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翻案子时,常常会看到案子上挂着一长串“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看着像是“从宽理由越多越好”。但(2019)豫0329刑初541号这份判决正好相反:案子上挂着一长串标签,法院最后认定的只有几个。这篇就讲清一件事——情节不是越多越好,重复的会被合并评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9刑初54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24 万元(五笔工程款+八次节礼共 4 万元)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的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谋取的利益 | 承揽当地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以工代赈项目等工程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 罚金 | 10 万元 |
| 是否缓刑 | 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1971 年生,系某村党支部委员。2012 年至 2015 年,孙某为承揽当地发改委实施的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和以工代赈项目,先后六笔送给时任该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的某现金共 24 万元。其中五笔是为了承揽具体工程;最后一笔,是 2012 年至 2016 年春节前,以中秋、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对方共 4 万元,作为感谢。
在这些“帮助”下,孙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先后中标或承揽了多个标段的工程。2019 年 8 月 20 日,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知孙某到谈话场所接受谈话,孙某到后没有供述行贿事实,当日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8 月 25 日,孙某才供述了行贿 24 万元的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对量刑的影响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 |
| 认罪认罚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认定) |
| 初犯、认罪态度好 | 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 酌情从轻(法院认定) |
| 自首(辩方主张) | 法院明确不予采纳 | 未获认定 |
| 立功(标签) | 判决中未涉及 | 未获认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法释〔2016〕9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不是越多越好
先看清判决实际认了哪几个。 法院“本院认为”里明确写出来的只有三样:坦白(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认罪认罚、以及初犯和认罪态度好(酌定)。标签里的“自首”被明确否定;“立功”在整份判决里根本没有出现——辩护意见没提,法院也没认定。所以那份“长长的情节清单”,其实只有一半落了地。
“自首”为什么被否。 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到案经过是:孙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了纪委监委,但到案当天没有供述,是纪委监委对他采取留置措施之后才交代的。有“到案”,却没有“到案即如实供述”——所以不构成自首。按第 67 条第 3 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可以从轻。
这里还有一条职务犯罪专门的规则要提:法发〔2009〕13 号明确,在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的到案经过,正好落在这个逻辑里。
顺便说,辩护人为“自首”提过一个技术点:留置调查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孙某到案时既没被讯问、也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法院看的是另一件事——到案当天到底有没有如实供述。到案没供、留置后才供,这一支就断了。自首的两条腿,少哪条都站不住。
自首和坦白是“二选一”,不能叠加。 它们针对的都是“供述”这同一件事,只是门槛高低不同: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都齐,坦白只要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定了坦白,就不能再把同一段供述算一遍自首。这就是“情节重复的会被合并评价”。
认罪认罚和坦白也不是一回事。 坦白是实体的量刑情节(刑法第 67 条),认罪认罚是独立的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本案两者并存:坦白管实体,认罪认罚管程序,法院分别援引、分别评价。别把两个当成一个来算。
初犯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 它不像自首、坦白那样“依法可以从轻”,而是“可酌情从轻”——能不能用、能用多少,在法院裁量。本案最终给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就是从这些情节综合出来的落点。
给家属一句实在话: 别拿案子上挂的“情节清单”当结论。判断一个案子能宽到什么程度,要看判决“本院认为”那一段里到底写了哪几个词、援引了哪几条法条,而不是看标签有几个。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多笔钱为什么按一个数额算。 这些钱分散在四年、多次给付、涉及好几个工程,法院没有一笔一笔分开判,而是累计成一个 24 万元。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这是行贿罪数额计算的基本规则。
其二,“借用资质中标”为什么算谋取不正当利益。 孙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去投标、承揽工程,本身就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规则,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正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情形。
其三,缓刑之前还有一道“调查评估”。 判决写明“经当地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缓刑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是重要一环,这也是辩护时要提前准备的一环。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