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属翻完案卷会先松一口气:钱是分好几回送的,每一回都不算多,时间也拖得久,是不是可以”一笔一笔看”?可如果真按单笔来看,很多行贿案都会显得”没多少”。以本案为例,被告人从2008年5月到2014年7月,先后7次向同一位校长送出财物,法院最后是按一个总数来评价的。这篇就把”多次行贿为什么要合并计算”这件事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伊少刑初字第9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9 月 29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现金 13 万元,另有玉溪烟 14 条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职业学校(国有事业单位)校长,从事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让自己经营的某养生馆被确定为该校定点实习单位,并在分配实习生时得到照顾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 年 12 月出生。2008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间,李某某为了让某职业学校校长(原判决载明姓名,已脱敏)将其经营的某养生馆确定为定点实习单位,并在分配实习生时给予照顾,先后 7 次送给该校长现金 13 万元及玉溪烟 14 条。
李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伊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受贿人证言,以及职务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
法院认定,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态度 | 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 悔罪表现 | 确有悔罪表现 | 从宽评价 |
| 行贿次数与数额 | 6 年多时间内 7 次,累计现金 13 万元 | 作为量刑基数 |
| 缓刑 | 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宣告缓刑 | 主刑暂不执行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旧法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多次送的钱,为什么要”合并计算”
家属最常有的一个误解是:既然是分好几次送的,是不是就该一次一次分开评价、分开量刑?答案是:在行贿罪里,只要这些行为未经处理,就要合并起来算一个总数。
这条规则的出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 号)第五条写的是:“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翻译成白话就是:把你先后送出去的每一笔加在一起,用一个总和去确定量刑档位,而不是拆开、单笔单看。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设计?因为行贿最典型的样子就是”细水长流”——逢年过节意思一下、承揽业务前后表示一下、关系要维护就再送一点。单看某一笔,往往不起眼;如果允许一笔一笔单独评价,多次行贿的总危害就被冲淡了。累计计算,正是为了防止”化整为零”。
回到本案。7 次、跨 6 年多、现金 13 万元,平均下来每次不到 2 万元。如果只挑其中一笔看,谁都会觉得”这不算什么”;但加在一起是 13 万元,这个数字才是法院真正评价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合并”之后落在哪一档:本案判决作出于 2014 年 9 月,当时适用的标准是 1 万元起刑、20 万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13 万元累计后在 1 万到 20 万之间,仍属于第一档,也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格,离”情节严重”那条线还有一段距离。这也是本案能适用缓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合并计算的对象是”未经处理”的多次行贿。已经单独处理过的部分,不能再重复算进来;但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这些行贿事实没有被追究过,而不是”没有被别人发现”。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不承认、也没人举报,都不影响把这几笔加在一起。
物品同样要算。判决写的是”玉溪烟 14 条和现金 13 万元”。香烟不是现金,但它一样属于行贿的”财物”。本案判决以现金 13 万元作为数额表述,没有载明香烟的折价金额——这提醒家属:送出去的烟、购物卡、礼券都要按价值计入,只是文书里的表述方式可能和现金不一样。
所以,家属最该早做的一件事,是把每一次的时间、送给谁、为什么送、送了什么东西、大概值多少钱,列成一张表。这张表有两个用处:一是核对累计后大概落在哪一档,二是检查有没有哪一笔已经处理过、或者缺少证据支撑。数额落在哪一档,直接决定后面的谈判空间——是”能不能缓”,还是”要不要争取减轻”。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7 次”不是流水账,而是证据工作的结果。 判决把每一次的时间、财物都写清楚,是因为累计计算的每一笔都要有证据支撑:被告人供述、受贿人证言、书证要对得上。合并计算并不是把当事人说过的数字简单相加,加法里只放”能对上账”的笔数。
其二,判断累计落在哪一档,先看行为发生的时间。 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适用的是当时的旧法:1 万元起刑、20 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而且旧法行贿罪各档都没有罚金刑。所以本案主文里只有有期徒刑和缓刑,没有罚金——这不是漏判,是旧法本来的样子。
其三,缓刑只是”暂不执行”。 判一年缓一年,意味着刑期挂在外面,用一段考验期替代实际关押;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期间要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它不等于”没事了”,而是”暂时不用进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