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把判决书递过来,指着案号问:“别的都是‘刑初字’,这份怎么是‘瀍刑重字第1号’?这个‘重’是啥意思?”这个字确实值得停下来看一眼。它说明你手上的这份判决,不是一次审完的结果——这个案子在两级法院之间走过一圈,又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了一遍。这篇就借(2015)瀍刑重字第1号,把“重审”这道程序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瀍刑重字第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5 年 12 月 4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法院认定 24 万元(另有 40 万元一笔被认定不构成行贿)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医学院院长的某(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有该院继续教育部厨师长某(其后一笔未认定为行贿) |
| 谋取的利益 | 在工程发包及工程款结算方面获得帮助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三年 |
| 罚金 | 无(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适用当时的第三百九十条)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系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自 2002 年起多次在当地一家医学院承揽建设工程。2006 年该校校长某到任后,焦某为感谢对方在工程发包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的帮助,于 2009 年底在该校长办公室送去现金 10 万元,几天后被退回;2010 年四五月间,焦某再次送去现金 20 万元,几个月后由该校会计退回。
2010 年五六月间,该校长为帮该校继续教育部的厨师长某开酒店筹钱,电话让焦某出资 40 万元,焦某同意后把现金交给了该厨师长。此外,2009 至 2012 年春节期间,焦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分四次送去现金 4 万元,2014 年上半年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定:那笔 40 万元不构成行贿;焦某的行贿数额为 24 万元;其对春节期间四次送钱的事实,系在办案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立案侦查前如实交代春节期间四次送钱的事实 | 依法减轻处罚 |
| 初犯、无前科 | 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 酌情从轻 |
| 当庭认罪悔罪 | 自愿认罪、悔罪 | 酌情从轻 |
| 缓刑条件 | 综合案情,宣告缓刑 | 适用缓刑 |
| 40 万元一笔 | 法院认定不构成行贿 | 不计入行贿数额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以及当时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案号里那个“重”字
先把程序线摆出来,这一串日期是理解“重审”最直接的钥匙:2014 年 12 月,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3 月 25 日,法院第一次作出判决——拘役二个月;2015 年 4 月 2 日,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 年 7 月 8 日,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2015 年 11 月 18 日,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2015 年 12 月 4 日,作出这份“重”字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审”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案子在一审、二审之间走了一圈,又回到一审法院,按第一审程序从头审一遍。发回重审的案子,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换一个审判班子,重新举证、重新质证、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适用法律。它不是一个走过场的程序,本案就是现成的例子:第一次判决和重审判决,无论数额认定还是刑期,都变了。重审里,辩护人提出的“那 40 万元不构成行贿”被法院采纳,这笔钱被从数额里剔了出去——这是重新审查事实带来的实质变化。
另一件必须说清楚的事,是“抗诉”和“上诉”的差别。刑事诉讼法有一条大家常听说的规则: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这叫“上诉不加刑”。但这条保护有一道口子——如果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就不受这个限制。本案走的正是抗诉那条路:检察院认为第一次判决有问题,提出抗诉,案子随后被发回重审,重审判决的刑期比第一次判决重。所以,看到“重审后变重了”不必意外,这在程序上并不违规;关键要看清这次程序是被谁启动的。
那么,当事人在这道程序里能做什么?重审既然是“重新审一遍”,就意味着可以重新组织辩护:原来没提的证据可以补,原来没打掉的数额可以再争,原来没被采纳的意见可以重新讲。本案把 40 万元那笔剔出去,正是这么来的。但也要把话说完整:重审是一次新的机会,不是必然变轻的保证——抗诉案件本身就不受“上诉不加刑”保护,重审判决之后双方仍然可以上诉。所以面对“重”字案号,正确的态度是把它当成一个重新梳理事实与证据的窗口,而不是一句“还能翻回来”的宽心话。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那 40 万元为什么被剔出去了。 法院给了三条理由:送钱时那位校长已经调离原单位,不具备为焦某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焦某出资是出于对对方任职期间帮助的感谢,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取得不正当利益;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因这笔钱又利用职务为焦某办了别的事。行贿罪的两根支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少一根都不行。
其二,送出去又被退回的钱,仍然可能计入行贿数额。 本案中有一笔款送出几个月后才被退回,法院仍将其计入认定数额。行贿罪在钱交到对方手上时就已成立,事后退还不改变已经完成的行为,只在量刑时作为酌情情节考量。
其三,“缓刑三年”不等于没事。 缓刑只是把有期徒刑暂缓执行,三年考验期里要遵守监管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缓刑会被撤销。判决书写的是缓刑,可这三年得实打实地过。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