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 2014 年的判决,光共同行贿一笔就是 21 万元,另加免费装修折价 8 万余元,法院明确认定”情节严重”。按刑法第 390 条第 1 款,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两名被告人的宣告刑都在五年以下——一个判三缓三、一个判二缓二。这道算术怎么做的?答案不在数额,在”减轻”两个字上。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伊少刑初字第13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2 月 12 日 |
| 罪名 | 行贿罪(共同犯罪) |
| 行贿金额 | 于某某单独行贿 7 万元;与蒲某某、柳某共同行贿 21 万元,另免费装修房屋一套折价 8 万余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后任某市农业局局长的许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案处理)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农科所工程、农业局办公楼装修、围墙、绿化等工程 |
| 主刑 | 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于某某缓刑三年;蒲某某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第一起:1995 年至 2000 年间,被告人于某某为承揽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工程,分多次向时任该所副所长、所长的许某行贿人民币 7 万元,许某为其承揽工程提供了帮助。
第二起:2002 年至 2009 年间,被告人于某某、蒲某某及柳某(已判刑)为承揽某市农业局的工程,分多次向时任该局局长的许某行贿人民币共计 21 万元,并免费为许某装修住房一套,价值 8 万余元,许某为该三人承揽工程提供了帮助。
2014 年 9 月,纪委在调查许某案件中需要于某某到案配合,于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行贿事实,纪委当日移送检察机关并指定管辖,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其系自首。蒲某某于同年 9 月底被刑事拘留、10 月中旬被逮捕。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自首(于某某) |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
| 从犯(蒲某某) | 在共同行贿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认罪、初犯 |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系初犯 | 从宽评价,符合缓刑条件 |
| 单位行贿抗辩(蒲某某) | 辩称应认定单位行贿,法院不予采纳 | 不成立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于某某、蒲某某均犯行贿罪,系共同犯罪
- 主刑: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对二人均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于某某另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蒲某某另适用第二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五年以上”到”三年”,中间那两步是怎么走的
第一步,定档。 法释〔2012〕22 号第 2 条规定,行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属”情节严重”;第 5 条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算。本案第二起共同行贿 21 万元,单这一笔就越过了 20 万元的线,判决还把免费装修折价 8 万余元一并载明。所以”情节严重”落点是确定的:对应刑法第 390 条第 1 款第二档,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请注意,这一档的下限是五年,“从轻处罚”只能在这条线上继续往下压,压不到三年。要判三年,必须”减轻”。
第二步,找法定的减轻情节。 于某某走的是自首。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援引的正是这一条,同时援引了第 63 条。第 63 条第 1 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说白了,自首加第 63 条,等于允许法官把刑期压到五年这条线以下。这就是”减轻”和”从轻”的分水岭:从轻是在档内往下挪,减轻是直接跨出档外。
蒲某某走的是从犯。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应当”,不是”可以”。判决认定他在本次共同行贿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样适用第 63 条,压到五年以下。两人刑期差的这一格,很大程度上就是”自首”与”从犯”在减轻幅度上的差别。
给同行的判断点:遇到”情节严重”的行贿案,先列清单再谈数字。
- 定档:按行为时的解释算,本案落在法释〔2012〕22 号的 20 万—100 万这一档。
- 清点从宽资源: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逐项标注法定还是酌定。
- 区分”可以”与”应当”:可以减轻的是自首、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的是从犯、胁从犯。蒲某某能压到二年,靠的是”应当”。
- 查第 63 条:判决援引它,说明法院做了”法定刑以下”处理,据此可反推该案被认定落在第二档以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行贿中从犯的量刑,先按参与数额定档,再用从犯条款往下减。 蒲某某庭上主张自己只记得 129000 元。判决没把他个人分得的份额单独立案,而是把他参与的第二起整体看待,认定”情节严重”后再依第 27 条减轻。顺序不能反过来,先按个人所得额定档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其二,单位行贿的辩护为什么没被采纳。 法院的理由是”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判断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看的不是有没有公司外壳,而是行贿的犯意与行为归属于谁。本案钱是为三个人合伙承揽工程而送,落在个人行贿上。
其三,同名不等于同人——检索时的核对方法。 本案被告人与(2013)伊少刑初字第105号一案的被告人同姓同名,两份判决还同属伊川县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逐项比对后可确认是两个人:本案于某某生于 1956 年,系某景观工程公司总经理,行贿对象是农科所与农业局的负责人;(2013)一案于某某生于 1962 年,行贿对象是四所高中的校长,金额 32 万元,行为时间与本案不重合。出生年份、职业、行贿对象、行为时间四项全不同,只是同院同庭的案号序列相近,才在检索结果里并排出现。靠姓名匹配会踩坑,必须落到”出生年份+职业+行贿对象”这组元素上验证。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