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被‘免予刑事处罚’了,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
这是我被家属问得最多的三个问题之一。每次遇到问这句话的家庭,我都会请他们先看一份判决——(2017)豫0304刑初216号。这份判决里,一位科室主任拿到了“免予刑事处罚”,可同一份判决、同一行字下面,他所在的科室被罚了整整五十万元。今天就用这个案子,把“免予刑事处罚”这四个字到底意味着什么,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04刑初21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8 日 |
| 罪名 | 单位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回扣款合计 133.7332 万元 |
| 被告单位 | 某医院骨二科(医院的内设科室)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时任该科主任的某 |
| 单位刑罚 | 罚金 50 万元(已缴纳) |
| 个人刑罚 | 免予刑事处罚 |
| 违法所得 | 133.7332 万元依法追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案发前系某医院骨二科主任,2013 年至 2016 年间先后任该科副主任、主任。这段时间里,他代表科室,分多次收受两名医疗耗材供应商按耗材销售总额 25% 至 35% 的比例送给的回扣款:一名供应商处收受 53.7332 万元,另一名供应商处收受 80 万余元,合计 133.7332 万元。
这些钱没有进他个人腰包。判决查明,回扣款均用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科室工作人员奖金发放以及科室日常开支。案发后,某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赃款 50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初犯、无前科 | 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予以确认 |
| 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 酌情从轻处罚 |
| 积极退赃(上缴 50 万元) | 酌情从轻处罚 |
| 犯罪情节轻微、回扣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社会危害性不大 | 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
| 辩护人“第二起应按 60 万余元认定” | 不予采纳——按 35% 比例认定 80 万余元 |
四、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某医院骨二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已缴纳)
- 被告人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本案涉案赃款人民币 133.7332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之后,科室的罚金和主任的后果怎么算
先把最容易误解的那句话拆开:“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刑法第 37 条写得很清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注意它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先认定构成犯罪,再免除刑罚。所以主任某拿到的不是“清白”,而是一份有罪判决;只是法院认为不必再给他加自由刑。对个人来说,犯罪记录仍然存在,这一点,很多家属在喜悦之后就忽略了。
那为什么科室还要罚 50 万元? 因为单位受贿罪是典型的“双罚制”。刑法第 30 条、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里其实算的是两笔账:一笔算在单位头上(罚金),一笔算在负责人头上(自由刑)。本案的巧妙之处在于,这两笔账被分别处理了——单位照罚 50 万,负责人则因为情节轻微走到了免刑。“人免了”并不自动带走“单位的罚金”,反过来也一样。
再往下一层:为什么单位判的是罚金,而不是别的? 因为刑法给单位犯罪预留的刑罚方式本来就只有罚金一种。单位不能坐牢,所以法律用罚金来体现对单位的处罚。本案里 50 万元已经缴纳,是判决书上明确写出的。
那主任某的个人责任,为什么能一路降到免刑? 判决给了几条理由,值得逐条看清:一是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二是初犯、无前科;三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四是关键的那一条——“犯罪情节轻微,所收贿赂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社会危害性不大”。这里要提醒一句:钱进了科室、用于奖金和科室开支,是让量刑变轻的情节,但它并没有改变“构成单位受贿罪”这个定性。很多人以为“钱没进自己口袋就没事”,本案给出的答案恰恰相反——钱没进个人口袋,只是让你在量刑上占了一点便宜,罪名照样成立。
最后是那笔 133.7332 万元。 无论单位罚多少、个人免不免刑,违法所得都要追缴(刑法第 64 条)。这笔钱的去向是科室奖金和日常开支,可它依然是违法所得,仍然要一追到底。至于个人上缴的 50 万元,是量刑上的积极退赃,不等于把 133 万这笔账了结。
给家属一句实在话: 拿到“免予刑事处罚”四个字,是可以松一口气,但不是可以彻底放下。要同时看清三件事——个人是不是留下了有罪记录、单位(科室)那边的罚金判了多少、违法所得追缴到什么程度。这三笔账是分开的,一份判决书里往往同时写着不同的结果,不要只看最让人安心的那一个词。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回扣的金额是按“比例×销量”算出来的。 本案认定两名供应商分别按 25%—35% 的比例送回扣,法院据供应商供述认定第二起为 80 万余元,辩护人主张按 60 万余元认定未被采纳。可见这类案件里,回扣比例和实际用量是金额认定的两条腿,缺一不可。
其二,“钱去哪儿了”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用于奖金发放、科室开支,是本案从轻乃至免刑的重要理由;但定性上,收受回扣与是否为个人占有是两回事。把这两层分开看,是理解这类案件的关键。
其三,单位犯罪里“谁去投案”有讲究。 本案是负责人本人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为自首。单位受贿案中,负责人同时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的自首会同时影响到个人量刑;这一点在准备应对时值得单独研究。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