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份文书的几个抬头。这份判决的卷宗名是”单位行贿”,被告人被拘留时的表述是”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书写的是”被告人丁某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一路都是”单位行贿”。但翻到起诉书,指控的是”行贿罪”;翻到判决主文,写的是”被告人丁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援引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没有第三百九十三条。同一件事,从立案到判决换了两次名。这一篇把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摆开讲,顺便说说读文书时怎么不被抬头带偏。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2刑初429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13 日 |
| 罪名 | 行贿罪(个人行贿,非单位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法院认定 15 万元(起诉指控 12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某省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从事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使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该中心负责的招投标项目中获取竞争优势 |
| 主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 罚金 | 无(免予刑事处罚,未并处罚金) |
| 是否缓刑 | 不适用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1956 年 12 月出生,某科教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 年至 2015 年,丁某为使该公司在某省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的招投标项目中获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多次向时任该中心主任的某(原判决载明姓名,已脱敏)行贿 15 万元。该中心组织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丁某的公司曾多次入围中标。
丁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丁某辩称,除 2010 年送出 10 万元以及多年逢年过节送出约 5 万元外,其余指控均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 15 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另外行贿 105 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同时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指控数额 | 指控 120 万元,认定 15 万元,差额部分证据不足 | 大幅削减量刑基数 |
| 前科 | 无犯罪前科 | 从宽评价 |
| 情节评价 |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法第 37 条) | 免予刑事处罚 |
| 程序 |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程序性特征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靠什么分
这份文书最值得停下来看的地方,是罪名分支。字面上,“单位行贿”四个字在卷宗、强制措施手续和管辖决定书里都出现过,可到了审判阶段,落下来的是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而不是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两个条文的差距不是文字游戏,先把它们摊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白话翻译:单位行贿要罚两方——单位掏罚金,具体负责的人坐牢,而且只有一个量刑档。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应第三百九十条,三档刑罚,随数额和情节逐级加重,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后各档都要并处罚金。白话翻译:这是”个人”行贿的条文,量刑梯度更细。
那两条线怎么划?第三百九十三条的最后一句是关键: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名义上打着单位的旗号,但好处最后进了个人腰包,就按个人行贿办。反过来,实务中判断单位还是个人,通常抓两点:一是行贿的犯意与行为归属于谁——是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由单位决策实施,还是个人自作主张;二是利益归属于谁——中标、业务、好处费最终落到单位账上还是个人身上。
回到本案。事实层面能确认的是:丁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贿目的是让”该公司”在招投标中获取竞争优势,利益指向单位;行贿款与经营、投标活动交织。判决没有展开”为什么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的说理,只是直接按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定罪量刑,也没有对单位判处罚金。读这份文书,可以确认的结论是:最终定性以判决主文和援引条文为准,而不是卷宗名、立案罪名或管辖决定书的表述。
给同行一份可操作的核查清单:①先看主文和援引条文定性,不被抬头带走;②核两个”归属”——犯意是谁形成的,好处最终归谁,尤其要查有没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证据;③单位行贿时,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责,辩护要先分清角色;④看附刑——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并处罚金,本案按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处理并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没有罚金,附刑的有无本身就是一个信号;⑤立案罪名与起诉罪名不一致时,注意追诉范围、强制措施期限的计算是否随之变化。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立案罪名会变,但它不是噪声。 从”单位行贿”立案,到”行贿罪”起诉、判决,反映的是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评价。读这类文书,最好按阶段分开记录罪名,而不是用最后那个罪名回填全案。
其二,“情节轻微”决定免刑,而不是数额本身。 按 2016 年 4 月 18 日之后的标准,行贿 3 万元以上入罪,100 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本案 15 万元仍在第一档,但免予刑事处罚的落点是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未展开说理,只给了结论。
其三,行贿案里的受贿人往往在另一份判决里。 本案受贿人被表述为”另案处理”,行贿数额的认定实际上与受贿案的认定相互咬合——查行贿案的辩护空间,顺手要去看对应受贿案认定的数额与笔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