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辩护最怕写成法条朗诵。刑法第72条那四项条件谁都会背,可法官问的是一个具体问题:这个人放出去还会不会再犯?你要回答的是这个问题,而不是把四项条件念一遍。(2015)栾刑初字第92号这份判决,认定行贿 24 万元、情节严重(法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后判三年、缓三年。这篇不罗列条件,只看这份判决里,缓刑被什么撑住了、缺了什么,再给同行一份材料清单。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栾刑初字第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罪名行贿罪(认定情节严重)
行贿金额认定 24 万元(指控 32 万元,其中 8 万元未认定)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文件证明,涉另案受贿)
谋取的利益承揽村庄规划编制、电厂引水工程设计等项目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无(2015 年 11 月 1 日前,旧法未设罚金刑)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女,1967 年出生,以借用某规划设计研究院资质的方式承揽设计业务。2009 年,李某参与某市四个县的村庄规划项目,经乔某介绍获得了其中部分村庄规划编制工程,事后共送给乔某 9 万元。2007 年,经乔某介绍,李某获得了某置业公司电厂引水工程的设计项目,事后送给乔某 15 万元。乔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文件证明。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三笔共 32 万元(另有一笔 2013 年为感谢某房地产项目送出的 8 万元),并出具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审理后认为那笔 8 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行贿 24 万元、情节严重,结合自首及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情节严重认定 24 万元升档至第二档
自首到案经过证明可以减轻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判决予以认定可以减轻处罚
认罪悔罪态度态度好从宽评价
指控中的 8 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额下调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属情节严重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缓刑要拿什么材料去撑

先看缓刑的”硬前提”是什么。 缓刑的第一道门槛不是评价,而是数字:宣告刑必须在三年以下。本案认定情节严重,法定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它之所以能落到”三年”这个数字上,靠的是两条减轻——自首(第67条)和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第390条第2款对应)。所以缓刑辩护的第一份材料,其实是减轻处罚的依据链:到案经过、供述时间点、能否认定”立案前主动交代”。刑期压不到三年以下,后面的话都无处安放。

再看判决书”写出来了”的缓刑支撑。 本案判决能看到的支撑有三样:一是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二是庭上”认罪悔罪态度好”;三是那笔 8 万元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指控金额随之下调、量刑基础降低。这三样都是”案内情节”,来自卷宗里的到案材料、供述与证据审查。

关键是看判决书”没写出来”的。 本案判决中看不到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也看不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更没有单位、社区意见。判决可以说是靠”自首+悔罪”这种纯案内情节把缓刑撑起来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很多行贿案的缓刑判决就是这样——案内情节够,案外材料缺。 它说明两点:缓刑不是非得有社会调查报告;但想把缓刑办得更稳,能补的恰恰是判决里没有的案外材料。

给同行一份缓刑辩护材料清单(本案未体现,属通用准备):

  • 社会调查评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直接回答”是否适宜社区矫正”。
  • 居住与家庭情况材料:固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与抚养赡养关系,用来说明帮教条件。
  • 职业与收入情况说明:这一点要和身份相匹配(见下)。
  • 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有无继续从业、有无受过处罚,能体现”回归社会后有正当事做”。
  • 无前科证明、一贯表现材料:由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出具。
  • 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的材料:有则必提。
  • 认罪认罚具结书(如适用)、单位合规整改材料(如涉及)。

特别说一句”职业身份”对缓刑评价的影响。 同是行贿,企业主和业务员被追问的问题不一样。企业主行贿,法官关心”经营活动会不会继续、还有没有再拿钱换项目的可能”;靠借资质接活、没有固定单位的个人(如本案被告人),则偏向”有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会不会以行贿为生”。本案辩方特意强调”李某本身没有工作,行贿也是生活所迫”,其实是把”生存压力”做成”再犯风险低”的辩护点。判决书对这类说理没有单独展开,只写了”采纳辩护意见”。提示:这种”生活所迫”式说理,最好用可核查的材料去替代空口陈述。

方法论收尾。 缓刑不是把第72条四项条件念一遍,而是把”这个人不会再犯”用材料证明给法官。案内情节决定你能不能站在三年以下;案外材料,才决定你能不能跨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指控 32 万、认定 24 万:对合方口供缺位的影响。 那笔 8 万元被排除的理由很直白——只有被告人供述,受贿人乔某没有供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贿案里,受贿人的供述常是行贿人自述的最重要印证,缺了它很难定得住。

其二,自首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并用”。 本案判决既援引第67条(自首),又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两条并用,才把升档后的刑期压到三年以下。提示一点:行贿案里普通自首与第390条第2款可以分别主张、共同主张,不要只提一个。

其三,“情节严重”与缓刑并不互斥。 24 万元触及升档线,但只要减轻后落到三年以下,仍可适用缓刑。升档不等于一定实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