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摆三个数字:指控行贿15万元,法院认定10万元,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个体从业者,挂靠某商贸公司给某电力公司河南分公司供煤。到案方式是在家中被侦查人员带走——注意,不是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这决定了他的从宽身份是坦白而不是自首。同样的10万元、同一个受贿人、几乎同一时间,偃师法院还判了另一个案子,那个被告人有自首,判的是二年。这一篇先讲”只有坦白”的这一边:没有自首兜底时,坦白能撑起多大的从宽空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偃刑一初字第2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4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10 万元(指控 15 万,其中 5 万不予认定)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电力公司河南分公司商务部燃料采购经理(另案处理)
谋取的利益供煤期间持续获得及时接卸等便利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挂靠某商贸公司给某电力公司河南分公司供煤。为使该公司商务部燃料采购经理孙某(另案处理)在自己供煤时持续提供及时接卸等便利,陈某某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趁在郑州某饭店吃饭期间,送给孙某一张以孙某名字开户、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借记卡。孙某收受后在该款上支配使用。此后孙某在陈某某供煤期间,持续为其送煤车及时接卸等提供便利。

公诉机关另指控: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为能继续供煤,又送给孙某一张内存5万元的借记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送该5万元时,电厂已不再要供应商的煤,孙某已不能为其提供便利,送钱行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特征,不予认定。

陈某某2014年7月29日在家中被侦查人员带至检察机关,次日立案。其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刑法第67条第3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当庭自愿认罪从宽评价
初犯系初犯从宽评价
“5万元卡”辩护辩护人称该款系情谊往来,法院以无具体请托事项为由不予认定数额由15万降为10万
缓刑法院宣告缓刑三年实刑监外执行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旧法无罚金刑)
  • 追缴:追缴不正当利益20万元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自首,坦白的从宽空间到底怎么落

先看清到案事实。判决载明的到案经过是:2014年7月29日,侦查人员在陈某某家中将其带至检察机关,7月30日立案。这个表述在同行眼里信息量很大——人是被带走的,不是接到电话通知自己走进去的。按法发〔2009〕13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口径,自动投案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投案。侦查人员上门带走人,通常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线索并启动了到案措施,这时候再如实供述,就不是自动投案,而是坦白。所以本案判决援引的是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句话白话翻译:没投案,但全说了,可以从轻。

坦白的法定化其实很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坦白只是酌定情节;本案是2014年的判决,第67条第3款已经可以直接援引。这是本案与旧式判决的一个程序性差别:从宽有了法定出处,但注意条文用语仍是”可以”而非”应当”,幅度落在第一档内部。

再看落点本身。行贿10万元,按判决援引的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万元以上追责,20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10万元稳稳落在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第一档内部,本案给了二年六个月。对照同院同期的经验:数额相同、案情近似、有自首的另一个案件判了二年。也就是说,在从宽资源只有坦白+认罪+初犯的配置下,实刑基准线抬高了大约六个月——虽然最终宣告了缓刑三年,主刑数字上仍看得出自首与坦白的差别。给同行的判断点是:到案经过的写法直接决定从宽身份,“上门带走”与”电话通知到案”是一字形之差、六个月实刑之差的分水岭;审查起诉阶段就要把到案经过的证据固定清楚,能争取”自动到案”评价的,不要让它滑成单纯的坦白。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没有请托事项”的5万元被摘掉了。 辩护人称第二张5万元卡是联络感情,法院的理由更技术化:送钱时电厂已不再要供应商的煤,对方已无职务便利可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这与第一轮”期待利益”那篇的路径正好相反——有具体请托的期待利益算行贿,无请托可能的”感情投资”连数额都不计入。两张卡一进一出,判决给出了”数额砍半”的完整样本。

其二,追缴的20万元超过了行贿数额。 判决第二项是”追缴不正当利益20万元”,而行贿额只有10万元。这依据的是刑法第64条与行贿解释中关于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规定:追缴的对象是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供煤获利),不是行贿成本本身。同行审查此类案件时,行贿额与获利额要分开算账,追缴按后者。

其三,挂靠经营下的个人行贿认定。 陈某某挂靠商贸公司供煤,判决按个人行贿处理,未涉单位行贿——行贿的意思决定与利益归属在个人,挂靠关系不改变行为归属。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