大”)
- 认定数额:15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61 条、第 67 条第 1 款、第 72 条;法释〔2012〕22 号第 1 条、第 2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缓刑考验期为什么”贴着下限”
先分清两组数字。 缓刑判决书上有两组时间:一组是”判几年”——本案三年有期徒刑;一组是”缓几年”——本案也是三年。这两组数字的关系法律有明文规定,不是法院随手写的。
规则写在刑法第 73 条第 2 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白话翻译:考验期被两条线夹住——下限是”不能低于原判刑期”,而且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一年;上限是”不能高于五年”。
所以这道算式是:原判三年 → 考验期只能在”三年到五年”之间取 → 本案取三年,也就是法律允许的最短那一档。
“判三缓三”到底意味着什么。 缓刑不是不判刑,而是把刑期挂起来: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不再犯事,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所以考验期越短,需要挂着的时间越短,被撤销缓刑的风险窗口也越小。本案的”判三缓三”,在同类案件里属于考验期最短的一种安排。
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误会。有人会问:“判三缓三,是不是等于关三年?“不是。缓刑期间不在监狱服刑,是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那是不是比判三缓五轻?“——刑罚都是三年有期徒刑,一样重;不同的只是考验期的长短。刑期决定”犯的事有多重”,考验期决定”要观察多久”,两者不能混着读。
再往回退一步:为什么能缓。 缓刑的条件写在刑法第 72 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要同时具备。本案判决书没有展开说理,但能看出这四条是怎么凑齐的——
一是数额与档位。行为发生在 2009 年,判决在 2014 年 1 月,适用法释〔2012〕22 号(1 万元起刑,20 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15 万元还在基础档里,判决表述为”数额较大”。
二是自首。案发后赵某曾逃匿,后由其弟带领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依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本案最实在的一项从宽依据。
三是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属于酌定从轻的部分。三样加在一起,法院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这两个判断可以成立,于是宣告缓刑。
给家属两个核对动作。 看到”判几年缓几年”,先做两件事:其一,看考验期是不是落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这个区间里,且不少于一年——低于原判刑期的考验期,本身就有问题;其二,看刑期是不是三年以下(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宣告缓刑)。三年是缓刑在有期徒刑里的上限,本案的三年正好压在这条线上:再多一个月,就不能缓了。
所以”判三缓三”这四个字里,藏着的是两条硬杠杠同时压到了边界——刑期三年是缓刑的上限,考验期三年是它的下限。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的钱可以不由本人递到对方手上。 第一笔 5 万元是赵某出钱、由另一名合伙人在该主任办公室转交的。出钱、递钱、收钱三个环节分开,不影响对出钱一方行贿的认定——判断谁构成行贿,看的是谁为了这段职务帮助出了钱,而不是谁的手递过去。
其二,事后感谢型的送钱同样是行贿。 两笔钱分别是在工程承包、结算之后送出的,形式上像”感谢费”。但只要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在,事后给付一样构成行贿;反过来,如果收钱一方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断就会不同。
其三,自首的”到案方式”会被细看。 本案赵某案发后一度逃匿,后由亲属带领到检察机关投案,判决认定构成自首。按法发〔2010〕60 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逃过一阵再投案”不等于失去自首机会,但前提是到案及时、如实供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