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卫生院,同一个送药人,收钱的却有六个人。判决给出两个罪名、两个宣告刑、一个决定执行的刑期。这种案子最容易在三处看走眼:起诉数额与认定数额差了近 30 万;两个数额凭什么这么切;并罚的算术有没有落在法定区间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伊少刑初字第12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2 月 14 日 |
| 罪名 |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行贿罪部分 86800 元(另起诉指控向院长行贿 334000 元,未被采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 98160 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行贿罪部分:某乡卫生院副院长、药库主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该院四名医生 |
| 谋取的利益 | 顺利向卫生院供应药品、及时结清账款;提高药品销售量 |
| 主刑 | 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未宣告缓刑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药业公司药品销售商,以该公司名义向某乡卫生院配送药品。起诉书指控其分多次向该院院长(334000 元)、副院长(65000 元)、药库主任(21800 元)行贿共计 420800 元,另以药品回扣形式向该院四名医生行贿共计 1135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 年 5 月起,朱某某为能顺利供应药品、及时结清账款,分多次向该院副院长行贿 65000 元、向药库主任行贿 21800 元,两人合计 86800 元;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为提高药品销售量,以药品回扣形式分多次向四名医生行贿,分别认定为 35000 元、35250 元、21330 元、6580 元,合计 98160 元。对指控中证据不足的部分,法院未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与翻供 |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向院长行贿部分当庭翻供 | 该部分事实未予认定 |
| 主体身份切分 | 副院长、药库主任为从事公务人员;医生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 分别对应两个罪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朱某某犯行贿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主刑: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 刑期起止: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罪并罚,数额切在哪、刑期加在哪
先看数额怎么切。 起诉的两个数额(420800 元、113500 元)与认定的两个数额(86800 元、98160 元)差距很大,原因有两个。
一是翻供带来的差额。指控向院长行贿 334000 元,是最大的一笔,但朱某某当庭翻供称没送过。判决的表述是”因朱某某在庭审中翻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可见这部分只有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悔过书,缺乏收受人一侧或其他证据的印证。其余事实判决逐笔列明了证人证言、转账凭证与账户明细。提示:行贿案里收受人一侧的供述能否与行贿人供述对应,往往决定一笔数额能不能立住。
二是就低认定的差额。指控向一名医生行贿 5 万余元,该医生只认可 35000 元,法院遂按 35000 元认定。同一笔事实两个数字,判决取的是”能够相互印证的数额”。
再看切分的标准:不是按谁收钱,是按收钱的人有没有”从事公务”。 副院长管院内事务,药库主任管药品采购,这两个岗位有管理职权,属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向他们送钱是行贿罪。四名医生做的是开处方、看病这类技术性工作,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向他们送回扣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4 条第 1 款)。同一个单位、同一条业务链,主体身份不同,罪名分成两个,数额也分成两组。公办医院的人员主体认定,要按”这笔钱对应哪一段职责”来切,不能一刀切。
最后算并罚的题。 刑法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翻译成算式就是三个数:
- 数刑中最高刑期:一年六个月(行贿罪那一档)
- 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一年=二年六个月
- 决定执行的刑期:必须落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
本案法院决定执行二年,落在区间内,符合限制加重的规则。判决还写明刑期起止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正好两年,先行羁押期间已折抵。
给同行的核对清单:
- 抄下每个罪的宣告刑,核对是否在各自法定刑幅度内。本案行贿罪第一档”五年以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下”,一年六个月与一年都在幅度内。
- 算出总和刑期与最高刑期,检查决定执行的刑期是否落在两者之间——这是并罚判决最容易被复核出问题的位置。
- 逐笔核对起诉数额与认定数额,把差额记到”翻供""孤证""就低认定”三类原因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较大”出现在两个罪名上,含义并不相同。 行贿 86800 元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98160 元,判决都用了”数额较大”。但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不一样:行贿罪第一档是五年以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档是三年以下。数额接近,能容纳的刑期上限并不一样。引用时务必带上罪名和档位。
其二,翻供不一定”满盘皆输”。 朱某某对最大的一笔翻供,法院否定了这一笔,但对其余部分照常认定。翻供的法律效果是逐笔的,不是全案连坐;反过来,想在数额上做文章也要一笔一笔谈,笼统主张”事实不清”通常得不到回应。
其三,本案两个罪名都没有并处罚金。 2014 年的判决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条文,相应档位都只有自由刑。这是判断新旧法最直观的标志:同类案件,2016 年之后一般会看到”并处罚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