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摆背景。本案与(2018)豫0322刑初260号系同一基层法院同一批处理的案件,案号相邻,判决相隔十七天,行贿对象是同一位水利局局长。259号(本篇)行贿约 53.86 万元,法院认定”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260号行贿约 70 万元,辩护人主张”主动供述构成立功”但被驳回。两份判决的主刑、缓刑、罚金却完全一样: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15 万元。情节明明有差,落点为什么没拉开?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8)豫0322刑初25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12 月 27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现金 40 万元+为行贿对象装修房屋花费 13.8575 万元(合计约 53.86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谋取的利益在十项水利工程中承揽施工,并将女儿安排到水务局下属单位工作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罚金15 万元
是否缓刑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09 年至 2011 年,被告人某为在承揽工程、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向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某行贿现金 40 万元,并为该局长装修房屋花费 13.8575 万元。其间,某先后承揽了洛阳市伊洛河、洛河、伊河、中州渠、邙山渠等十项水利工程,并在该局长的帮助下将女儿安排到洛阳市水务局下属的洛南水利所工作。某经孟津县监察委员会决定,2018 年 7 月 31 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 9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中向该局长行贿 30 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如实供述未掌握事实留置后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 30 万元行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从轻处罚
缓刑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宣告缓刑
自首无自动投案情节未认定自首
立功判决未涉及无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15 万元
  • 违法所得:判决主文未列追缴或没收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宽资源都不厚的两份判决,落点为什么锁在一起

先上对照表,这样最直观:

项目259号(本篇)260号
行贿数额约 53.86 万元约 70 万元
从宽情节供述未掌握部分+认罪悔罪认罪悔罪+退违法所得(立功主张被驳)
主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三年三年
罚金15 万元15 万元
违法所得处理主文未列没收 60 万元

第一,档位没动。 两案数额都在 3 万到 100 万之间,按当时的数额标准同属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不变,刑期在档内腾挪的空间本来就有上限。

第二,从宽支点都弱,而且性质接近。 259 是”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 30 万”——注意,这不是自首,因为发生在留置措施之后、并非自动投案;对照法发〔2009〕13号第三部分,它属”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从轻情形,出口是”可以从轻”而非”减轻”。260 是”认罪悔罪+退违法所得”,更是纯酌定。两份判决都拿不到法定减轻的杠杆,只能在同一个档内靠酌定情���微调。

第三,数额差被从宽吸收。 53.86 万与 70 万差着约 16 万,听上去不小,但在第一档内,这十几万的差被”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从宽幅度基本抹平。这是行贿罪第一档的常态:档内金额差异对落点的影响,弱于从宽情节。

第四,缓刑与罚金几乎被”锁死”。 两案缓刑考验期都是三年,罚金都是 15 万元。缓刑考验期依刑法第七十三条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二年六个月配三年考验期是常见落点;罚金则高度依赖同一审判组织的裁量尺度——两份判决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重合,可判断系同一合议庭处理的关联案件。

第五,真正拉开差距的,是”钱怎么处理”。 260号主文明确把 60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59号主文却未列追缴或没收。同一法院、同类事实,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出现不同,这是审查时最该盯住的一处。

给同行的判断点(清单):

  1. 读同期同类判决,先把”档”对上,再比从宽情节,最后才比数额。
  2. 遇到”如实供述机关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要区分它落在法发〔2009〕13号的哪一档——“可以酌情从轻""一般应当从轻”,还是根本够不上;不要径直当成自首。
  3. 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这类酌定情节,在同一档内往往只能”微调”,别对它抱减轻的期待。
  4. 违法所得的处理(追缴/没收/未列)是同期判决之间最易出现差异的地方,逐案核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数额里”非现金”部分的认定。 本案 13.8575 万元的房屋装修费被计入行贿数额。按法释〔2016〕9号,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为他人支付装修费用属于典型的财产性利益。数额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说明是依据价格认定一类的证据认定的,而不是估算。审查这类案件,要核对装修项目的价格认定依据。

其二,“人事安排”型谋利的分量。 本案除承揽工程外,还有一项谋利事项——把女儿安排进水务局下属单位。行贿谋取的利益不限于钱,职务调整、岗位安排同样在”不正当利益”的射程内。这一点未必单列量刑,但会进入”犯罪情节”的整体评价。

其三,供述”未掌握事实”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区别。 本案是留置之后供述,属于”如实供述”,可与从轻挂钩;但它与第 390 条第 2 款”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那一档)不是一回事:前者时点更晚、效果更弱。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