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到起诉书,常常会先愣一下——被告单位那一栏写的不是人,也不是整家医院,而是“某医院心血管内科某病区”。被告的是一个科室,那我家人到底算什么?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这份(2017)豫0322刑初368号判决,判了某医院一个内设病区犯单位受贿罪、罚金 25 万元,科室主任某犯单位受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篇就讲清两件事:一个科室为什么能成为被告单位,以及被告的是科室,是不是意味着科室主任就没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2刑初36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 罪名 | 单位受贿罪 |
| 被告单位 | 某医院心血管内科某病区(内设科室) |
| 被告人 | 某(该病区主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 涉案金额 | 45 万元(药品回扣) |
| 单位判项 | 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
| 个人判项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 违法所得 | 4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二、基本案情
2014 年下半年,某医院心血管内科某病区主任某与科室医生商议后,决定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此后到 2016 年,该病区共收受该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 45 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科室支出,剩余部分由主任分配给科室各医生。2017 年 4 月,被告人在医院监察部门人员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及科室相关人员主动退还赃款。庭审中,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 认罪悔罪 |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
| 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 |
| 情节严重 | 收受回扣 45 万元,认定“情节严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 单位判项: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个人判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违法所得:4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个科室,为什么能站上被告席
先回答“科室怎么成了被告”。 刑法第 30 条把单位犯罪的主体写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医院是事业单位,落在其中;但“心血管内科某病区”只是医院内部的一个科室,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理论上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那它为什么还能被列为被告单位?实务中的口径是: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持这一立场)。本案里,回扣是“以病区名义”收的、由病区主任组织、在病区层面分配使用,违法所得归病区所有——几个条件都齐了,所以这个病区能够站上被告席。
这对家属意味着什么。 被告单位写的是科室,不等于科室主任可以置身事外。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一边对单位判罚金,一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自由刑。本案两头都判了——病区判罚金 25 万元,科室主任某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也就是说,“科室是被告”和“主任是被告”是同时成立的,前者不会替后者挡掉责任。
为什么走的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这条路。 本案走的是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判决查明,病区主任与科室医生商议后决定收受药品回扣,收来后一部分用于科室支出、剩余部分分给科室各医生。药品购销环节的回扣,是这条路径最典型的样子——它不要求逐笔去证明“为对方谋了什么利益”,只要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就按单位受贿处理。
45 万元为什么够“情节严重”。 单位受贿罪旧条文只有一档,门槛落在“情节严重”上。按 1999 年最高检的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是 10 万元,45 万元早已越过。要说明的是,2024 年 3 月 1 日起,第 387 条已经改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数额门槛也另行调整——但那是新法。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4 年前后、判决在 2017 年,适用行为时的标准,不能用新标准回头算。
那六个月缓刑是怎么来的。 判决认定的从宽情节是:主任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后退还赃款,可以酌定从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合之后,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一年。这里要提醒一句,缓刑不是“没判刑”——罪定了、刑也判了,只是不实际关押,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缓刑还有被撤销的可能。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退赃”退给谁、退了多少,都会写进判决。 本案是被告人与科室相关人员一起退缴赃款,判决对违法所得 4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赃是酌定从轻情节,但它对量刑的实际分量,取决于退了多少、退到什么程度。
其二,收来之后怎么分,法院没有另案处理。 回扣收进来以后的分配使用,被并入单位受贿这一件事里整体评价,没有把每个分到钱的医生单独拉出来另定他罪。所以家属不必把“科室里还有别人也拿了钱”当成额外风险无限放大。
其三,“科室也能当被告单位”是这一批案件的共同特点。 同一时期、同一类医院里,骨科、神经内科等多个内设科室都分别被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说明内设科室的被告资格在实务中是稳定的口径,不是个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