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小生意的人常有一个直觉:送出去的钱只要数额不大,就是人情,顶多算违规,不会进刑事程序。(2014)偃刑一初字第207号这份判决正好反驳这个直觉——一个个体户为了中标乡镇卫生院的供暖工程,两次共送出 4 万元现金,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还被追缴了 5 万元。这篇讲两件事:多少钱会踩到刑事这条线,踩到之后量刑从哪里起步。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偃刑一初字第20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原偃师市,现偃师区)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1 月 26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4 万元(2013 年 11 月 2 万元、2014 年春节前 2 万元,均为现金)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镇卫生院院长某(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在供暖工程中中标,并在工程款拨付、结算上获得便利(另认定其取得不正当收益 5 万余元)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行为发生在 2013—2014 年,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三百九十条) |
| 是否缓刑 | 是,缓刑一年六个月;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农民,自 2000 年起在当地开办水暖管件经销部,从事安装及销售。2013 年 10 月,某镇卫生院利用财政资金建设供暖工程。任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时任该院院长的某私下商定由自己中标,两人串通进行虚假询价、议标,并分别在政府采购询价单上伪造该院两名副院长的签名。在该院长的帮助下,任某某顺利中标并与卫生院签订施工安装合同。
此后任某某两次送钱:2013 年 11 月初的一天,在该院长车上一次性送现金 2 万元,感谢其在合同签订上的帮助;2014 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该院长办公室一次性送现金 2 万元,感谢其在款项拨付上的帮助,并希望对方在后续合同款结算上继续提供便利。两笔合计 4 万元。法院另查明,任某某在此次水暖安装合同中共获得不正当收益 5 万余元,其中包括行贿的 4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
| 自首 | 未认定(系被传唤后供述) |
| 违法所得处理 | 依刑法第 64 条、法释〔2012〕22 号第 11 条,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5 万元 |
| 缓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未展开缓刑条件的说理)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4 万元)
- 认定数额:4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违法所得:追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5 万元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3 款、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64 条;法释〔2012〕22 号第 1 条、第 1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 万元这条起刑线是怎么划的,4 万元落在哪一档
先看法律给行贿数额画了几条线。 行贿罪不像盗窃、诈骗那样分”数额较大、巨大”,而是直接用数额划量刑档。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3 年 10 月到 2014 年春节,判决在 2014 年 11 月,适用的是 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12〕22 号:第 1 条,行贿数额 1 万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起刑线;第 2 条,“情节严重”是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或者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
白话翻译:1 万元是”进不进刑事程序”的线,20 万元才是”刑期往上跳一档”的线。本案 4 万元两头都不沾——进了刑事程序,但仍留在第一档,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后看第一档里判多重。 第一档从拘役一直到五年有期徒刑,跨度很大。本案落在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里能找到三条支撑:
一是坦白。任某某是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的,判决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可以从轻处罚。请注意这不是自首——自首要求自动投案,本案是”被传唤”,性质上是坦白。
二是数额位置。4 万元距离 20 万元的加重线还有相当距离,在这一档里属于低位。
三是违法所得的处理。法院同时依刑法第 64 条和法释〔2012〕22 号第 11 条,追缴其在工程中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5 万元。把通过行贿拿到的东西收回去,在量刑上通常是对被告方有利的因素。
再核一下缓刑。 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按刑法第 73 条第 2 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原判一年、考验期一年六个月,正落在合法区间里。而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刑期在三年以下(刑法第 72 条),本案条件具备。
最后说这条起刑线对普通人的意义。 1 万元这条线的意思很直接:数额不需要很大,就可能进入刑事程序。很多做小生意的人把”几万块”当成安全区,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4 万元、两次现金,够罪,也真的判了刑。
顺带提醒一句时间变量。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法释〔2016〕9 号把行贿罪的起刑线从 1 万元提高到了 3 万元。也就是说,起刑线会随司法解释调整。但已经发生的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标准——不要用新解释去倒推旧行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本案有非常具体的形态。 串通虚假询价、议标,伪造他人签名,让自己中标——这不是抽象的”求人帮忙”,而是把中标的规则改掉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行贿 4 万元却要追缴 5 万元:不正当利益不限于贿款,还包括通过行贿取得的经营收益,超出贿款的那部分正是如此。
其二,从宽的落点是”坦白”而不是”自首”。 同样 4 万元的数额,如果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而不是被传唤到案,从宽的杠杆会不一样。到案方式,是家属在案发初期最该留意的一件事。
其三,一笔业务落地往往需要另一方配合,但责任是分别评价的。 本案受贿的院长另案处理,被伪造签名的两名副院长,判决没有认定他们参与。行贿案里,每个人的角色、主观明知和获利情况都是分开判断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