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条时间线。本案两次行贿发生在 2015 年 3 月和 2016 年 2 月,判决落款是 2016 年 10 月 19 日。行为在前、判决在后,中间横着 2016 年 4 月 18 日这条线。这条线一横,问题就来了:判决援引哪一部数额解释,得说清楚。加上被告人当场提出”我是被索要的”,这个案子把两件高频事凑齐了——时间效力和索贿抗辩。12 万元判一年,落点从哪来?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04刑初5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10 月 19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12 万元(10 万元银行卡+2 万元转账)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国有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的某(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高校新校区屋面瓦供应及货款结算支付上的帮助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未适用缓刑 |
二、基本案情
2015 年 3 月初,被告人杨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某国有建筑公司承建的高校新校区二期工程屋面瓦采购项目,经人介绍认识时任该项目部经理的某(另案处理)。杨某许诺若能承揽该工程,以每平方米 2 元的标准给予对方好处。事实上该工程并未招投标,而是由该经理推荐、决定由杨某供货;2015 年 3 月 25 日项目部出具《材料需求计划表》,确认杨某供货资格。
2015 年 3 月 31 日,杨某将 10 万元现金存入一张农业银行卡后把卡送给对方,对方随后分两次支取 49900 元、46985 元。2015 年 6 月,杨某以公司名义与该工程项目部签订采购合同。2016 年 2 月 6 日,杨某为感谢对方在货款结算支付上的帮助,又通过银行转账送去 2 万元。两次共计 12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初犯、偶犯 | 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 | 酌情从轻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一致 | 依法从轻 |
| 悔罪 | 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认缴罚金 | 酌情从宽 |
| 索贿抗辩 | 辩称系被对方索要、迫不得已才送钱 | 不予采纳 |
|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抗辩 | 辩称没有为中标、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 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止)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行为在前、判决在后,数额解释怎么选
先看判决援引了什么。它引的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同时引了刑法第 389 条第 1 款、第 390 条。有同行会反问:行为在 2016 年 4 月 18 日之前,凭什么用 2016 年解释?
答案是刑法第 12 条的从旧兼从轻。把两套标准摆出来:行为时能用的数额解释是法释〔2012〕22 号,行贿 1 万元起刑、20 万元到 100 万元为”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2016 年解释把起刑线提到 3 万元、“情节严重”提到 100 万元。把本案 12 万元往两套标准里各放一次:在 2012 解释下过了 1 万元线、没到 20 万元,落在第一档;在 2016 解释下过了 3 万元线、也没到 100 万元,同样落在第一档。两套标准给出同一个档位,而 2016 解释在入罪门槛上更宽松,援引它对被告人没有不利。
一句话总结:行为时和判决时两套解释都要看,谁对被告人更有利就用谁;两套一致时也不构成”倒套新标准”。反之——数额在 1 万到 3 万之间,2012 解释下入罪、2016 解释下不入罪,须用后者认定不构成;数额在 20 万到 100 万之间,2012 解释下是”情节严重”、2016 解释下仍是第一档,须用后者落到第一档。
第二件事是索贿抗辩。杨某辩解”对方明确索要,说让我一平方给他 2 元,我是被逼无奈才给了 10 万元”,辩护人也主张”存在被索贿疑点”。这条路对应刑法第 389 条第 3 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翻成白话——钱是被逼着给的、自己没捞着好处,就不算行贿。法院为什么没采?
看判决给的三点理由就够了:其一,送钱发生在供货资格已被确认之后,主观上是”为感谢对方帮助其获得供货资格”,犯罪故意成立;其二,没有证据证明”未签合同已造成损失”,也没有”避免损失”与”送钱”之间的必然因果;其三,没有证据证实对方索贿。说白了,“我是被逼的”要立得住,得靠三样:对方索要的言辞痕迹、不送就办不成的因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明。缺一即落不了地。
给同行的清单:拿到一份 2016 年前后的行贿判决,按三步走——① 把每次给付的时间划到 2016 年 4 月 18 日前后哪一侧;② 确认判决援引的是 2012 解释还是 2016 解释,把数额往两套档位里各放一次,看落点是否一致;③ 检查索贿抗辩有没有证据三件套(对方索要的言辞痕迹、损失与给付的因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明)。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对象的主体身份是被专门固定下来的。 判决用项目部成立及人员任职通知、员工登记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组书证,证明该工程项目部的国有企业性质,以及该项目经理自 2015 年 1 月任职、属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国企项目部经理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靠”是否从事管理职责”这一实质标准,不看头衔。
其二,送钱的方式里藏着一个证据细节。 第一笔 10 万元不是现金,而是先存入银行卡、再把卡送人;受贿人随后分两次支取 49900 元、46985 元。判决把开户、转账存入、取款凭条、账户主档查询单一一列明,用银行流水把”送”和”收”接了起来。现金给付最难证,银行卡、转账这类留痕方式反而最好固定。
其三,坦白与自首在本案中被分得很清。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同期不少行贿案是主动投案换”自首”,从宽幅度不同,读判决先看”到案经过”。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