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369号这份判决,单独看只是一起普通的医院科室单位受贿案:60 万元药品回扣,科室主任八个月、缓刑一年。但它真正的价值在“成对”——同一天、同一法院、同一个合议庭,还判了同院另一个科室的(2017)豫0322刑初370号:50 万元回扣,主任六个月、缓刑一年。两份判决摆在一起,就是一份干净的“量刑均衡”样本:数额差 10 万元,主刑差 2 个月,单位罚金差 5 万元。 这篇就以 369 号为主,带你看单位受贿罪里数额、罚金、缓刑这三者是怎么连动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3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洛阳中院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2017 年 12 月 11 日
罪名单位受贿罪
涉案金额药品回扣 60 万元
被告单位某医院神经内科一病区(医院内设科室)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该病区主任的某(2011 年 7 月起任职)
单位刑罚罚金 30 万元(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个人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违法所得60 万元依法追缴
对照案(2017)豫0322刑初370号(同院神经内科二病区,50 万元,六个月,单位罚金 25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1957 年生,2011 年 7 月起任某医院神经内科一病区主任。

2014 年以来,该病区及其负责人某,收受借用某医药公司名义供应药品的供应商某(另案处理)所送医药回扣款 60 万元,并将该款部分用于科室有关费用支出,部分由该科室医生私分。

另查明,2017 年 4 月 6 日,某在本院监察室主任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单位受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还了赃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工作成绩(辩护意见)作为量刑参考
认罪当庭对指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四、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某医院神经内科一病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被告人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60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院两科室的“量刑均衡”怎么读

先把这个系列案的背景交代清楚。 洛阳中院以(2017)豫03刑辖198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把某医院神经内科一病区的案件指定给孟津县法院管辖;同一天,该院还审理了同一医院神经内科二病区的(2017)豫0322刑初370号。两份判决同一天作出、合议庭相同,结构几乎一致——同一名供应商送回扣、主任代表科室收受、用于科室支出与医生私分、主任自首,差别只在数额和落点。

第一层:双罚制下其实是两组数字,要分开读。 单位受贿罪采双罚制(刑法第 30、31 条):369 号里,单位罚金 30 万元、个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370 号里,单位罚金 25 万元、个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一法院同一天对两个结构相同的科室,输出了两组彼此呼应的数字。做类案检索时,“同院同日”的判决比跨法院样本更能反映本地裁判刻度。

第二层:数额差 10 万元,对应了什么。 60 万元 → 八个月、罚金 30 万元;50 万元 → 六个月、罚金 25 万元。翻译一下:每多 10 万元回扣,主刑大约多 2 个月、单位罚金多 5 万元。 这不是法定规则,只是本案所在本地裁判区间呈现的一个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罚金那一栏——两案罚金恰好都等于犯罪数额的 50%。是巧合还是当地量刑惯例,单凭两份判决不能下结论,但足以构成一条值得进一步检索验证的线索。

第三层:为什么旧法单位受贿罪的数额差,不会带来大幅跳档。 这一点容易被忽略。行为发生在 2017 年,适用刑修十二之前的第 387 条——单位受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这一档,没有“数额巨大”的升档。一旦迈过“情节严重”门槛(当时为 10 万元以上),数额再怎么涨,法定刑幅度都是同一个“五年以下”。所以 60 万与 50 万只差 2 个月,不像个人受贿那样在档位间跳跃。换句话说,旧法时代单位受贿案的量刑差异,几乎全部由同一档位内部的酌定裁量来完成。

第四层:缓刑为什么两案都成立,且都取了下限。 刑法第 72 条要求: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两案主刑八个月、六个月,远在三年以下,自首、退赃、认罪、初犯齐全,缓刑条件成立。再看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两案都判了一年——都压在法律允许的最低值上。同院对同一系列案给下限考验期,本身也是一种均衡。

给同行的清单: ①先拆“单位罚金”“个人自由刑”两组数字;②核对行为时间,确认适用第 387 条旧档(仅一档)还是刑修十二后的两档;③同院同性判例优先检索,本地刻度最准;④缓刑过第 72 条四要件,再核考验期是否低于法定下限;⑤把罚金与数额的比例逐案记录,形成本地“罚款刻度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同一名供应商同时“围猎”两个病区。 369 号与 370 号的回扣都来自同一名药品供应商(借用某医药公司名义供货)。这说明行贿方是面向“科室”这一层面持续投入的;两个病区各自独立成案,也印证被告单位是内设科室而非医院整体。

其二,“部分私分给医生”为什么不改变定性。 两案都查明回扣“部分用于科室支出、部分由科室医生私分”。私分这一情节在本案中没有把案件引向贪污,仍按单位受贿处理;钱款的最终去向影响的是量刑,而不是罪名。这条线索值得与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的界分放在一起对照研究。

其三,指定管辖与同院系列案。 本系列多起案件由洛阳中院统一指定孟津县法院管辖,因而出现了“同院同日成对判决”的罕见样本。这种安排对辩护和检索都是好消息——它让本地裁判尺度变得可观察、可比较。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