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的索引有两个标注要先澄清:一是”3.5万元”,二是”情节严重”。3.5万元只是三笔事实中第一笔的单笔数,判决实际认定19.5万元;而19.5万元确实够”情节严重”——但不是靠”20万元以上”那一档够的。法释〔2012〕22号把”情节严重”分成两条支路,本案走的是第二条。把这条支路拆开,能看清一类案件的升档机制:钱不够多,人数够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新刑初字第14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0 月 17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法院认定 19.5 万元(3.5 万+10.5 万+5.5 万)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县水利系统股长兼工程局副局长一名、副局长二名 |
| 谋取的利益 | 借他人资质承揽水利工程,并获拨款便利 |
| 主刑 | 拘役五个月(先行羁押折抵) |
| 罚金 | 无(判决作于刑修九前,旧法第390条不设罚金) |
| 是否缓刑 | 未宣告(刑期已折抵完毕)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长期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揽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别行贿三人:
2010年起承揽某县饮水安全工程,该县水利局农水股股长兼农水建工程局副局长徐某给予便利,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春节前,王某某通过其工程负责人商某分三次送给徐某共计35000元。
2009年起承揽水利工程,该县水利局副局长韦某在技术指导和工程拨款上给予便利,2011年4月、2013年底、2014年春节前,项目负责人贾某及刘某分两次共送韦某105000元;其中10万元由刘某以”代领招标押金”名义送出,王某某予以认可。
2010年起承揽该县河道治理工程两个标段,该县水利局副局长白某给予便利,2012年12月、2014年1月,王某某通过下属项目负责人商某分两次共送白某55000元。侦查过程中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
| 从宽幅度 | 可减轻处罚 |
| 行贿人数 | 向三人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
| 数额档位 | 认定19.5万元,情节严重 |
| 罚金 | 未适用(旧法)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向三人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95000元,情节严重)
- 主刑:拘役五个月
- 刑期折抵: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67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严重”是怎么被撑起来的
先回到索引那两个标注。 “3.5万元”是第一笔事实的单笔数;判决认定的是三笔相加——35000+105000+55000=195000元。索引抽取金额常常只抓到局部数字,回原文核算是常规动作。“情节严重”则是判决明写的:“向三人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95000元,情节严重”。所以标签本身没错,值得拆的是它的路径。
法释〔2012〕22号第2条给了两条支路。 第一条: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第二条: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四种情形之一(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向特定监管职责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向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公正)。第二条的结构是:数额只要过10万,另外半张票靠”情形”补。本案19.5万元卡在10万至20万区间,够不着20万那一条;能升档,全靠”向三人以上行贿”这一项。
把三个对象点清楚。 判决认定的受贿人是三人:水利局农水股股长兼农水建工程局副局长徐某、副局长韦某、副局长白某。同系统、同类职务,但是三个自然人。审查这类案件,“人数”按人头数,不按单位数;同一人在不同项目中多次收受,仍只算一人。本案三人分别对应三条项目线,人数刚好凑到三人以上,档位就此改变。
一个容易漏掉的数额构成细节。 给韦某的105000元里,10万元是项目负责人刘某以”代领招标押金”名义送出的,判决特别写明”王某某对刘某的做法予以认可”。这句话的功能是归责:行贿款由下属或项目负责人经手,只要本人知情并认可,就计入本人数额。行贿案里”代送""转交”很常见,判断标准不是谁经手,而是谁决定、谁认可。
再看量刑落差。 “情节严重”对应第390条第二档,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拘役五个月。这个跨度靠什么?判决原话是”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注意是”减轻”不是”从轻”。减轻可以降到本档以下,才有可能从第二档直接落到拘役。这里还能顺带判断新旧法:本案各档均无罚金,属刑修九之前的判决,数额档按2012年解释核算。
给同行四步审查清单:
- 先算总数额,别用索引的单笔数。 逐笔过,注意”通过他人转送但本人认可”的笔要不要计入。
- 再数人头。 10万至20万区间的案件,人数是决定升档与否的半张票;数人头而不是数单位。
- 再看到案方式落在哪一款。 自首(第67条)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第390条第2款)是两条强度不同的通道;本案用的是前者,且法院用了”减轻”而非”从轻”。
- 最后看有没有罚金。 有罚金=刑修九之后;无罚金=刑修九之前,数额档按行为时的解释(本案即2012年解释)核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用资质+陪标”是这类工程行贿案的标准事实组合。 本案王某某每个项目都是”不具备资质、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再由他人组织陪标公司配合。这一组事实承担两个功能:二是证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发包竞争中靠违规手段取得优势。
其二,本案的羁押时间与刑期几乎重合。 被告人自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起羁押,判决将刑期起算日定在该日、止于8月28日;判决落款为10月17日,宣判时刑期实际上已折抵完毕。阅读时要留意落款时间与刑期终止时间的关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