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就彻底没事了?”这是拿到免刑判决的家属最容易松一口气、也最容易看漏一件事的地方。人这一头确实过来了,钱那一头呢?(2015)汝刑初字第130号给了一个很干净的样本:行贿 15 万元,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主文里却既没写追缴、也没写退赔。这篇就讲清“人没事了,钱还追不追”。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汝刑初字第13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6 月 6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15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局局长的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办理两幅四个相同数字的机动车号牌 |
| 主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1968 年生。2014 年 3 月,李某为了办理四个相同数字的车牌,通过中间人某向时任某局局长的某送去现金 15 万元。后来在该局长的帮助下,李某办到了两幅四连号车牌(一副 4 个 9、一副 4 个 2)。
2015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李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 3 月 13 日,李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15 万元,构成行贿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相关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车辆信息资料、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投案自首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法从轻处罚 |
| 初犯、无前科 | 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 酌情从轻 |
| 认罪态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从宽评价 |
| 犯罪情节轻微 | 综合全案情节评价 | 免予刑事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追缴、退赔:判决主文未列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刑之后,财产怎么处理
先要纠正一个直觉: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不处理财产。 刑法第 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即使只作出定罪、免罚的结论,财产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免刑免掉的是自由刑,不是“把账一笔勾销”。
但行贿案里的“钱”,要分两笔账来看。
第一笔是行贿款本身,也就是本案那 15 万元。这是行贿人自己拿出来、交给了受贿人的钱。从受贿那一头看,它是受贿所得,通常在那位局长的受贿案里被追缴;从行贿人这一头看,它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理论上有没收的空间,但实践中一般不在行贿案里重复处理。所以你在行贿判决里看不到它,不代表它“安全落地”了。
第二笔是行贿换来的好处,法律上叫“不正当利益”。本案是两幅四连号车牌。这里要引一条很关键的司法解释——法释〔2012〕22 号第 11 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 64 条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而“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则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白话版就是:能折成钱的利益,法院追;折不成钱的好处,交给主管部门去处理。 车牌号就属于后一类。
再回头看本案的判决主文。 它只写了“免予刑事处罚”四个字,没有追缴、没有退赔。这怎么理解?一方面,本案的不正当利益是两幅车牌,不是财产性利益,不在刑事判决里追缴,该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另一方面,15 万元行贿款作为受贿所得,在受贿那一头的案子里处理。判决主文干净,不等于“这件事没有财产后果”,只是这些后果写在了别的地方。
还有一层必须讲清楚:免刑是有罪判决,不是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刑法第 37 条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设计的处理方式。它的前提仍然是“构成犯罪”,只是不执行刑罚。所以它留下的是有罪结论,不是清白结论。
给家属一句实在话: 拿到免刑判决,先把两件事问清楚——判决里有没有追缴、退赔的判项;那张车牌(或那份资格、指标)在主管部门那边会不会被撤销。人这一头过了关,财产这一头还得单独理一遍。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号牌这类“非财产性利益”,出口在主管部门。 法释〔2012〕22 号第 11 条把“经营资格、资质、职务晋升等”归给有关部门处理。车牌号属于这一类,刑事判决不管,但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撤销。免刑不代表这个好处就留得住。
其二,15 万元为什么有免刑空间。 按当时适用的法释〔2012〕22 号,行贿 1 万元以上追责、20 万元以上才属“情节严重”,15 万元落在第一档;再加上投案自首、初犯、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评价,才有免刑的余地。要注意,免刑靠的是一组情节共同支撑,不是单靠某一个。
其三,立案之后投案,仍可能认定自首。 本案检察机关 2015 年 1 月已经立案侦查,李某是同年 3 月才主动投案的。之所以还能认定自首,是因为当时他尚未被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仍属于“自动投案”。所以“立案了”不等于“自首的门就关了”,关键看投案时的状态。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