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三个标签。这份判决的案由栏被索引标成了“受贿罪”——它其实是行贿罪;标签里的“缓刑”指的是前罪的缓刑被撤销,不是本案;“单位犯罪”则是辩护意见,法院并没有采纳。把这个案子的真身摆正之后,会看到一个更值得琢磨的落点:行贿 220 万元,认定“情节严重”,判有期徒刑五年——正好压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的最底下。这篇文章就追这个“五年”是怎么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03刑初15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12 月 2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判决主文;案由索引栏误标为受贿罪) |
| 行贿金额 | 220 万元(150 万元+7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县中医院院长的某(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中标该院 CT、核磁共振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主刑 | 有期徒刑五年 |
| 罚金 | 无(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适用刑修九前的第三百九十条) |
| 是否缓刑 | 不适用(本案未宣告缓刑;前罪的缓刑被撤销)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捕前系某光电技术公司负责人,2014 年 5 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 年 5 月,某县中医院院长某(另案处理)告知张某该院拟采购一台 CT 设备,让其了解市场行情。张某遂安排该院长与某外资医疗设备公司人员见面,并承诺销售利润对半分成。此后,该院经委托代理机构招标,该公司以 1195 万元中标,中标利润按约返还给张某。2012 年 2 月至 6 月,张某把其中的 150 万元分四次送给该院长。
2013 年初,张某为中标该院 1.5T 核磁共振设备采购项目,再次承诺利润对半分成,并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一张,送给该院长 70 万元。
张某在被追究单位行贿犯罪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 |
| 自愿认罪 | 庭审中自愿认罪 | 从宽评价 |
| 自首主张(辩方) | 法院未确认自首,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处理 | 未获减轻 |
| 被索贿辩解 | 与查明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
| 单位犯罪、单位行贿主张 | 理由不充分 | 不予采信 |
|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前罪缓刑被撤销,与本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五年
- 并罚:撤销前罪(单位行贿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本罪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起止:扣除前罪已羁押的 91 日,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止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五年——“情节严重”档里最低那个点是怎么来的
第一步,先把档位定下来。 刑法第 390 条第 2 款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于是这道题的天花板是十年、地板是五年。
第二步,看公诉与法院的“降档”。 公诉机关主张“情节特别严重”(第 390 条第 3 款,十年以上或无期),法院只认定“情节严重”。这一步之差,就是“十年以上”与“五年以上”的区别——这是五年落点的第一个来源。数额对照:本案 220 万元。按 2012 年解释(法释〔2012〕22 号),100 万元以上即“情节特别严重”;按 2016 年解释(法释〔2016〕9 号),100 万至 500 万才是“情节严重”,500 万以上才是“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定的“情节严重”,与 2016 年解释的刻度一致(判决未援引具体解释)。
第三步,看拿到的是什么从宽。 法院写明“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注意措辞——“从轻”,不是“减轻”。从轻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幅度内往下压,减轻才能压到五年以下。本案拿到的是从轻,所以最多压到地板五年,压不出这一档。
第四步,看减轻通道有没有打开。 辩方主张自首,法院没有认定自首,而是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处理;被索贿、单位行贿两条出罪或降格主张也被逐一驳回。也就是说,本案没有任何一个可以突破法定刑幅度的减轻情节——免刑、缓刑都无从谈起,这正是它停在档底的原因。
第五步,把并罚结构算清楚。 本案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决定执行的刑期仍是五年。因为刑法第 69 条第 2 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前罪的拘役六个月被本罪的有期徒刑五年吸收,并罚并没有在自由刑上再加码。换句话说,这五年完全来自行贿罪本罪,并罚改变的是别的后果(前罪缓刑被撤销、刑期起算等),而不是把这个数字抬上去。
给同行的清单: ①先定档——按行为时间在本案两套解释之间作从旧兼从轻的判断;②看法院认定的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与公诉主张是否一致;③分清“从轻”和“减轻”,它决定能不能压破档位地板;④逐条核对辩方的出罪、降格主张被采纳没有;⑤有前罪的,把并罚的吸收关系算清楚,别把决定执行刑期误读成两罪相加。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案由索引会骗人,一切以判决主文为准。 本案案由栏写“受贿罪”,判决主文却是行贿罪。类案检索时,用案由筛选会漏掉这份判决;反过来,拿它当受贿案样本又会对不上。
其二,医疗设备采购里的“利润分成”型行贿。 张某不是拿自己的钱去送,而是把中标利润按约定分给对方。数额认定看的是实际送出的财物,不是“钱从哪个口袋出”。
其三,前罪缓刑在身,量刑环境完全不同。 张某的前罪是单位行贿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依第 77 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有前科、尤其是缓刑在身的当事人,评估量刑空间时要把前罪一并算进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