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的援引栏值得多看一眼:它写的是”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注意,是”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不是现行第 390 条。一份 2017 年的判决,为什么把落点放回旧法?因为杨某送 20 万元是在 2012 年 3、4 月。这 20 万元踩在两条时间线之间,同样的数字,换个标尺就是两个量级。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4刑初32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1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20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镇党委书记的某(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顺利承接当地搬迁扶贫建设工程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 4 月,某镇政府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对当地搬迁扶贫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杨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竞标,同时为顺利承接该工程,找到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的某(另案处理)帮忙,并于 2012 年 3、4 月间的一天,在县城一处路边送给对方人民币 20 万元。2012 年 4、5 月间,杨某借用资质参与竞标的建筑公司中标该工程;2012 年 6 月 20 日,杨某以该公司委托代表人的身份与镇政府达成施工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上签字,成为工程的施工方。
另查明,杨某于 2017 年 3 月 6 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杨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自首 | 2017 年 3 月 6 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 | 依法从轻处罚 |
| 认罪 | 庭审中自愿认罪 | 酌情从宽 |
| 缓刑条件 | 依法适用缓刑 | 宣告缓刑二年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0 万元,在两套解释下为什么是两副面孔
先解决援引的疑问。杨某送这 20 万元是在 2012 年 3、4 月,判决落款是 2017 年 12 月 1 日,中间横着两个节点:一是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行贿罪从第一档到第三档全部加上”并处罚金”,第 390 条第 2 款的宽免条款也改了;二是 2016 年 4 月 18 日,法释〔2016〕9 号施行,行贿 3 万元起刑、100 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行为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按从旧兼从轻,对”有没有罚金”这一节就得用旧法——旧的第 390 条三档都不设罚金。所以判决援引旧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判完没有并处罚金,这一节处理是成立的。
再看第二层,也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20 万元这个数字,在两套解释下有两副面孔。
按法释〔2012〕22 号(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1 万元起刑,20 万元到 100 万元是”情节严重”——对应的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档。也就是说,如果机械地把 20 万元放进 2012 解释,落点应该在五年以上。
可本案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稳稳落在第一档(五年以下)。落点为什么差这么多?因为两条时间线都要对齐。第一,行为发生在 2012 年 3、4 月,而 2012 解释到 2013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行为发生时,这把”20 万=情节严重”的尺子还没造出来;行为时能用的规范性文件更少,只解决”够不够 1 万元立案”的问题。第二,到判决时(2017 年 12 月),有效的数额解释已经是法释〔2016〕9 号:3 万元起刑,100 万元以上才是”情节严重”。20 万元在新标准下,只是”数额较大”,落在第一档。
把两条线合起来看,结论就出来了:对”数额档”,判决时有效的新解释(2016 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20 万元在其中属第一档;对”罚金”,行为时的旧法(1997 年刑法)对被告人更有利,不并处罚金。从旧兼从轻的规则,恰恰允许在”数额档”和”刑种、附加刑”上分别挑对被告人更有利的那一套。本案的落点——一年、缓二、无罚金——正是这个规则的产物。
反过来做一次压力测试:如果这笔 20 万元发生在 2013 年之后、2016 年 4 月 18 日之前,行为时有效的数额解释就是 2012 解释,20 万元直接踩进”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除非另有减轻情节,起刑就不是”一年”这个量级。同一个 20 万元,跨过那条线就是两副面孔。
给同行的清单:① 先给每一次给付标上时间;② 把行为时、判决时两套数额解释的档位各算一遍;③ 在”数额档/罚金刑/宽免条款”三项上分别做从旧兼从轻的比较,别整块套用;④ 核实从宽情节是否成立——本案是 2017 年 3 月 6 日主动投案,构成《刑法》第 67 条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能把第一档压到一年并适用缓刑的关键。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用资质投标”与行贿是两个层面的事。 杨某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参与竞标并中标,这一情节在判决里只作为”顺利承接工程”的背景事实载明,法院最终只以行贿罪定罪。行贿罪评价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借用资质属民事和招投标管理层面的问题,不因行贿案一并入罪。
其二,行贿对象是镇党委书记,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与国企人员、公办学校校长不同,镇党委书记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身份没有争议。本案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因此很直接——请托地方党政负责人干预工程发包,属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其三,投案时间与判决时间之间隔了近九个月。 杨某 2017 年 3 月 6 日投案,12 月 1 日宣判,期间曾于 5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11 月 24 日被执行逮捕。到案时间、强制措施变化、宣判时间是三条独立信息,“投案”不等于”当天处理完毕”,这些节点在辩护中都有意义。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