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里有一条常被一带而过的“快车道”——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这一句是法律拟制,意味着执法者不必再论证“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要件齐备即可入罪。(2017)豫0322刑初366号的 48 万元药品回扣,说理正是这条通道。这篇拆它的构造、边界,和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援引细节。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3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洛阳中院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2017 年 12 月 11 日
罪名单位受贿罪
涉案金额药品回扣 48 万元
被告单位某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二病区(医院内设科室)
回扣来源挂靠在某药业公司的药品供应商及其指派的业务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该病区主任的某
单位刑罚罚金 25 万元(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个人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违法所得48 万元依法追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1972 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任某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二病区主任。

2014 年至 2016 年,该病区及其负责人某,收受挂靠在某药业公司的药品供应商某指派的业务员某等人所送的医疗回扣,共计 48 万元。这笔钱,某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单位经费支出,其余由科室医生私分。

另查明,该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7 年 3 月 20 日,已经向本单位纪委讲明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的某,由所在医院副院长和纪委书记共同交给检察机关带回;到案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某与科室相关人员退还了赃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向本单位纪检部门讲明事实,并在单位领导带领下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专业能力与工作表现(辩护意见)作为量刑参考
认罪当庭对指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四、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某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二病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被告人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48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第387条第2款是一条独立的入罪路径

先把两款摆在一起看。 第 387 条第 1 款的构造是:主体为“体制内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第 2 款不同:同样这些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差别就在中间——第 1 款要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第 2 款换成了“经济往来+账外暗中+回扣”。

“以受贿论”是拟制条款,这是第 2 款最要紧的性质。 它不是“可以推定”,而是直接“按受贿处理”。落到实务上:走第 2 款,就不必再单独论证“为他人谋取了什么利益”。 本案法院只写“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药品供应医疗回扣,共计 48 万元,情节严重”,未展开“为供应商谋了什么利”——若走第 1 款,这一环绕不过去。

三要件逐个拆开。 第一,主体要适格——本案被告单位是公立医院的内设科室,属于“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第二,“经济往来中”——药品购销本身就是典型经济往来,这一要件通常不争。第三,“账外暗中”——全案最有说头的一环:回扣款没有进单位财务账,而是由科室“体外”收取、再在科室内部分配。“账外”二字把这笔钱的性质彻底定格。 至于“各种名义”,叫回扣还是别的名目都不影响认定。

数额门槛要按行为时标准。 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4 至 2016 年,适用当时标准:1999 年最高检《立案标准(试行)》——单位受贿数额 1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即当时“情节严重”的起点。48 万元远超门槛。提醒一句:行为发生在 2024-03-01 之后的,第 387 条已由刑法修正案(十二)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2026-05-01 之后,法释〔2026〕6 号又把门槛调整为 20 万元、200 万元。本案只能用当时的 10 万元标准,不得倒套新档。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援引细节。 本案判决主文只援引“第三百八十七条”,没有单独点明“第二款”;而同系列(2017)豫0304刑初216号则明确援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同类案件对第 2 款的援引表述并不统一。检索核对时只看条号会漏,必须回到“本院认为”的说理,看有没有“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回扣”这些标志性表述。

最后是双罚制与落点。 单位受贿罪采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单位罚金 25 万元,科室主任某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追缴。

给同行的清单: ①先判断走第 1 款还是第 2 款,决定要不要正面回应“为他人谋取利益”;②第 2 款盯死三要件,尤其“账外暗中”的证据(有无入账、有无票据);③数额门槛按行为时标准,注意 2024-03-01、2026-05-01 两个时点;④援引不统一的判决,以说理而非条号为准;⑤双罚制下把单位罚金与个人自由刑分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供应商“挂靠”经营对回扣认定的影响。 本案回扣来自“挂靠在某药业公司”的供应商及其指派的业务员。这种挂靠、以业务员名义操作的模式是医药回扣的常见形态;定性与数额认定看的是回扣的实际来源与实际收受,而非名义上谁开的发票。

其二,向本单位纪委讲明后由领导带到检察机关,是标准的自首路径。 本案某先向本单位纪委讲明事实,再由医院副院长、纪委书记共同交给检察机关。按法发〔2009〕13 号,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即构成自首。

其三,同一药品涉及多个科室的回扣结构。 判决证据里出现“五科室使用某药品回扣情况表”等书证,说明同一医院多个科室同时涉及同一供应商的回扣,也提示单位受贿案常以“科室”为独立被告单位逐案处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