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万,在很多人眼里是”大数”,直觉上觉得要判好几年。可这起 2017 年的判决,一个人判一年三个月、另一个人判一年缓一年。60 万为什么能落在这么低的区间?关键在一点:行贿罪的刑期不是按”数字大小”直接换算的,而是先看这笔数字落在哪一档。这篇讲清楚”数额怎么对上档”。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4刑初31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8 日 |
| 罪名 | 行贿罪(共同犯罪) |
| 行贿金额 | 6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原某县公疗医院院长某(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取得该医院的药品集中配送权 |
| 主刑 | 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卞某:未适用缓刑;王某: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 9 月至年底,卞某、王某为取得某县公疗医院的药品集中配送权,分两次送给原该院院长某现金共计 60 万元。在某的关照下,2013 年 4 月,卞某、王某以某医药物流公司名义与该医院签订了药品集中配送协议。案发前,某分两次将这 60 万元退给王某;案发后,卞某、王某又将 60 万元退缴检察机关。另查明,案发后卞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 从犯 |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
| 坦白 |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前受贿人已退还 60 万元;案发后二人退缴 60 万元,辩护意见被采纳 |
| 初犯 | 二人均认定为初犯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共同犯罪;认定行贿数额 60 万元
- 主刑: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 2019 年 2 月 2 日);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12 条、第 67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72 条、第 73 条,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60 万落在哪一档
先讲”档位”这个概念。行贿罪的刑法第 390 条是按情节分档的: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问题是——“情节严重”的数额门槛一直在变,直接决定 60 万落在第一档还是第二档。
这里有三把”尺子”要分清楚:
- 2012 年解释(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贿 20 万至 100 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2016 年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行贿 100 万至 500 万元才属于”情节严重”。
- 本案:行贿行为发生在 2012 年 9 月至年底,判决落在 2017 年。
本案法院怎么处理?判决援引的是”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并且援引了刑法第 12 条——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规则。这意味着,法院按行为时的刑法来处理,没有套用 2012 年解释把 60 万元定成”情节严重”,60 万元因此落在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一年三个月”的前提就在这里——档位压低后,上限是五年,不是十年。
从旧兼从轻还有一层体现:刑修九(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给第 390 条各档都加了”并处罚金”。加罚金对被告人不利,所以法院按行为时法,没有判罚金——这就是本案”罚金:无”的由来。一份 2017 年的判决,看上去很”新”,用的却是旧法的尺子。判断刑期之前,先看行为时法。
那 2016 年解释的 100 万门槛又说明了什么?它说明,“基本档”覆盖的范围在 2016 年之后被拉到了 100 万元——60 万元这类中等数额,在新标准下仍然属于基本档。这与本案把 60 万元放进基本档的结论一致,只是路径不同:本案走的是从旧兼从轻,而不是直接适用 2016 年解释。
60 万元判一年三个月,不是”打了折”,而是按顺序走下来的:先对档(基本档,上限五年),再看从宽(自首、从犯、坦白、退赃),最后落到一年上下。 给家属的提示是:不要被”60 万”这个数字吓住,先问三个问题——行为发生在哪一年、当时适用哪一版标准、这笔钱落在哪一档。顺序对了,预期才不会跑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个人为什么一个实刑、一个缓刑。 卞某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要,判一年三个月实刑;王某系从犯、坦白,判一年缓一年。同样是”从宽”,自首是”可以从轻”,从犯是”应当从轻”,路径不同,结果也不同。要留意一点:本案作用主要的一方并没有因为自首而免于实刑——自首不必然换来缓刑,缓刑还取决于数额、地位、退赃等整体情节。
其二,行贿对象是公办医院院长。 药品集中配送权属于医院的经营管理事项,院长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属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 93 条口径)。行贿换取的配送权是商业机会,属于谋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利益”。这类”采购权、配送权”岗位的行贿,请托事项直接对应一笔生意,性质比较清楚。
其三,“案发前已退款”能够落在哪里。 受贿人在案发前把 60 万元退给行贿人,行贿人案发后又退缴 60 万元。退钱不会改变行贿数额——这一点前面几篇都讲过;但在量刑上,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从宽点,本案辩护人关于退赃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数额是”定性”的事,退赃是”定量”的事,两者要分开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