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第一次看到“单位受贿罪”这个罪名,都会问同一个问题:钱是单位收的,又没进我家人自己的腰包,怎么把我家人也带上了?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这份(2012)栾刑初字第149号判决,正好把这个疑问摊开来讲清楚——它认定某县新华书店在账外暗中收受出版商、书商的回扣共计 27.3 万余元,构成单位受贿罪;书店被判处罚金 54 万元,而直接负责的经理被免予刑事处罚。这篇就用这个案子,把“单位受贿”这件事讲明白。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栾刑初字第1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7 月 13 日
罪名单位受贿罪
被告单位某县新华书店(国有图书发行企业)
被告人某(该书店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涉案金额27.3012 万元(账外暗中收受的回扣款)
单位判项罚金人民币 54 万元
个人判项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至 2012 年,某县新华书店在与多家出版社、书商的经济往来中,由经理某带领单位业务人员,到出版商、书商所在机构或者在本单位办公室,以单位名义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款共计 27.3012 万元;作为回报,书店在销售这些出版商、书商的图书时为其提供便利。回款后,大部分钱被用于单位请客送礼和职工福利支出。案发后,书店已追缴全部赃款。庭审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悔罪表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赃款处理案发后由单位追缴全部赃款
回扣去向大部分用于单位请客送礼和职工福利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同时构成)
  • 单位判项:罚金人民币 54 万元
  • 个人判项: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案发后已追缴全部赃款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差在哪三件事

第一件事:钱最终归谁。 刑法第 387 条惩罚的落脚点是“单位”——单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判断一个案子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第一个标准是利益归属:这笔钱是进了单位、由单位支配,还是直接进了个人口袋。本案中,回扣是以书店的名义收取的,收回来以后“大部分用于单位请客送礼和职工福利”,属于单位支配,这是法院按单位受贿处理的第一个落点。

第二件事:是谁决定的。 第二个标准是意志主体——收这笔钱体现的是不是单位整体意志。本案里不是经理一个人偷偷收,而是他带着单位业务人员、以单位名义,在单位办公室或者对方处收取,做的也是“给书店卖书提供便利”这个单位的事。个人的行为一旦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利益,性质就从“个人受贿”转到“单位受贿”。

第三件事:双罚制下,单位和人都跑不掉。 单位受贿罪是典型的“双罚制”:一头对单位判罚金,另一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自由刑——旧法下只有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钱是单位收的”这句话,并不能让经理脱身;它改变的只是罪名和责任形式,不是有没有责任。本案里,书店被判罚金 54 万元,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被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

还要分清“谁”才是责任人。 单位受贿案里,被追究的个人范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里所有沾过边的人。本案被追究的只有经理——他对收受回扣起决定、组织作用。那些只做具体经手、听命行事的业务人员,是否被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要看他们各自参与的程度和作用。这份(2012)栾刑初字第149号判决最终只追究了经理一人,就是这一分层的结果。

还要注意第二款的单独通道。 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规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本案援引的正是这一款。也就是说,即便不去逐笔证明“为谁谋了什么利益”,只要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同样按单位受贿处理。图书、药品、耗材这些购销环节的回扣,大多走的就是这条路径。

那 27.3 万元,人为什么没事? 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是刑法第 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法院写明的理由是: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案发后书店已追缴全部赃款,回扣大部分用于单位开支。请注意,免的是“自由刑”,不是全部责任:单位那 54 万元罚金照判,罪也照定。所以“人免了刑”和“单位没责任”是两回事。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它是定罪之后的量刑结果——罪名成立、有罪记录在,只是不实际执行刑罚。区别在于:无罪是“没这回事”,免刑是“有罪但不罚”。家属最常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

其二,单位被罚的钱,可能比受贿数额还高。 本案受贿 27.3 万余元,单位罚金 54 万元,接近犯罪数额的两倍。单位受贿案里罚金的量由法院综合裁量,不能按“收多少就罚多少”去推算,也不能拿单位罚金去反推受贿数额。

其三,账外的“回扣”是这类案件的常见入口。 图书、药品、耗材的购销环节,回扣好查、也好认定,“账外暗中”四个字是关键——只要不是如实入账的正常折扣,就可能落入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这也是这类案件往往从“账”入手的原因。

另外提一句时间。本案行为发生在 2008 年至 2012 年、判决也在 2012 年,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和数额标准。2024 年 3 月 1 日起,第 387 条已改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数额门槛也另行调整过。老案子不会拿新标准来算——理解“当年为什么这样判”,一定要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那套标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