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单位受贿罪案例|(2017)豫0322刑初370号:药商给科室的50万元回扣,为什么算单位受贿而不是个人受贿
“收的是医药代表给科室的回扣,又不是给自己拿钱,怎么就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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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是医药代表给科室的回扣,又不是给自己拿钱,怎么就成了犯罪?”
(2017)豫0322刑初369号这份判决,单独看只是一起普通的医院科室单位受贿案:60 万元药品回扣,科室主任八个月、缓刑一年。
家属拿到起诉书,常常会先愣一下——被告单位那一栏写的不是人,也不是整家医院,而是“某医院心血管内科某病区”。被告的是一个科室,那我家人到底算什么?
单位受贿罪里有一条常被一带而过的“快车道”——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人都被‘免予刑事处罚’了,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
把同一家医院的两份判决并排读,会得到一个反直觉的结果:一份认定 45 万元,科室主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份认定 110 万余元,科室主任却免予刑事处罚。数额差了约一倍半,刑却落下整整一档。
先摆数字。这份(2016)豫0381刑初253号判决里,指控数额 72.5 万元、法院认定 62.5 万元,中间那 10 万元的差额,来自一笔只有行贿人单方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15 万元”。
很多家属第一次看到“单位受贿罪”这个罪名,都会问同一个问题:钱是单位收的,又没进我家人自己的腰包,怎么把我家人也带上了?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这份(2012)栾刑初字第149号判决,正好把这个疑问摊开来讲清楚——它认定某县新华书店在账外暗中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