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家属拿到判决书,第一眼往往以为写错了:主刑怎么会有零头?其实这个看起来古怪的天数,恰恰是这份(2014)老刑初字第62号判决里最需要看懂的一处——它记录的是已经过去的时间,不是还要再关多久。搞懂它,就看懂了羁押折抵。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老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9 月 17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人民币 2 万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某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的某(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为其亲属跨单位调动工作
主刑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三天
罚金无
是否缓刑否

二、基本案情

2009 年 11 月底,被告人管某某为将其在某国有建筑企业外地项目部工作的外甥女调回洛阳工作,送给时任该企业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的某人民币 2 万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2010 年 1 月 1 日,该外甥女被调到该企业物资供应中心工作。

2014 年 2 月 20 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管某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初犯系初犯
如实供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判决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主刑: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三天
  • 刑期:自 2014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12 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3 款、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判”二个月零二十三天”

先弄清拘役是什么。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在有期徒刑之外是最轻的一档,特点是期限短、就近执行,服刑期间每月还可以回家一到两天。行贿罪第一档的法定期写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和有期徒刑并列摆在同一档里,法院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本案选了拘役,就意味着法院认定这是最轻的一种处理。

再回答那个古怪的天数。判决书里的刑期不是法官随手写的,它等于”该关多少”减掉”已经关了多少”。看判决的刑期段落:自 2014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12 日止,并注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再对照管某某的时间线:2014 年 2 月 20 日被抓获(这天起人身自由就开始受限制),2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3 月 15 日被逮捕,5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从 2 月 20 日到 5 月 12 日这一段,正是”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判决写的这个天数,就是他被关押过的那段时间。

那”折抵”又是什么?可以这样理解:判刑是”该关多少天”,羁押折抵是”已经关了多少天拿来抵扣”。刑法明确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一日、有期徒刑一日。所以本案不是”宣判后再关二个月零二十三天”,而是这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在宣判之前就已经服完了——宣判的时候,刑期已经满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管某某 2014 年 5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9 月 17 日宣判之后没有被收监。从家属的角度看,人被释放回家的时候,其实刑期就已经走完了。

再往下说一层,这种”实报实销”为什么在轻罪案里常见。行贿案普遍量刑轻,羁押期本身不长,只要办案节奏一慢,从抓获到宣判之间就累积出可观的羁押时间,很容易接近甚至等于最终刑期。对家属最实用的是记住两件事:第一,羁押的每一天都会折抵刑期,不存在”白关”;第二,羁押天数和最终刑期的关系,决定了宣判后是当庭收监、继续执行,还是刑期已满、直接释放。本案属于后者。

最后交代本案为什么选拘役。数额 2 万元,行为发生在 2009 年,当时行贿罪 1 万元即应追责,2 万元刚过起刑点;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判决援引第 67 条第 3 款从轻,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数额小、态度好、又已经被羁押了两个多月,法院在本档内取了最轻的拘役。要提醒的是,不要把它读成”关多久就判多久”的规律:拘役的天数是由罪责大小决定的,折抵只是把已经关押的时间扣掉,本案恰好是两者相当。

还有一层实务上的观察值得记住。本案从抓获到宣判隔了七个月,其中被羁押两个多月、取保候审四个多月。轻罪案件里,取保之后继续等待宣判是常态;这段时间人虽然在外面,但刑期不会因此变长——判决折抵的只是实际被羁押的天数,取保候审的期间不计入。所以评估”还要等多久、会不会再收监”,看的是两件事:羁押已经累积了多少天,法院最终认定的刑期有多长。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为亲属调动工作,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把亲属从外地项目部调入本单位,涉及人事调配。靠送钱取得岗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的是机会,而不是正当的人事安排。这类”为家人办事”的送钱动机,在行贿案里相当常见,也是家属最容易低估风险的一种。

其二,异地抓获会影响羁押起算日。 本案被告人系外省籍人员,在北京被抓获,由洛阳的法院审理。这类”人户分离”的行贿案,羁押起算日通常从抓获当天算起,这一点直接影响刑期折抵的天数——本案的”二个月零二十三天”,起点正是抓获那天。

其三,2014 年的判决没有罚金。 判决未并处罚金,这和行为发生在刑修九(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是一致的;现行刑法第 390 条第一档已改为”并处罚金”。看 2015 年前后的行贿判决,有没有罚金,是一条很直观的分界线。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