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给这份判决抽出来的行贿额是 23.6 万元,那是起诉书的指控数。翻到”经审理查明”,法院只认定了三笔现金共 15 万元,最大的一笔——为受贿人垫付的 8.6 万元购车款——被一句”本院予以采纳”整笔剔了出去。这一进一出,把案件从”情节严重”档拉回了第一档。拆两件事:这笔钱为什么能被剥出去,以及剥出去之后量刑这道算术变成什么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涧刑公初字第28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2 月 25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认定 15 万元(10 万+2 万+3 万);起诉指控 23.6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该学院人体器官模型、等速测评系统、X 光机、CT 机等采购项目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起诉书指控:2009 年至 2014 年间,王某为在该职业学院承揽生意,向该校计划财务科科长行贿合计 23.6 万元,含 2009 年 12 月为对方购买轿车花费的 8.6 万元与三笔现金共 15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笔:2011 年 3 月,经该科长帮助,王某借用某商贸公司资质做成人体器官模型采购生意,事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对方现金 10 万元;2013 年 8 月,借用某医疗器械公司资质做成等速测评系统和 X 光机采购生意,事后送去现金 2 万元;2013 年 9 月,借用某贸易公司资质做成 CT 机采购生意,事后送去现金 3 万元。
对垫付购车款的 8.6 万元,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属借款、事后已归还,不应认定为行贿款,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 | 酌情从轻处罚 |
| 数额抗辩 | 主张垫付购车款系借款、已归还,法院采纳 | 该笔不计入行贿数额 |
| 缓刑条件 | 依判决援引条文适用第 72 条 | 宣告缓刑三年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8.6 万元购车款,凭什么整笔剥出去
先看这笔钱的争议形态。 起诉书的写法是”为承揽项目,王某在 2009 年 12 月为该校计划财务科科长购买轿车一辆,花费 8.6 万元”。辩方回应两条:垫付的购车款属于借款、不是行贿;该款对方事后已经归还。法院的处理只有一句——“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垫付购车款不应认定为行贿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支撑这个结论的,是”借款型”给付的审查思路。 法发〔2003〕167 号对以借款为名的财物往来,要求综合审查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及有无经济往来、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能力等要素。本案辩方抓的正是”归还”这一项:钱出去了,后来又回来了,且不是在案发之后为掩饰而退,很难说行为人当初有”无偿给付”的意思。
和保留下来的三笔一对比,差别就出来了。 三笔的结构相同:先由对方提供采购计划、帮助做成生意,货款付清之后,王某”以感谢为名”送现金。这是典型的酬谢型行贿——钱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清楚的对价关系,没有”借”与”还”的外观。辩方在购车款上能用”借款”做文章,在这三笔上就用不了。
再说这道算术的另一半。 法释〔2012〕22 号第 2 条规定,行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按起诉的 23.6 万元认定,本案就落在第二档,宣告三年必须先走”减轻”(第 63 条或第 390 条第 2 款),才可能触及第 72 条”三年以下”的缓刑门槛。而按认定的 15 万元,案件回到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三年本就在法定刑幅度内,第 72 条的门槛也恰好满足,全程不需要折档。
判决援引的条文正好印证: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没有第 63 条,也没有第 390 条第 2 款。这道算术的真实答案是:不是先减轻再缓刑,而是先把数额降下来,让案件回到第一档,缓刑门槛自然满足。
给同行的审查清单:起诉数额与认定数额之间,差额藏在哪里。
- 逐笔对齐。把起诉书每一笔与”经审理查明”每一笔并列,标出被剔除、被下调的笔。
- 读法院对剔除部分的表述。本案只有一句”予以采纳”,没展开说理——回到辩方主张与证据里找支点,本案的支点是”已归还”。
- 复核定性。这笔钱是”酬谢”还是”借款”,看的是给付有没有对价、有没有归还的意思与行为,不看有没有借条。
- 算一遍档位:认定数额落在哪一档、宣告刑是否在该档内、缓刑门槛有没有被触碰。
最后提醒一句时间坐标:本案 2014 年 12 月判决,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条文,行贿罪各档均无罚金刑,判决也没有并处罚金。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对象是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学院是事业单位,计划财务科科长管采购与资金,属于”从事公务”,所以本案定行贿罪而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照(2014)伊少刑初字第121号——同一家卫生院里,副院长、药库主任落行贿罪,医生落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一头,分水岭都在岗位有没有管理职权。
其二,三次生意都是”借用资质”做成的,而辩护主张要拆到每一笔上。 判决载明王某三次都是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与学院签约。借资质投标本身就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谋取竞争优势”,是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一个现成的落脚点。另一方面,辩方提的两路意见中,法院只采纳了”垫付购车款不是行贿”这一路——笼统的”事实不清”缺乏可回应的对象,拆到每一笔的性质上,才可能被逐笔回答。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