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送钱的事一五一十都说了,这总算立功了吧?“这是行贿案件里家属最常有的一个期待:配合了、交代了,就该换来一个”立功”的从宽理由。但(2018)豫0322刑初260号这份判决,偏偏给出了相反的答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主张”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应当认定为立功”,法院没有采纳。这一篇就从这个被驳回的主张讲起,把”立功”到底是什么说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22刑初26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12 月 10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现金 50 万元+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本田 CRV 越野车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
| 谋取的利益 | 在伊河综合治理、引黄入洛、洛河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等工程中中标 |
| 主刑 |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 罚金 | 15 万元 |
| 是否缓刑 | 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2009 年至 2013 年,被告人某为在伊河市区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洛阳市引黄入洛工程二期、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中中标,先后向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某行贿现金 50 万元和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本田 CRV 越野车。后在该局长的帮助下,某顺利中标上述三个标段。2018 年 8 月 6 日,某主动将违法所得 60 万元上交孟津县监察委员会。某因涉嫌行贿犯罪,2018 年 7 月 9 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 8 月 23 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其认罪悔罪、能够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认罪悔罪 | 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 从轻处罚 |
| 退缴违法所得 | 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60 万元 | 从轻处罚 |
| 立功主张 | 辩护人主张”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应认定为立功 | 法院未采纳 |
| 车辆性质抗辩 | 辩护人称车系借给领导使用、没有行贿故意 | 法院未采纳,车计入行贿数额 |
| 缓刑条件 | 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 | 宣告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15 万元
- 违法所得:6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为什么不是”立功”
先把结论放前面:立功,立的是”别人”的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指的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它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内容指向别人的犯罪,二是要有实际的、能被查证的贡献。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哪怕交代得再主动、再完整,方向和立功也不是一回事——它的落点是”如实供述”,对应的是自首或者坦白,不是第六十八条。
本案辩护人提出的正是最容易混淆的那一种:某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自己向局长行贿 50 万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这就是立功表现。但”供述本人的行贿行为”就是交代自己的罪行,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把它归入了”认罪悔罪、能够退出违法所得”的从轻理由,并没有认定立功。
为什么这种误解如此常见?因为家属通常只记住一句话——“立功可以从轻、减轻,重大立功还能免除处罚”,于是下意识地把所有”配合”行为都往里装:主动说清了、态度好、退了钱、写了悔过书。但在法律上,这些大多属于”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这类从宽情节,与立功是并列的不同项,不能互相替代。把它们混为一谈,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高估了案件可能达到的从宽幅度,二是可能在最要紧的时候忽略真正该做的事。
那么,立功材料要做到什么程度才会被采信?结合立功的构成,至少要能对应上”人、事、时间、结果”四要素:揭发的是谁、什么犯罪、什么时候、最终有没有查证属实。如果只是泛泛地说”我知道某某有问题""我愿意配合”,却指不出具体的人和事,又没有对应的案件或人员被查实,这种材料在法庭上落不了地。反过来,如果是协助抓捕,也要能说明协助行为与抓捕结果之间的实际因果关系,而不是”我提过一句”。一句话,立功看的不是态度,是”经查证属实”的客观贡献。
对本案的某来说,真正起作用的是认罪悔罪和退缴违法所得,而不是他自己期待的那个”立功”。这提醒后来人:想争取从宽,先分清自己手里握着的到底是哪一类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还是立功,各自的依据和分量都不同,笼统地”往重里靠”没有意义。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给”领导开的车,为什么被算进了行贿数额。 辩护人主张,涉案越野车是有关单位抵账给某的,因领导开公车不方便才借给他使用,且从未过户,因此不构成行贿。法院没有采纳,把车认定在行贿数额之内。关键不在于车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这辆车实际上是作为好处送出、为请托事项服务的。以”借用""代管”为名给付财物,只要实质上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就不会因为没过户而被排除。
其二,被没收的 60 万元,不是送出去的钱。 判决没收的是 60 万元”违法所得”。要注意区分:送给局长的 50 万元现金和车辆,是行贿行为付出的财物;而这 60 万元,是某因行贿取得的利益。行贿案件里,行贿人一方被处理的通常是他拿到的好处,受贿人一方被追缴的才是收受的贿赂款,两笔钱不是一回事。
其三,本案判了罚金,是新旧法最直观的标记。 某的行为发生在 2009 至 2013 年,判决作出在 2018 年,判决对他并处罚金 15 万元。旧的行贿罪条款(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各档都没有”并处罚金”,只有最重的一档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各档才统一加上”并处罚金”。翻判决时,有没有罚金,往往是判断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最直接的一个信号。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