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告,同时是行贿人,又是收了别人钱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两罪怎么并罚?(2014)栾刑初字第188号给了完整的样本: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边向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行贿 4 万元,一边利用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拆迁队 5 万元。一审判行贿罪八个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缓刑三年。这篇把身份怎么切、罪名怎么并、刑期怎么叠,一层层拆开。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栾刑初字第1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2 月 5 日
罪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指控不成立)
行贿金额4 万元(另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7 千元,从行贿数额中扣除)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某高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在小区拆迁改造项目中顺利实施、协调拆迁事宜
主刑行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11 年至 2014 年春节前,被告人某在某小区拆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 5 次向时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的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价值 4 万元的财物,另有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杨某行贿 7 千元。同时,某利用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经他人协调将小区拆迁工程交由某拆迁队承揽,收受该拆迁队现金 5 万元,并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将该款退出。公诉机关另指控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前的情况说明中已如实供述收受 5 万元的事实该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
退还贿赂款案发后退还全部收受的贿赂酌情从轻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
数罪并罚一人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第 69 条并罚
挪用资金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刑:行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追缴:受贿款 5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一被告身上的”两副身份”怎么切

本案被告身上挂着两个身份标签,方向正好相反。对下(收拆迁队钱时),他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属于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上(向征收中心主任送钱时),他只是一个送钱的人,而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他是什么身份都不影响。

于是两罪的主体认定走向也相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审查重点是本人的身份——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本案用业委会主任的任职证明坐实了主体资格,判决特意写明”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这一句就是本案定罪的地基。
  •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审查重点是对象的身份——必须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本案的行贿对象是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立。

一句话记忆:受贿看自己,行贿看对方。

那 7 千元为什么被扣掉?因为收钱的那位是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判决认定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应的是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是第389条的行贿罪,所以这 7 千元从行贿罪数额里扣除。同一个被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 4 万构成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送 7 千落入另一个罪名的评价范围(本案未就此另行定罪,只作数额扣除)。

要与此前写过的”既行贿又受贿”(行贿罪+受贿罪)区分:那一类里本人的身份也在国家工作人员体系内;本案的不同在于本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罪分属刑法不同章节——行贿罪在”贪污贿赂罪”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下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管辖也随之分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行贿罪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本案由检察院一并起诉、法院一并判决,属于并案处理。

并罚怎么算: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二年,落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区间内(刑法第69条),并宣告缓刑三年。注意本案是旧法判决,两罪都没有并处罚金。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第163条的”单位”不限于公司、企业,也包括其他单位;业委会虽不是公司,但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公共事务,其主任在拆迁等事务上具有职务便利。判决以任职证明认定其主体资格,说明这类主体的认定关键在”有没有职务便利""是不是单位人员”,而不是单位叫什么名字。

其二,自首在数罪案件里是”分罪认定”的。 本案的自首只挂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立案的是行贿罪,而被告在立案前的情况说明里已交代收受 5 万元的事实;至于行贿罪本身,判决没有认定自首。这提醒我们:一人犯数罪时自首要逐罪核对,不能因为某一罪成立自首就想当然覆盖全案。

其三,撤掉的那一罪与留下的两罪。 公诉机关指控了三罪,法院只认定两罪,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否定。值得琢磨的是,被否定的一罪恰恰牵涉一笔来源复杂、用途多样的款项;当案涉资金”包含哪些款项、去向如何”无法查明时,法院的选择是不予认定。这提示:钱款类案件中,资金性质查清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指控能不能成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