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二手车生意,帮人办手续收点跑腿费,怎么就成了行贿罪?本文要讲的(2014)嵩刑初字第182号,回答的就是这个困惑:被告人为让一批”车根本没到现场”的半挂车手续顺利转入洛阳,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查验民警 12 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篇把”什么样的请托算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讲透。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嵩刑初字第1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24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12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驻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查验民警
谋取的利益在被查验车辆不到现场的情况下,违规办理 30 套半挂车手续转入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系洛阳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某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2013 年 3、4 月,宋某(另案处理)让赵某(另案处理)帮忙将 30 套假冒江淮扬天牌 17.5 米半挂车手续转入洛阳,赵某委托某的服务部办理,并付给手续费 25.5 万元。某为办成此事,找到驻该交易市场的查验民警巩某(另案处理)帮忙。巩某在被查验车辆不到场的情况下,将 30 套手续违规转入洛阳,某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巩某好处费 12 万元。余款 13.5 万元中,某在办手续过程中支出 3 万余元,另 10 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案发后该 10 万元已被追缴。另查明,某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在配合调查巩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时,主动交代自己向巩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以证人身份配合调查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符合第 390 条第 2 款,可减轻处罚
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意见从宽评价
被索要主张辩称 12 万元是巩某索要后才被迫给的未获采纳为出罪理由
缓刑条件综合情节宣告缓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看的是”请托的事”本身

行贿罪能不能成立,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送钱的人是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当事人会说:“我没想干违法的事,我就是想快点办、正常做生意。“可是读这份判决会发现,法院认定不正当的标准,恰恰落在”你请对方办的那件事,本身合不合规矩”上。

什么叫不正当利益?本案判决援引的法释〔2012〕22号说得很清楚,有三种情形:一是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方便条件;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三种只要沾上一种,就属于不正当利益。

本案的请托事项是什么?是请查验民警在”车辆不到现场”的情况下办理转入过户手续。车辆查验本来是干什么的?就是要核对车辆本身,确认后才准予登记。车不到场就把 30 套手续转进来,这件事从根上就是违规的。某花钱买的”方便”,本身就是不正当的——不需要再去论证他赚了多少钱、比别人多拿了什么好处。请托的事违规,这一条就足以成立。

那”事办成了没有”会影响定罪吗?不会。 行贿罪惩治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这个行为本身,不要求利益真的到手。这里的”为”字,指的是目的。只要是为了这个不正当的目的而送钱,哪怕最后没办成、被查了,也一样构成行贿罪。本案的利益其实实现了(30 套手续违规转入),但要分清:利益的实现与否,不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它影响的是数额和情节评价,不会因为有”实现”才算犯罪,也不会因为没”实现”就不算犯罪。

这里还有一层容易想歪的地方:判断”不正当”,不是看行贿人是不是”坏人”,而是看请托事项有没有要求对方违规。生活里常见的”想办快点、想省点事、想通融一下”,只要通融的方式是让对方违反规定,那就是不正当利益。反过来,如果办的事本身合规、办的途径也不违规,即便送了财物,性质也会不同。这条线,值得每一个曾经”托过人、花过钱”的人认真对照。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某还辩称这 12 万元是巩某索要的、自己是被迫给的。被勒索而给钱、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构成行贿罪;但这一主张在本案没有被采纳,因为查明的请托事项和利益本身就带着违规的性质。想走”被索要”这条路,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高。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转账留下的痕迹,是行贿案里少见的”硬证据”。 行贿多用现金,往往只能靠口供与证言互相印证。本案的钱却是通过银行卡转的:赵某分两次转给某 25.5 万元,几天后某再转给巩某 12 万元,银行凭证把资金流串成了一条线。这提示两件事:一是”钱怎么走的”在转账类案件里几乎没有含糊空间;二是核对时要把每一笔转账对应到具体事项上,不能把整条流水都简单等同于行贿。

其二,收的钱多,不等于行的贿多。 某收了 25.5 万元手续费,但法院认定的行贿数额是 12 万元;剩下的部分里,3 万余元是办手续的实际支出,还有 10 万元被认定为个人使用并被追缴。行贿数额、经手金额、个人获利,是三个不同的数字,不能画等号。

其三,向查验、监管人员行贿,损害的是”真实”本身。 本案的行贿对象是查验民警。向负责查验、监管的人员送钱,损害的不只是某个环节的效率,而是车辆登记、监管的真实性。这也解释了一件事:为什么这类案件即便数额不算特别大,也会被作为行贿罪认真追究。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