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拿下一个供销社地块的开发权,前后送出13万元,开发权到手了。案发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打出两张牌:一是当事人没有事前合谋,只是事后追认了分摊;二是送给供销社主任的第三笔5万元”应视为索贿”,要从数额里扣掉。法院怎么处理?两句话:数额照13万认定,三被告人全定行贿罪。辩护意见与判决认定之间的落差,恰好把”索贿出罪条款的正确用法”和”共同行贿责任区分”两个问题摆在了台面上。另外,判决主文里还藏着一个表述异常,后面一并交代。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孟刑初字第1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7 日
罪名行贿罪(三名被告人均定此罪)
行贿金额合计 13 万元(向某甲 11 万+向某乙 2 万)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县供销社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某镇原供销社主任(均另案处理)
谋取的利益获取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综合超市楼项目开发权及 2.6 亩土地
主刑刘某甲有期徒刑”二零六个月”(主文原文如此);张某甲、刘某乙各二年
罚金无
是否缓刑三人均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11年初,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共同开发某县某镇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项目综合超市楼。为获取项目开发权,四人共同出资,先后向县供销社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另案处理)行贿11万元(分三次:5万、1万、5万),向镇原供销社主任(另案处理)行贿2万元,最终获得该项目开发权,并取得供销社2.6亩土地开发房产。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均不持异议。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刘某乙事前没有参与合谋,只是事后追认对行贿款合伙分担;第三次送的5万元应视为索贿,应从行贿数额中扣减;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认定的证据包括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含两名受贿人)证言、土地收购协议、供销社批复、中标通知书等。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悔罪表现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对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均不持异议从宽评价
“索贿扣减”辩护意见判决未予回应,数额按13万元认定不成立
缓刑三人均宣告缓刑三年实刑监外执行

四、判决结果

  • 定罪:三人均犯行贿罪
  • 主刑:刘某甲有期徒刑”二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主文数字表述异常,见第五部分);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旧法无罚金刑)
  • 追缴:判决未设追缴条款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索贿抗辩打错了靶子,主文里还有一个读不出的数字

先看索贿这张牌为什么打不响。刑法第389条第3款是行贿罪唯一的”被索贿出罪”通道,原文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注意这个条款的结构:出罪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钱是被勒索的,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本案的事实结构恰好卡死了第二个条件:送13万换的就是项目开发权和2.6亩土地,判决查明”最终获得了此项目开发权”。也就是说,即便”第三笔5万是被索要的”这一节成立,它顶多是量刑层面的酌情考虑,够不着出罪——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被索贿者,仍然构成行贿。这是”索贿”辩护在行贿案里最常见的误用:把一条针对”权钱交易未遂”的出罪条款,套在了”交易已完成”的案子上。

再看法院的处理方式。判决对辩护人的三点意见(无事前合谋、索贿扣减、无不正当利益)没有逐一回应,“本院认为”部分直接认定三被告人共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3万元,均构成行贿罪。从证据部分能读到辩护意见难以成立的原因:三被告人及证人杨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四人商议”送钱,记账清单逐笔记载”送礼”支出且注明四人均摊,刘某乙还负责记账,“事后追认”与”参与商议+记账+分摊”的证据群对不上。但判决没有把这些理由写进说理——说理从简不等于没有理由,同行读这类判决时要从证据部分反推法院不采纳的逻辑。

最后是那个读不出的数字。判决主文写:“被告人刘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这个表述无法按通常读法还原:若按字面拆成”二年零六个月”,刘某甲将比另两名被告人(均二年)重六个月,而判决说理没有任何责任差别的表述;若认为”二零”是衍文、实为”六个月”,则三人在第一档内各得其所。判决原文无法自行澄清,本篇不作臆断,只提示:引用本案主刑时必须注明原文异常;遇到主文数字残缺的文书,应以卷宗正式文本或生效证明核对为准——索引抓取的”二零六个月”若不加核实直接进文章,错的就是我们自己。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权钱交易清单”式的证据结构值得留档。 本案证据群里最有分量的不是某一份口供,而是刘某乙的记账清单——“送礼70000元(国营)""送礼10000元(中秋)“等逐笔在列。共同行贿案件里,合伙账目一旦把”送礼”列为成本科目,事后追认之类的抗辩基本失效。辩护时先查账,往往比争论情节更决定成败。

其二,“挂靠资质+控制招投标”的细节留在供述里。 刘某甲供述其向建筑公司交管理费、另找两家公司陪标,最终”中标”。这些内容只出现在证据摘录中,判决未评价。它提示:有中标通知书、有规划许可的”程序合规”外观,不排除行贿认定,形式要件与实质取得是两条线。

其三,13万的行贿、两年的主刑、缓刑三年的收口,是2014年前后第一档行贿案的常见落点。 与本系列偃师两案(10万元,二年与二年六个月)对照,本案数额更大、实刑基准没有明显抬升,差异可能来自追诉结构、悔罪表现等个案变量,多案交叉验证比单案推导可靠。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