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里有三个数字容易把人绕晕:行贿罪十个月、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很多人第一反应是”3 年+10 个月=3 年 10 个月,为什么只执行 3 年 4 个月?“;也有人想”取重的不就行了,3 年”。两个都不对。这篇把撤销缓刑并罚的算式拆开,最后给一条可以自己动手验算的核对方法。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伊少刑初字第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0 月 31 日
罪名行贿罪(陈某某另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并罚)
行贿金额151228 元(药品提成回款,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给付)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某镇卫生院药房主任某(另案处理)
谋取的利益向该卫生院推销更多药品、增加药品销售量
主刑陈某某:行贿罪十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赵某某:行贿罪八个月
罚金无
是否缓刑否(均为实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均为某医药公司业务员,负责向某镇卫生院供应药品。两人为向该卫生院推销更多药品、增加药品销售量,经预谋,于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间,以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形式向时任该卫生院药房主任的某(另案处理)支付药品提成款共计 151228 元。另查明,陈某某此前因故意伤害罪于 2011 年 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陈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其有投案自首的意图、系在自首途中被抓获,应认定自首;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供述对侦破受贿案起了较大作用。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陈某某)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二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定从轻
自首主张(陈某某)提交证据单一,不符合自首的基本条件——不予采纳
供述对侦破受贿案的作用(赵某某)辩护人提出;判决未单独评价,仅作酌定从轻
共同犯罪认定系共同犯罪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罚金:无
  • 刑期起止:陈某某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折抵因前罪被羁押的 8 个月 11 天,至 2017 年 1 月 9 日止;赵某某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5 年 1 月 8 日止
  • 适用法律:陈某某——刑法第 389 条第 2 款、第 390 条、第 77 条第 1 款、第 69 条等;赵某某——刑法第 389 条第 2 款、第 390 条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撤销缓刑后,刑期不是简单相加

先看依据。 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 69 条决定执行的刑罚。白话:缓刑期内又犯罪,缓刑立刻作废,前后两罪按数罪并罚重新算一个执行刑。

第 69 条给的是一段区间。 该条规定: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白话:上限是简单相加,下限是其中较重的那一罪。

代进本案。 前罪三年、新罪行贿罪十个月:总和是三年十个月,数刑中最高是三年,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决定,最后挑了三年四个月。这叫”限制加重”——比最重的一罪重一些,但够不到简单相加。

三个容易漏的点: 其一,撤销的是”缓刑宣告”,不是重判前罪。前罪三年是 2011 年就��经判过的,这次只是把它从”暂不执行”变成”要执行”。

第二,还有一道减法:羁押折抵。 陈某某因前罪被羁押的 8 个月 11 天要扣掉,判决把结果直接写进了主文——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9 日止。只看”三年四个月”会多算半年多。

第三,要核的是”新罪的行为时间”,不是案发时间。 本案行贿行为自 2012 年 5 月持续至 2014 年 4 月,而前罪的缓刑考验期为三年。遇到跨期的连续行为,把行为起止时间与考验期列表对表,是必须先做的一步;如果行为主要落在考验期之外,撤销缓刑的适用就要重新讨论。

数额上不存在”分摊”问题。 151228 元全部属于行贿罪,前罪是故意伤害罪、没有涉案金额。只有两个罪各自都有数额时,才需要逐笔判断归属;本案是刑期并罚,不是数额并罚。别把”两罪”想成”两笔钱”。

两名被告人的落差。 行贿这一罪只差两个月(十个月对八个月);但陈某某的缓刑被撤销,两人实际服刑是三年四个月对八个月。同一笔钱、同一个行为,实际服刑差了两年半以上。有旧罪在身的人,风险评估不能只看本案这一格。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自首靠的不是”意图”,是证据。 陈某某的辩护人主张他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说过要去检察机关自首、是在自首途中被抓获,并提交了该负责人的证言。法院认为证据单一,不符合自首的基本条件,不予采纳。要主张”投案途中被抓获”,通常需要通话记录、单位证明、投案笔录相互印证——只靠一份证言,很难把”意图”变成”自动投案”。

其二,判决主文里的刑期起止可以自己验算。 本案写明:赵某某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5 年 1 月 8 日(八个月);陈某某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折抵 8 个月 11 天、至 2017 年 1 月 9 日止。把起算日加上执行刑期、再减掉折抵天数,看是否等于判决写的截止日——这是全案最容易核、也最容易出错的一处。

其三,旧判决没有罚金,比较时要拉平坐标。 本案判决在 2014 年 10 月 31 日,行贿罪三档当时都没有”并处罚金”,所以没有这一项。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各档统一加上”并处罚金”,数额有时还会超过行贿数额本身。跨年份比较量刑轻重,先把罚金这一项对齐。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